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本案的被告,加州中亞銀行(Guaranty Bank of California)總裁林浩生夫婦(Dennis Lam & Dina Lam),被控以包含:非自願僕役、非法拘禁、侵害隱私、詐欺、攻擊、蓄意傷害他人情緒,等13項違反人權的罪狀。
本案的原告是印尼籍的明塔絲(Mimin Mintarsih),根據控訴書中的敘述,明塔絲,1979年出生於印尼農村,12歲時便不再上學,被送到被告Dina Lam的姊姊Winnie Ang的家中,與自己的嬸嬸一起幫佣。
在這之後,她曾在Winnie Ang於新加坡及印尼的親人家中工作,前後共計約6年。1997年,明塔絲將滿17歲前夕, Winnie Ang告訴她,Dina Lam希望她到自己在加州的家中工作,Winnie Ang並在後來幫她取得偽造簽證。在出發前,Dina Lam打電話給她,說她將擔任管家的工作,幫忙照顧自己的兩個女兒,工作不包含煮飯,並開出條件,每個月33元美金(相當於當時30萬元印尼幣)的薪資。此外,Dina Lam也願意幫她支付印尼到美國的機票費用,並承諾她如果不喜歡這份工作,可以在做滿3年後回家。當時雙方僅以口頭達成約定。
1997年6月,明塔絲與Winnie Ang一同搭機來美,開始在林浩生夫婦位於加州Pasadena的家中工作。據她表示,這也開始了她前後長達7年非人道的生活。
在一到達美國之後,明塔絲的護照就馬上被林氏夫婦沒收。據她描述,林氏夫婦的住所面積約5千尺,有6間臥房,6間浴室。她通常被要求一週工作7天,每天工作超過18個小時。而與原先的條件不符,她不但每天要煮3餐,其它工作還包含洗碗、洗衣服、打掃房間及庭院、照顧小孩等。此外,林氏夫婦持續要求她甚至在深夜也必須保持清醒,為家中的派對準備食物,也常在清晨叫她起床做事。
明塔絲在控訴書中表示,自己被林氏夫婦控制,除了到被告親友的公司或家裡幫佣外,不能出家門一步。而由於工作太多,她連吃飯時間都常被強迫取消或延後,她只能在工作之間,斷斷續續地吃些東西。
林氏夫婦經常以言語大聲咒罵她,威脅要打她,也不准她將房門上鎖,即使她在睡覺,也常被無理地侵入。此外,林氏夫婦曾多次讓女兒掌摑、毆打或踢她。
由於知道明塔絲不懂英文,而且對美國社會及文化一無所知,林氏夫婦經常恐嚇她,說美國是一個非常危險的地方,如果離開家門會受到傷害,而且會因為非法居留的身份而被逮捕。
明塔絲未得到分文薪資,而且也不被准許任何包含病假在內的假期。在2003、04年間,她曾經不斷告訴林氏夫婦自己牙痛,但卻不被准許就醫。最後,2顆牙齒終於因為嚴重腐爛而被拔除。
在這7年間,明塔絲曾反覆地請求林氏夫婦讓她回印尼,但每次都遭到忽視或拒絕。2004年5月,禁不住長期的受虐,明塔絲選擇出走,她向加州人權組織C.A.S.T.求助,這個故事也因此為外界知曉。
2005年3月4日,明塔絲透過律師巴特(Puja Batra)向洛杉磯高等法院提出控訴,控告林浩生夫婦13項違反人權的罪狀,包含:非自願僕役(Involuntary servitude)、未支付最低薪資及加班費、未提供食物及休息、以假條件誘騙人工、違反加州勞工條例、非法拘禁、侵害隱私、詐欺、攻擊、蓄意傷害他人情緒(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忽略、忽略監督(Negligent supervision)及其它忽略等。
2006年2月21日,本案進入庭審階段,陪審團於4月27日做出前述裁決。
承辦本案的律師巴瀚(Della Bahan)對多維表示,類似這樣的事件在美國並不罕見。2004年,她也曾代表一名菲律賓籍被告,控告當時SONY Pictures公司副總裁非自願奴役,結果當事人獲賠75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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