無辜拘人,公然搶劫,專制就是黑社會
住在桂林市西城路二巷9號的張之敏老師,1938年2月20日出生,學中文專業,原木器廠工讀學校語文教師,已年屆七旬,眼下仍然為發生在1982年中旬的莫須有案件操勞著,始終沒有著落,張老師對此實在無可奈何極了。張老師一向熱愛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喜愛收藏古玩字畫。1982年6月7日夜子時,不知何故,桂林市公安局一科人員在街委會路主任陪同下對他家進行搜查。搜查人有陸有明(現已去世),向秉超(現任一科大隊長),黎遠軍(現東江派出所工作),蔣平富(現經濟偵查支隊政工科工作)等。用車來運,拉走他的宋、元、明、清青花、粉豆彩瓷器22件(搜查中還打爛1件);北宋岳飛寫的中堂,清陳鴻謀寫的對聯;玉器飾品(玻璃種祖母綠玉件,純白玉鐲)36件;古銅器等物品。
而當時他本人實無任何違法行為,卻被非法拘留至1982年8月底,經"審查"釋放回家。辦案人說,"沒事了"。此後,他去公安局一科找當時辦案的陸有明,要求退還他被扣押的東西。陸有明退回了扣押的人民幣200餘元。經他多次要求,陸有明又退還兌換券76元。並說,"案雖他辦,要經科頭拍板。"
此後,經該科後勤組文忠蘇(後轉市安全局,現退休)先後退還磁帶24盒、小電動機1臺、端硯10方等價值小的東西。其他價值貴重的東西沒有退還。他多次找過禹偉民(當時負責對他審訊,後任康輝旅行社總經理,現退休。電話:5812280)、陶家志(當時一科科長,後任市安全局局長,現退休)。他們的意見是 "等候"、"研究"、"別著急",當時一科分家成立市安全局,要等忙完後再說,此後拖著一直未處理。 1996年他們把有關材料送給甘樹立副市長(他分管公安局,現退休。同意作證)。1998年又向桂林市公安局申訴。2000年10月向桂林市政法委反映。
2001年11月22日市公安局副局長龔永國口頭答覆 他:"扣押東西不知去向。"
他認為桂林市公安局應有完善的物品管理制度,扣押物品應妥善保管。且所扣押的物品應當說比較貴重,且數額不小,如是輕易說不知去向?這個推托之詞是不能說得過去的。這裡面是否有私拿(貪污),私分等問題,故特向有關部門反映。期望落實他們這一批被扣押的貴重物品現在何處?
原來在1970年"二、五""一打三反"運動中,他就被原市二輕局定為木器廠"重點"對象,抄家兩次。拘押在廠辦公室樓梯下半年多(民兵看守),強制到油漆車間勞動,不准回家。多次批鬥(二輕局駐軍代表余業海與副局長兼黨委副書記李承孚到木器廠親臨參與)。兩次被專案組人員押送到市人民禮堂參加二輕局召開的系統"寬嚴大會"
。……折騰至年底,他的舊病復發咳血,病假月工資僅9元。被迫離廠。此後,多次要求復職與落實政策。1979年落實政策時,市二輕局4月7日第一次下文(79)二輕落字第49號:同意"收回張之敏同志,回廠工作",既不承認把他定為木器廠"重點"對象批鬥是錯誤的,也不承認連續計算工齡。經他申訴,雖"處遺中已經處理"過的,該局1984年7月4日再次下文,二輕處遺〔1984〕009號:仍不承認把他定為木器廠"重點"對象批鬥是錯誤的。雖承認連續工齡,卻把他定為工人"抄送:局勞資科"。仍拒絕恢復他教師(屬局組干科)原工資。況且,1985年3月15日木器廠的補充"通知" 是定為"四級工",月工資不過50元。1965年他已拿月工資50元。經20年不給提升!連他當年同到木器廠的學生,都拿到五、六級工。讓人們形成一個張之敏降級當四級工人受處分的印象。有意讓他無臉面回工廠。
他原是經市教育局人事科分派到圖強中學教語文任班主任兼總輔導員。1966 年,市工業合作聯社(原市二輕局)接管圖強中學試辦工讀。他被該局組干科分派到下屬市木器廠工讀學校當主任教師。政治部陳伯森說,"你先拿月工資31元,另2.50元米貼。試用半年轉正。"。卻未兌現。圖強中學龔瑞春主任補寫的工資介紹信,月工資50元,另2.50元米貼(他交到原二輕局副局長兼黨委副書記李承孚手上。被他不慎遺失)。
1995年,龔瑞春任市教育局副局長退休後又寫有證明。1994年、1995年市傢俱工貿實業公司(原木器廠)、黨總支以及原木器廠總支書記陳志清各出據證明:承認他"至現在連續工齡29年"以上;"經審查,歷史清楚,沒有受過任何處分。";在"文化大革命 "中未參加任何派性組織活動,一直堅持上班,在被關押批鬥期間,還試製成功了電焊條。木器廠把"土製電焊條"作為"抓革命,促生產"成果向市裡報喜,填補了桂林市的空缺。此後,分立出市電焊條廠,其產品還銷向國外,促進了市經濟發展。
鑒於上述事實,他不能接受原市二輕局不承認把他定為木器廠"重點"對象批鬥是錯誤的;又不恢復他教師原工資,"抄送:局勞資科""回廠工作的決定"。對此不依事實違反政策的"處遺"落實,1985年3月16 日他寫了書面申訴,並不斷催促答覆。該局一直不答覆、不詢問、不理採。1995年,他再書面《報告》後,又多次報告申訴,請求依據事實,按照黨中央實事求是的精神與政策法規以及有錯必糾的原則落實解決。應當恢復他名譽與教師原工資。但該局領導一直推諉、拖拉、敷衍,藉口1985年"處理過了"(實未處理),不再處理。事實是,1995年龔瑞春、陳志清,1999年李承孚均分別寫了證明(李承孚1972年調任水產局局長。他2005年11月4日更表態,應當恢復他的名譽與原工資。如有關處理部門需要,願意再書面證明的意向。--過去經辦過此事的原二輕局老領導人均己作古,唯李承孚現尚健在)。有了新證據。市組織部也批示處理。市工業合作聯社(原市二輕局)負責人長期不作為,嚴重損害了當事老教師的正當合法權益。兩次對抗市委組織部批示,違背桂林市委市政府辦公室市辦發(2003)58號失職錯誤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七條多項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二款。當按黨紀、政紀、法規追究聯社負責人責任。鑒於市組織部(幹部審查科)負責管轄的"處遺辦"現已撤消,申請人的"處遺"複查申請,依法規由市組織部(幹部科)直接處理。
張老師想,這82年的抄家,也許與此有關,但有關部門一直沒給明確說法,也從來不做任何解釋,無論他怎樣追問他們。他們只說"沒事了",而沒事了就把這麼多對他來說極其寶貴的字畫古玩全部弄丟了,難道只這樣就可以一切瞭然了嗎?
張老師為此事已上訪這麼多年,仍然沒個圓滿了結。他真覺得,這簡直比真正的強盜還強盜,比在真正黑社會組織裡的遭遇還要使人更加無可奈何。
──《觀察》首發 轉載請註明出處
- 關鍵字搜索:
-
無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