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卓華,男,1971年4月10日生,漢族,籍貫湖南,北京麥子文化藝術公司經理,獨立家庭教會傳道士,於2004年9月11日在海淀區一公汽車站等車被3名安全部便衣綁架到一輛白色麵包車上帶走,9月13日被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0月20日被逮捕。蔡牧師的太太肖雲飛和她的哥哥肖高文、嫂嫂胡錦雲於9月27日在湖南衡山縣被捕。蔡卓華4歲的兒子蔡雅博目前與奶奶相依為命。
據知情人透露,公安部已將此案定性為「最大的一起境外宗教滲透案」(10月28日的湖南《衡陽晚報》以標題為「一特大境外宗教滲透案告破」作了報導)。 另據一位負責此案的檢察院官員向對華援助協會透露,中央政法委書記羅乾親自干預此案。
大紀元記者辛菲7月26日採訪了此案的審判長游濤,以及北京著名人權律師高智晟、北京京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星水、獨立中文作家筆會副秘書長王怡等部分辯護人士。為蔡牧師勇敢義務辯護的9位律師和法學工作者(高智晟、張星水、郭飛雄、王怡、陳永苗、滕彪、範亞峰、許志永、金曉光)均認為當局以」非法經營罪」名起訴是為了避開宗教迫害之嫌。
**採訪審判長游濤紀實
記者:請問是游濤先生嗎?
游濤:嗯,是的。
記者:我是美國大紀元記者,不知可否就蔡卓華牧師一案問您幾個問題?
游濤:您要是問的話,這樣的問題得通過我們單位的對外聯絡部門才能跟我們聯繫。
記者:為什麼呢?
游濤:這是內部規定的。一般像外國記者或者是其它人員跟我們瞭解案件情況,得通過我們內部審查,我們才能夠答覆你們。
記者:有些消息,已經是公開的,您也不能回答嗎?
游濤:也不是這樣。關鍵是我們現在不知道您的身份是不是記者。
記者:一些公開的消息,不管是不是記者,公眾都應該可以知道的,不是嗎?
游濤:法官在案件沒有最後定性之前,對案件的一些基本情況還是不宜對外說。
記者:7月7日庭審的,大概什麼時候能夠宣判呢?
游濤:這個案子正在研究之中,具體什麼時候做決定,我們不好說。
記者:據說此案曾被定性為「最大的一起境外宗教滲透案」?
游濤:這個我們沒有把它做這樣的定性,我們只不過把它作為一個普通的中國公民的一個普通的經濟犯罪的案件來對待。
記者:但是他們並沒有經營行為。
游濤:這是一個性質的問題。如果您跟我討論這個問題,我就沒必要跟您說這麼多了。我現在的一些言論,公開討論或者宣布案件定性的看法,本身就是泄露我們的審判機密的問題。
記者:國際社會很關注此案,九位著名辯護人認為這不是一起經濟案件,而是迫害宗教信仰自由的案件。
游濤:這是律師的說法。你要是跟我討論這個案件的性質,都是違反我們紀律要求的。
記者:據說羅干干預此案了,是嗎?
游濤:我們不大清楚。
記者:作為主審法官,您認為此案是否獨立於政府、當局?
游濤:如果您問我這樣的問題的話,我現在沒法給您回答這個問題。
游濤匆忙挂斷電話。
**高智晟、王怡:荒誕審判露心虛
高智晟律師表示:我們對主持審判的游濤法官,在整個庭審中的、完全不顧忌身份的惡劣行為,表達我們作為律師的憤怒和抗議。其竟然跋扈不羈至在法庭上公然喝斥律師,禁止律師看他的臉。我們的抗議竟招致點名道姓的威脅,這實在是法院對外形象的一種雪上加霜的安排。
王怡指出,審判長和人民陪審員的囂張既反應出他們的囂張跋扈,同時也反應出他們心虛的一面。每當辯護律師提到宗教信仰自由時,有一個人民陪審員就氣急敗壞地說:若律師再不停止發言,我將棄權退出法庭。這是古今中外法庭史上最荒誕的一幕。
據王怡介紹,游濤在開庭一週之前還是書記員,被火線臨時提拔成為助理審判員,擔任此案的審判長。此外,一般案件的合議庭有兩名法官與一名人民陪審員,而此案只有游濤一個法官,再加上兩名人民陪審員。
王怡指出,對於這樣的一個大案,這個構成很奇怪,估計在海淀區人民法院找不到法官出面,很多法官還是很愛惜自己的名聲,不願意在這樣的案件裡出頭。
**高智晟:這是一起宗教問題經濟化的冤案
高智晟指出,這是一起把宗教問題經濟化,延續普遍違法、選擇性執法的法治困境的冤案。被告人不具有經營者的身份;所印刷的基督教書籍並未進入市場、亦沒有進入市場的主觀思想;本案案涉基督教書籍不存在交易環節。所以,被告人並沒有經營行為。此外,被告人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缺失犯罪構成的基本特徵,本案案涉書籍不是非法出版物。
王怡指出,此案最初也有一個定性,說是境外宗教滲透,後來可能考慮到這個罪名從法律上講不好成立,另外,從政治等各方面的影響來講,成本比較高,所以就往經濟罪名上靠。這個案件的實質是對宗教信仰自由的迫害。
高智晟指出,本案作為宗教問題經濟化的範例,可稱為「中國家庭教會第一案」。對政治、宗教問題的經濟化的打擊安排,與中國走向法治民主的天理民意的大趨勢背道而馳,與最高當局建立和諧社會的治國方略截然對立、相互矛盾,嚴重破壞了中國社會繁榮穩定的大局。
高律師在辯護詞中奉勸審判長:「縱容這樣的冤案發生,將在維護公民權利的憲法面前無法交待、在天地良心面前無法交待、在十幾億中國公民面前無法交待,在人類的政治、法律文明共識面前更加無法交待!!!」
**張星水、王怡:是傳教行為 而非經營行為
張星水指出,蔡卓華的行為不是以牟利為目的的經營行為,不構成犯罪,而是一種民間傳教的行為。他自費印刷和接受境外援助,印刷基督教書籍、教義,免費贈送給特定群體的家庭教會的弟兄姐妹,沒有以營利為目的,沒有牟利,也沒有在市場上流通,這個行為跟針對不特定的市場主體,以牟利為目的進行的市場交易行為完全是兩碼事。
王怡指出,官方指控的非法經營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是對信仰自由的嚴重侵犯。蔡卓華的行為不是經營行為,而是一個宣教、傳教的行為,是信仰組織的組成部分。因為信仰自由不僅是在腦袋裡面怎麼想,也包括表達,國際人權公約裡有相當詳細的解釋,可以用戒律、禮拜、傳播(口頭或書面)等各種方式表明、宣揚個人信仰。
**證據不足 事實不清 漏洞百出
高智晟指出,對公民的理性尊奉信仰,和平傳閱信仰知識書籍,當局竟會如芒在喉?尋機鎮壓成了最直接的需求,以致在本案中是方寸全亂,將既有憲法原則及基本法律原則棄若敝屣。本案所謂的證據近兩百頁,形式上看,可謂證據「充分」。但令人失望的是,個中極具生命根基的東西,即是業已成了刑訴證據「八股」般的固有形態:即幾乎清一色的是偵查機關關起門來在內室裡,通過逼問已失去人身自由的幾名被告人的所謂供述,以及兩份完全是由這個體制價值有機組成部分的兩個政府部門所謂的鑑定結論。
王怡指出,除了道理上站不住腳,整個舉證也是漏洞百出的。從實際的案情、案件的卷宗來看,幾乎沒有任何證據。跟其它類似案件中一樣,只有幾份簡單的被告在公安局裡面審訊後所留下的筆錄,沒有任何有效的事實證據證明蔡卓華行為的非法性、證明這是以牟利為目的、有市場發行的、經營和銷售行為。
張星水指出,本案的證據明顯不足,事實不清。僅有控方提供的對幾名被告人所謂非法經營的、完全反映控方意願的文字描述的真實,而不是被證據證明了的真實。但是被告人本人在當庭對原來的供詞進行部分的否認,所以這個被告人的供述前後有多處矛盾之處,這樣的有疑點的口供不能被法院採納。他的行為本身也不是一種經營行為。
王怡表示,兩週前,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葉小文在香港的大公報上回答記者提問時說:蔡卓華總共印刷了書籍4000萬冊,銷售量至少有200多萬冊,不是免費的。王怡指出,葉小文說這個話是不負責任的,完全沒有事實根據。4000萬是一個天文數字,不知從何而來?如果宗教事務局有這方面的數據,為什麼不提供給公訴部門?為什麼在公訴部門所有的起訴書、舉證,卷宗裡沒有這些數據?沒有印刷和銷售的數量?
**王怡: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違反憲法
王怡指出,當局所謂的「非法經營」中的「法」,不是指刑法,也不是指全國人大的立法,而是指違反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出版管理條例,而這個制度本身是違反憲法的,也是侵害出版自由,如果涉及宗教方面的出版,就侵犯了宗教信仰自由。
王怡指出,「非法經營罪」這個罪名本身就是有問題的,一直以來在國內司法界、法學界受到廣泛批判,因為這個罪名是從以前計畫經濟時「投機倒把罪」衍生出來的。管理條例規定,有一些經營行為必須要得到政府的批准,或者要履行一定的審批手續,如果不具備的話,就是非法經營。這個概念本身就是和市場經濟、自由經濟有衝突的概念。
它的範圍很模糊,具有「口袋罪」性質,就是什麼罪名都可以往裡裝,這一點很可怕。這個罪名實質說明:由政府可以決定罪與非罪的界線。這很顯然違背了現代法制社會刑法最起碼的一個原則---罪行法定,也就是什麼樣的行為構成犯罪必須由議會制定的法律,由刑法很清楚的表明。
王怡指出,更何況,如果私人印刷一個東西,作為禮品送給朋友,這也不在出版管理條例的範圍之內。所以,當局對蔡卓華的指控完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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