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為什麼都愛罰款——民警手記

尊敬的黃石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王慶華同志:

  您好!我叫吳幼明,男,32歲,警號005676,一級警司,現為黃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管科民警。今天我有一件事情向您匯報,之所以打擾您,是因為此前我己將此事向交警支隊黨委反映過了但並未得到支隊領導的確切回覆,而我覺得這並不是個小問題。

  在2005年5月--9月我在黃石港交警大隊工作期間,累計被大隊長謝崇明扣去百分考勤803元,理由是我未按月完成大隊規定的罰款任務。謝崇明給黃石港交警大隊的每一個路面民警制定的罰款任務為:每人月糾章量不得低於180起,平均每起糾章的罰款額不得低於50元(這樣每名民警的月罰款額就不能少於9000元),否則就要按比例扣民警的月百分考勤。

  根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謝崇明利用大隊長的權力給大隊交警下達罰款任務是違法行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更是粗暴的掠奪了民警的合法收入;同時,扣款時連收據也不給,嚴重的違反了財務制度。試問路面交警能不依據法律的明文規定去處罰司機嗎?民警能收取司機罰金而不給收據嗎?如果我在路面執勤時這樣對待駕駛員,肯定會被司機們罵成土匪。謝崇明身為大隊長,在管理隊伍時隨心所欲的給民警訂罰款任務,未完成罰款任務就扣工資(《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 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完全是仗勢(權力)欺人(民警),這還是個有素質的執法機關的領導者形象嗎?

  我於2005年11月24日上午將此情況的書面材料上交交警支隊政治處,因為交警的百分考勤都由支隊政治處核發,我想查詢清楚:我被扣百分考勤這究竟是大隊行為還是支隊行為?謝崇明制定罰款任務並以此扣民警百分考勤的事,支隊領導是否知情?

  2005年12月2日下午14:30時,支隊政委李良武約我到政治處會議室談話,在場的有副支隊長石長遠、交管科長徐冰、政治處副主任聞關泉、黃石港大隊教導員梅方漢、紀委內勤李家安。李政委向我宣讀了湖北省交警總隊文件,其中有市區交警日糾章量應為10-15起的條款,還宣讀了與此內容相同的支隊文件;指出因為我未完成大隊規定的糾章任務,大隊扣發我的百分考勤是合理的。我說這些文件規定了民警應完成的糾章量,但並未明文規定民警未完成糾章量就該扣工資或受到其他處罰,這實際上不具備操作性;就像交通法中如果規定闖紅燈是違法行為,但沒有具體規定闖紅燈將如何處罰,那麼禁止闖紅燈的規定也就是一紙空文。我並不是說支隊、大隊領導無權扣我的工資,我願意讓謝崇明扣我的錢,但他能不給合ɡ磧傘⒉桓(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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