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條文規定: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份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請問這個裡面的「明知」 是什麼意思?如果不知呢?「明知」和「不知」又如何界定?精神病患者有時候並不發生症狀,或者症狀並不嚴重,或者乾脆就是傳說中的「花痴」,女方「性」 起,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的,就一定能算強姦嗎?另,此條文中出現「犯罪份子」字樣,在正式判刑前,都應該稱「犯罪嫌疑人」!
另一個尷尬就是,自己也是精神病患者怎麼辦?近日出現男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院裡和女精神病患者發生的性行為,結果是雙方各自好好監管處理,那這個女人就白給人XX了?工作人員就不負有責任嗎?他們的過失導致病人給XX了(這裡不能用強姦),難道就不犯瀆職罪?
二、如今的孩子特別早熟,曾經有13歲的女孩子和多個網友見面併發生關係,其中還有在校中學生,還自稱喜歡其中某人,這個女孩子身高已經達到165,體重超過 100斤,所有和他見過的人包括辦案民警和記者都無法相信眼前這個女孩子居然還不滿14週歲,又是自願的,那麼怎麼去處理?姦淫幼女嗎?不覺得太殘忍嗎?其實都是受害者,其性對象歲數也才剛16歲或者不到16歲!他們有什麼判斷能力?有什麼法制觀念?
三、是幼女沒錯,可是向對方主動獻身和勾引,並且在事後向對方要金錢。不久前發生這樣一件事情,一個僅12歲的女孩子向隔壁七十多的大爺主動獻身換錢零花達2年之久,漸漸老人家身體不支,為保老命,居然選擇了投案自首,最後找不到合適的法律條文定性,只有按照嫖娼入獄5年了卻餘生,除了唏噓事情的驚奇,我們還為老人家能夠在監獄裡身體「健康」地安渡晚年感到欣慰,可是到底這個幼女是不是屬於賣淫行為呢?既然法律規定14歲以下的孩子無罪論,那麼她即使為錢而發生關係,也不該認為是賣淫。
四、與未滿14週歲的幼女及患有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嚴重的)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都可認定為強姦罪,但如果過了14週歲,且僅為防衛能力滯遲,並非嚴重智力殘疾,女孩子還在發生性行為後收受了錢財,結果又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可以立案,此事只能通過民事賠償解決!
五、男性為女性從事性服務,到底算不算嫖娼?女人會因為嫖娼被抓嗎?法律是不是為女人網開一面了?如果女性威逼脅迫另一女性和男人發生關係的,這個男人自然構成強姦罪,可是這個幫忙的女人也判「強姦」嗎?那麼湖北發生的警察要受害女再次被強姦以便警方取證,是不是也犯了「強姦罪」?換個說法,如果男人被女人綁在椅子上,在不情願的情況下和女人發生了關係,侵害他的這個女人就不犯「強姦」罪了嗎?如果若干女人輪番「上陣」,那算不算「輪姦」?
六、男人對男人強行發生性行為,卻不算「強姦」,又一個法律上的漏洞盲點!按照現行法律「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對男人實施就沒罪了呀!說強姦吧,主體對象必須是婦女;說猥褻吧,主體對象又必須是婦女和兒童;說污辱罪吧,有點沾邊,但如此定性也非常勉強,傷害罪吧,又沒有提得上筷子的「傷勢」……
七、如果是沒有監護人的未滿14歲的幼女自願當妓女,按照法律,此人是不負法律責任的,那麼無監護人也未滿14週歲的男孩子自願做「鴨子」,也應該不負法律責任,這些人去向何方?進少管所沒有充分理由,放回社會又「重操舊業」怎麼辦?難道就和背著孩子賣淫穢盜版CD的女人一樣,捉了還得放,不然還要公家掏錢養著?
八、隨著網路的發達,網友約會發生關係後找對方要錢,否則就報警說對方強姦,這樣的「誣告」或者「網友約會強姦」又如何解決?
九、女人自願同時和多人發生「關係」,這樣的情況能算淫亂罪嗎?能算強姦嗎?兩個女人同時愛上一個男人,三個人自願同時發生關係,能算淫亂罪嗎?犯罪的到底是誰?只是男人?如果算「淫亂罪」,誰的罪責大些?也算強姦罪嗎?這是犯罪嗎?
十、如果一個女人本來答應和男人什麼了,可是在進行的過程中突然發生了糾紛,於是她又不願意了,前半截是沒有違背婦女意願的,可是既而發生的是違背婦女意願的,那這算是「強*姦」,還是半「強姦」??
根據以上眾多案例,已經足夠說明現行刑法中相關條文已經不能滿足當代社會形勢的要求,變更迫在眉睫,不要等到事情發生了,才發現無法可依,無理可循!相關法規的修改除了要體現法律的嚴肅,嚴謹外,更應該體現以人為本,人性化操作,方算是合理的改變!我個人認為,可以全部統稱為「性侵害」,依照級別和男女問題分開討論具體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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