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是怎樣成為農奴的?

在1958年1月9日以前,中國農民還只是一個職業名稱,但這一天之後,農民的身份徹底變成了農奴,就在這一天,一部史無前例,空前荒謬,封建社會尚不曾有的萬惡之源--《中華人民共和戶口登記條例》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在我們的記憶中,農奴是被枷鎖禁錮了的,而這個條例就是無形的枷鎖,限制了農民的遷徒自由,企圖把農民世世代代、子子孫孫禁錮在那片日夜勞作的土地上。當農民沒有了自由活動的自由,不是農奴是什麼?和其它國家的農民相比,中國的「農民」這兩個字掩蓋了太多的你想像不到的貧窮,想像不到的罪惡,想像不到的苦難,想像不到的無奈,想像不到的抗爭,想像不到的沉默,想像不到的感動和想像不到的悲壯……

《戶口登記條例》是赤裸裸、野蠻而血腥的城鄉隔離制度。長期以來的農奴統治,粗暴地對農村資源無條件掠奪,造成了當前城鄉發展水平的空前差距。之所以說是無條件掠奪,那是因為在城市中工人階層有最低生活保障及相關福利制度,而農民一無所有,包括那片藉以餬口的貧脊的土地。

萬惡的戶籍制度不僅限制了農民的人身遷徒自由而且由此衍生了諸多的不公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受教育的權利:
受教育權利的不公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是地域差距或者地域保護政策造成的,婦孺皆知的如北京籍考生比全國各省要低將近100分的地方保護主義,部分地區的城市籍考生的加分政策。第二是對民工子女入學的限制,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當地政府要創造條件讓適齡兒童享受受教育的權利,但全國絕大部分城市民工子弟的入學及受教育條件的事實,證明了這一條文只是一個虛偽的擺設。第三則是對非本地籍考生報考院校的限制。我所在的江蘇省竟然規定非本地籍考生不可以報考一類大學,我以前只見過制裁罪惡的法規,沒想到還有限制別人優秀、唯恐別人考上一類大學的規定,不亦可笑哉,不亦可悲哉!!!!

2:就業的權利:
如果我們翻開報紙,裡面刊登的招聘廣告中常常有一條是要求"有XX市城鎮正式戶口"。常此以往,大家也視為當然,沒有人告這些媒體刊登歧視性廣告,也沒有人告用人單位進行歧視性招聘。當前許多城市戶籍准入制裡大都有「有正式工作」這一條例,把這兩個一比較便可見其用心之險惡了。當前城市給外來人員提供的大家是髒、累、勞動條件差或者高危崗位,而這又算不上體面的「工式工作」,這並不是說他們別的幹不了,而是早被那萬惡的戶籍限制擋在了門外。有人打過這麼一個比喻:如果林肯生在中國,他根本成不了一國的總統,因為他的的母親是農民,因此林肯也只能是農民。農民的兒子也是農民,這是法律的規定。未來的林肯不能在北京找工作,因為他連小學文憑都沒有,這位偉大的美國總統就是想當垃圾清運工、屍體接運工也不行,因為沒有北京市戶口的人,要幹這兩種工作就必須有初中文化程度。儘管有限的教育也會使他念過「我愛北京天安門」,可北京不歡迎他,這樣,他就找不到工作,找不到工作也就沒有了正當生活來源,因此也就租不起房子,窘困不堪的林肯偏偏還禍不單行,因為按照《XX市收容遣送管理規定》,他的這種生活狀態本身就已經是違法,他將隨時被抓進收容遣送站,然後驅逐回原籍……道理很簡單,因為他是農民,他沒有北京戶口。如果另一個人和他的處境完全一樣,僅僅憑北京戶口,就能夠得到政府的關愛,領到一筆救濟金,更不會因此失去自由……大家可以看出來,中國最大的不公平,就是萬惡的戶籍制度。

3:農民進城後面臨問題:
(1)租房:要工作就必須有地方住,以當前工資標準,要租一個一室一廳的房子的話,那就要花去近一半或三分之一的工資,加上吃飯,再去除吃飯,日常開資,那麼工資也就所剩無幾了.就這樣,這麼點血汗錢還是貢獻給城市房地產的發展了。

(2)看病:和享受醫保的公務員和部分企業職工相比,外來人員是不敢生病的,因為那醫藥費只有享受醫保的人才能接受,而大多數外來人員都沒有醫保,如果真的病了,那一年也就白忙活了,說不定還要貼錢進去。

4: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我們的憲法黑紙白字地寫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確規定了城鄉居民完全不同的選舉名額比率,原來我們的法律不但喜歡撞車而且相當地健忘,以致於讓做公民的不知哪一個才是「真經」,真讓人無所適從。以下為我們的選舉法的相關規定:1982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八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1995年修正過的《選舉法》第十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 的人口數四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那麼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上,我國的法律又是怎樣規定的呢?

1982年修正過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條規定:「自治州、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人口特少的鄉、民族鄉、鎮,也應有代表參加。」

1986年修正過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條規定:「自治州、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在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人口特少的鄉、民族鄉、鎮,至少應有代表一人。」第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五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1995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條中還是這樣規定。

無論你在城市還是農村,每個人都有義務去想這樣一個問題:你為中國人權的發展和」天下為公「這四字做過什麼?

以犧牲農民利益的農奴化統治嚴重阻礙了中國的均衡發展,中國的城市化發展是畸形的,是中國最大的形象工程,給中國的民族大熔合和城鄉矛盾種下了禍根,給農民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了難以彌補的創傷,我們夢想有一天,中國人能夠生而平等,不分貴賤。
願中國的人權和民主的進程不要再以孫志剛們的鮮血作為代價,這樣會讓國外的民主之士見笑,讓國內的良心未泯的志士仁人心痛不己!

相關參考:
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了中國公民有居住、遷徙自由;
1948年,中國投了贊成票的《世界人權宣言》宣稱: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規定了中國公民有居住和遷徙自由;
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了中國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宣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肯定了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本文部分資料引自陳桂棣、春桃夫婦的《中國農民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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