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最新避諱詞列表 (兩岸關係版)
中央台辦、外中宣部、中央宣辦《關於正確使用涉臺宣傳用語的意見》[2002]4號文件 2002年11月修訂(一)
(1)、對1949年10月1日之後的臺灣地區政權,應稱之為「臺灣當局」或「臺灣有關方面」、「臺灣方面」,不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
(2)、不使用「臺灣政府」一詞。不直接使用臺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名稱,即臺所謂「一府」(「總統府」)、「五院」 (「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下屬機構,如「內政部」、「行政院新聞局」等,可用臺灣「有關當局」、臺灣當局「主管部門」、「主管機關」代替。如對「臺灣行政院」可稱其為「臺灣行政主管部門」或「臺灣行政當局」,對「臺灣各部」可稱其為「臺灣某某主管部門」,如「行政院新聞局」可稱其為「臺灣新聞主管部門」。特殊情況報導中不得不直接稱呼上述機構時,必須加引號,我廣播電視媒體口播時則需加「所謂」一詞。
(3)、不直接使用臺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中官員的職務名稱,可稱其為「臺灣知名人士」、「臺灣政界人士」或「XX先生(女士)」。臺灣市級及市級以下(包括臺北市、高雄市)的機構名稱及人員職務,如市長、縣長、議長、議員、鄉長、鎮長,縣民政局、市教育局等,在相關新聞報導中,原則上可以直接稱呼。
(4)、對臺灣當局及其所屬機構的法規性文件與各式官方文書等,應加引號或變通處理。對臺灣當局或其所屬機構的所謂「白皮書」,可用「小冊子」、「文件」一類的用語稱之。
(5)、具有「台獨」性質的組織和政治術語應加引號,如「台獨」、「臺灣獨立」、「臺灣地位未定」、「臺灣住民自決」、「臺灣主權獨立」等。宣傳報導中涉及「台獨」政黨「臺灣團結聯盟」時,不得簡稱為「台聯」,可簡稱「台聯黨」。
(二)
(1)、對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等黨派機構、人員的職務,一般不加引號,但對民進黨內相關機構、派系和次級團體組織(「中國事務部」、「正義連線」、「福利國連線」)等,均應加引號。
(2)、對臺灣民間團體,一般不加引號,但對以民間名義出現而實有官方背景的團體,如「中華旅行社」、境外設置的所謂「經濟文化代表處(辦事處)」等應加引號;對具有反共性質的機構、組織(如「反共愛國同盟」、「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以及冠有「中華民國」字樣的名稱須迴避,或採取變通的方式。對島內帶有「中國」、「中華」字樣的民間團體及企事業單位,在報導中可視情加引號直接稱呼,如臺灣「中國鋼鐵公司」、「中華電信」等。
(3)、對以民間身份來訪的臺官方人士,一律稱其民間身份。對來訪的臺「立法委員」,可稱「臺灣知名人士」或「XX先生(女士)」,不得稱「XX委員」。
(4)、對臺灣的某些與我們名稱相同的大學和文化事業機構,如「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等,應加引號並在前面加上臺灣、臺北,如臺灣「清華大學」、臺北「故宮博物院」。
(5)、對臺灣冠有「國立」字樣的學校和機構,報導時均須去掉「國立」二字。如「國立臺灣大學」,報導時應稱「臺灣大學」;「XX國小」、「XX國中」,應稱「XX小學」、「XX中學」。對臺北「國父紀念館」不直接稱謂,可稱臺北中山紀念館。
(6)、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稱為「大陸法律」。對臺灣地區施行的「法律」稱之為「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如果在新聞報導中必須引用臺灣當局頒布的「法律」 時,應加「所謂」兩字和引號。報導法律問題時如涉及兩岸,不得使用「兩岸法律」等具有對等含義的詞語,可就涉及的有關內容和問題進行具體表述,如「海峽兩岸律師事務」、「兩岸婚姻、繼承問題」、「兩岸投資保護問題」等。
(7)、有關兩岸關係的事務是中國內部的事務,在處理涉臺法律事務及有關報導中,一律不使用國際法上的專門用語。如「護照」、「文書認證」、「司法協助」、「引渡」、「偷渡」等,可採用「旅行證件」、「兩岸公證書使用」、 「兩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聯繫與協作」、「遺返」、「私渡」等用語。涉及臺灣海峽海域的報導不得出現「海峽中線」一詞。
(三)
(1)、在國際活動中介紹我國情況時應稱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稱「大陸」。報導國際活動時,不能把臺灣和其他國家並列,而應稱為「中國臺灣」;與港澳並列時稱為「港澳臺地區」或「臺港澳地區」。
(2)、對不屬於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和民間性的國際經貿、文化、體育組織中的臺灣團組機構,不能以「臺灣」或「臺北」稱之,而應稱其為「中國臺北」、 「中國臺灣」。在我們舉辦的國際體育比賽場合中,臺灣團隊可以使用中文名稱「中華臺北」,但在我新聞報導中仍應稱其為「中國臺北」。臺灣地區在WTO中的名稱為「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臺北)宣傳報導中可簡稱「中國臺北」。
(3)、對海峽兩岸共同舉辦的各項交流活動,應稱「海峽兩岸XXX活動」。對海峽兩岸和港澳共同舉辦的交流活動,不得出現「中、港、臺」之類的稱謂,應稱「海峽兩岸暨香港」,「海峽兩岸暨澳門」 或「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等;對港、澳、臺人士稱「兩岸三(四)地」等,我宣傳報導中可不持異議。
(4)、報導台商在祖國大陸的投資企業和刊登這些企業的廣告、啟事時,不得稱「中外合資」、「中臺合資」,可稱「滬臺合資」、「桂臺合資」等。對來投資的台商相對於我有關地方時可稱「臺方」,不能稱「外方」;對我有關省、市,不能稱「中方」,可稱「閩方」、「滬方」等。
(5)、對某地與臺灣舉辦活動的報導,可用「某地與臺灣」(如福建與臺灣)或「某地等三省市與臺灣」(如上海等三省市與臺灣)的提法。
(6)、不涉及臺灣的宣傳報導,不得自稱中國為「大陸」,如不得使用「大陸的改革開放」、「大陸十大金曲排行榜」之類的提法,而應該使用「我國(或中國)的改革開放」、「我國(或中國)十大金曲排行榜」等提法。
(7)、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稱為「大陸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屬機構前冠以「大陸」,如「大陸國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國統計數字稱為「大陸統計數字」。在報導全國重要統計數字時,如未包括臺灣統計數字,應在全國統計數字後加括弧註明未包括臺灣省。
(8)、在宣傳報導中要盡量避免用「大陸」,如確無法迴避,可酌情使用「祖國大陸」的提法。
(四)
(1)、對臺宣傳報導,一般不用「解放前」或「解放後」,可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後)」、「新中國成立前(後)」、或「一九四九年前(後)」。
(2)、台胞經日本、美國等國家往返大陸和臺灣,不能稱「經第三國回祖國大陸」或「經第三國回臺灣」,應稱「經其他國家」或「經XX國家回祖國大陸(或臺灣)」。
(3)、我宣傳報導中不得將臺灣民眾日常使用的漢語方言閩南話稱為「台語」,各類出版物、各類場所不利使用或出現「台語」(如「台語歌星」、「台語金曲」)字樣,應稱「閩南語歌星」、「閩南語金曲」。
(4)、對臺灣少數民族不稱「原住民」,在報導兩岸少數民族交流時,可統稱為臺灣少數民族或稱具體的名稱(如「阿美人」)。在國家正式文件中仍稱為「高山族」。
(5)、對臺灣方面所謂「小三通」一詞,我報導中可稱「福建沿海與金門、馬祖地區直接往來」,不用「小三通」提法。也不用「大三通」的提法
- 關鍵字搜索:
-
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