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得罪局長被炮製成通緝犯 到北京上訪遭刑拘

曾被海淀公安分局看押的「在逃通緝犯」,一年後,以公安機關「違法抓人」為由,將海淀分局及其所轄的某派出所告上法庭。昨天,海淀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

  「我沒有犯罪,現已經撤銷的網上《在逃人員信息登記》,當時純粹是遭人陷害所致。」昨天的庭審結束後,來自安徽省安慶市的原告李國芳說,他自己原來也是安慶市的一名警官,因在職期間得罪原市公安局局長吳三九(現已判刑),被吳非法炮製成「通緝犯」並被上網通緝。

  為此,李國芳於去年3月進京上訪。但是,就在他住進萬壽路地震招待所的下午,3名干警衝進房間,以李為「網上通緝犯」為由將其銬住。

  突然被抓的李國芳,當即向警察申辯,說自己到北京是為了逃避迫害、尋求申訴的。為證明自己無罪,李國芳提請辦案人員向原籍諮詢,是否有「刑事案件立案決定書」和「逮捕決定書」。結果,在辦案人員索要無得的情況下,對方不得不臨時補辦「拘留通知書」。

  至此,辦案人員只能依據網上信息和所謂的「拘留通知書」,在核實了身份、姓名、籍貫等信息後,對「通緝犯」先是現場盤問,後轉入刑事拘留。

  「這之中,警用械具一直在身。」李國芳說,海淀警方的處理決定於法無據。因此,他要求海淀警方向自己賠禮道歉、並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費。

  對於原告的訴求,昨天,海淀公安分局法制處的兩名警官,在代表警方出庭時並不認同。她們認為,警方所做的一切,是嚴格按照《人民警察法》的法律規定,同時又有《在逃人員信息登記》的事實依據,至於因偽造的《在逃人員信息登記》而造成的後繼責任,應歸責於原籍公安機關。

  在回覆原告所說的「非法使用警械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時,她們說,警察對於在逃人員,完全具有依法行政、依法制裁的權力。

  由於控辯雙方互不相讓,並且原告不願當庭和解,海淀法院宣布,對此案擇期宣判。


(華夏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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