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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林翼:鄭貽春又上當了

 2005-07-16 19:2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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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此聲明,之所以用這樣一個文章標題,只是出於對所有的一切敢於挑戰中共極權的異見人士們提一個醒,也就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認識到言論自由是一種權利而不是一種犯罪。既然如此,我們就不能承認通過正常的方式行使這種言論自由權利是一些被中共所加的「莫須有」之罪名,如什麼「顛覆國家政權罪」、「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罪」、「誹謗罪」、「與境外組織相勾結」等。

自從鄭貽春被捕之後,海外內很多人都在關注鄭貽春案的進展情況。當無罪的鄭貽春認為可以通過承認自己「有罪」而可能會受到減輕「罪行」,也就是在第一次被起訴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時,我認為鄭貽春上中共的當了。因為中共不但沒有因為鄭貽春承認自己「有罪」而減輕其「罪行」,恰恰相反,中共得寸進尺,現在竟然以《刑法》一百零六條對鄭貽春定罪。《刑法》第一百零六條是:「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為什麼會這樣呢?據說是因為中共採取誘供的方式,說只要鄭貽春承認有上述「罪狀」,那麼就會立刻放了他。於是,鄭貽春由於出獄心急,就承認了自己有上述 「罪狀」並且中共檢查機關和公安人員還作了筆錄。後來,中共就以這個筆錄來定鄭貽春的「罪」。這不僅表明瞭中共極端狡詐、陰險毒辣,同時也表明鄭貽春又一次上中共的當了。我們同樣可以看到,師濤案現在仍未了結,師濤還在不斷地上訴,還在不斷地作無罪辯護,原因就是師濤直到現在仍然拒絕承認中共所指控的莫須有的「泄露國家機密罪」。還有張林的案子,莫少平律師還在努力地為張林辯護。鄭貽春的案子越來越複雜化,鄭貽春可能凶多吉少。為了認識一下鄭貽春案發展到今天這樣的情況,我們還得從中共對輿論控制方面說起。

由於中共政權牢牢地控制著國家的一切輿論工具,廣大的人民群眾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只能被迫地接受中共宣揚的新聞、信息,報紙、電視、廣播電臺、雜誌等,全中國沒有哪家傳媒不是被中共獨持。只是後來由於國際網際網路的發展,特別是當網際網路作為一種輿論陣地出現在中國之後,那些渴望瞭解真實歷史事件、新聞事件及其它各種通過其它傳媒和信息載體無法獲取的資訊的人們,於是就能夠藉助網際網路瞭解自己所需的信息。

然而,不幸的是,中共對網際網路這一塊輿論陣地也不放過,採取無比卑劣的手段對網際網路進行封鎖、監控,讓我們用直接的方式無法打開海外網站更不能在那些網站上發表自己的見解。儘管如此,我們還是可以通過其它特殊方式(也就是用破網工具、代理方法)繞道而行,去看《大紀元新聞網》、《博訊新聞網》、《新世紀》、《觀察》等國外網站。而且,人們可以通過這些網站,把自己的言論發表出來,讓讀者瞭解到作者的觀點、見解以及他們的作品。鄭貽春作為一個著名網路政論作家,其幾百篇文章可見諸於知名網站的專欄,如博訊文壇專欄、大紀元專欄,還有其它很多海外網站上都可以看到其評論文章。其主要作著有:《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綱要》計30萬字、《中國政治時評》計25萬字。已出版著作有:由楊春光作序的《大陸架的命運》與《洗腦》兩部詩集、《詩歌大元帥》、《要對牛彈琴》、《黑太陽時代》、《詩歌時代》等8部詩集及其它很多網路政論文章。

鄭貽春的作品對中共政權的本質揭露,特別中共的謊言本質、暴力本質的深深地批判。他的文章很多是為法輪功辯護的,有的是揭露中共六四屠殺罪行的,還有一些是談江澤民統治下的極度腐敗墮落、賣國行徑等,這些文章真是一針見血指到了中共的要害。鄭貽春的文章儘管把江澤民罵得狗血淋頭,但奇怪的是在江澤民 2004年9月下臺之前,鄭貽春沒有出事,而且鄭貽春還在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日發表了《對江澤民下臺的聲明》一文。當胡錦濤上臺之後,很多人開始還做著 「胡溫新政」的美夢,可是後來人們發現了胡錦濤對輿論的控制比江澤民更左,大有回到毛式獨裁的勢頭。

學者們認為,儘管江澤民統治十五年裡,「穩定壓倒一切」是鄧小平給江澤民的「法寶」,中國社會完全墮落腐化,但江澤民畢竟是一個多少有一點兒「西方味道」 的人,在輿論上他可能不想走金正日、毛澤東的極端左傾路線,多少有一點兒放鬆;胡錦濤則不同了,他完全是毛澤東時代的產物,是紅衛兵路線的產物,他甚至號召中共要向北韓、古巴學習,他認為這些國家雖然貧困,可是意識形態是好的。自從胡錦濤集黨政軍權於一身之後,中國的輿論控制急轉直下。從余傑、劉曉波、張祖樺被傳訊,到清水君、師濤,再到鄭貽春、張林、許萬平等人被捕,這一系列的對異見人士的打壓,表明中共頭目胡錦濤已經到了喪心病狂的地步了,甚至於著名作家趙達功都說過還有點兒「想念江澤民(時代)」。

不過話說回來,鄭貽春案難道真的這樣「定」了嗎?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從中共對鄭貽春第一次起訴來看,認為鄭貽春犯有「騸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這個罪是根本不成立的。因為根據中國《憲法》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及第三十三條:「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來看,鄭貽春通過網際網路發表文章完全就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況且鄭貽春的文章並沒有產生「顛覆國家政權」(應該叫做中共政權)的事實。如果這也構成所謂的犯罪,那《憲法》豈不是一堆文字垃圾?那胡錦濤也沒有必要每天高喊維護憲法權威什麼的,更不要談什麼「以人為本」 了。

對於中共當局最新給鄭貽春定的「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之罪更是荒謬極點。根據大紀元網站報導,中共是這樣誘供鄭貽春的。營口市公安局和營口市檢察院同時找到鄭貽春並告訴鄭貽春說:「上面準備對你寬大處理,你所需要做的就是我們還有幾個問題,你要配合我們的工作。你要把你原來和大紀元網站一個叫唐青的編輯你們之間是怎樣交往的、怎樣談話的、怎樣聯絡的,我們需要你做一個口供。」 沒有想到,公安和檢察院竟然就將鄭貽春在被誘供條件下作出這個口供用於對鄭貽春進行定罪。

如果根據《刑法》一百零六條,在沒有合理的事實根據,也就是在本質上沒有構成此種罪的必要條件(有發生『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對國家造成客觀危害的事實),都是不成立的。鄭貽春與編緝之間的交流那是一種工作需要,何罪之有?正如大紀元網總編黃萬青所說:「如果這也能作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的『證據』,那完全是中共歇斯底里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詞。胡錦濤也跟布希打電話,難道也是『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這和誣蔑有什麼區別?」

從客觀上講,鄭貽春在誘供的情況下「承認這個罪狀」是一種「上當受騙」。為什麼還要這樣講呢?這是因為中共從其建政之日起就是靠謊言欺騙暴力革命起家,就連劉少奇都會被污蔑並被迫害致死,所以,中共的本質已經決定其什麼醜惡的事都可以做得出來。當然,現在海內外一切正義之士所急需要做的事,就是要不斷地譴責中共的行徑,通過一切可能的方式對鄭貽春尋求國際性的援助,或許這樣可能會改變當前的極端不利的局面。讓我們強烈地聲討中共罪行!

2005年7月16日(羽林翼)(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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