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前副董事長劉金寶被判死緩

劉金寶被沒收所有財產

中國銀行前副董事長、兼中銀(香港)前總裁劉金寶被控貪污受賄案週五(8月12日)於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劉金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中國官方的新華社援引法庭公告說,劉金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轉移賬戶資金、製作假賬、銷毀賬目等手段,單獨或與朱赤、丁燕生、張德寶等人共同貪污23起,折合人民幣共計1428萬餘元。

其中,劉金寶個人所得折合人民幣752萬餘元;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共計143萬餘元;另外,他還有折合人民幣1451萬餘元巨額不明來歷的財產。

劉金寶在1996年3月至2003年5月期間,曾擔任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行長、上海浦東國際金融大廈有限公司董事長,以及中國銀行港澳管理處常務副主任、主任、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總裁等職。

吉林省法院在公告中指出,劉金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公款,侵犯了國家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但鑒於其能夠積極配合、協助偵查機關將贓款從境內外銀行轉入指定賬戶,貪污的贓款已全部追繳,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同案被控告的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前副總裁朱赤、丁燕生,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總裁辦公室前總經理張德寶,分別以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至十三年。

香港媒體指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採取「異地審理」辦法,在吉林審訊劉金寶貪污案,而不是在發生罪案的上海或香港,目的是排除人情干擾,確保司法公正。

劉金寶現年53歲,上海人,北京對外經貿大學畢業,曾在中國銀行倫敦分行擔任外匯交易員,在1994年得到「世界十大傑出青年」的榮譽。

在香港任職期間,劉金寶也曾擔任香港銀行公會主席、香港交易所非執行董事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委員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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