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網報導說,1994年8月,時任國有獨資城開公司經理余小唐組建溫州誠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達公司)。1996年,將城開公司、城建配套物資的股權從誠達公司中退出,讓市金田電纜公司籌集260萬元收購城開公司和配套公司在誠達公司總計52%的股權。余小唐推舉黃某為誠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
1999年,余小唐在沒有實際出資的情況下,將金田公司在誠達公司的股權轉讓給自己。2000年,余小唐以「陳日升」名義、黃某以「董雅珍」名義各在誠達公司增資900萬元。
2001年3月,余小唐將「董雅珍」900萬元股權全部轉給自己所有,並收回「董雅珍」名義在誠達公司的39.1%股權。爾後,余小唐則將誠達公司的一些大樓物業和收益抵給黃某,以扯平黃某的900萬元股權。至此,誠達公司的股權為余小唐全權所有。
2002年8月,余以「陳日升」名義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變更登記,由陳日升擔任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人。至此,余小唐完成了將國有誠達公司變更為私營企業的全過程。誠達私營公司成立後,先後開發建設了原本由城開公司開發的三處房地產項目。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余小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虛假出資、虛假變更股東、虛構法定代表人的方式,通過變更公司股權的手段,侵吞1.16億余元的公共財物(4089.1萬餘元加7548.4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辯護律師則認為,余小唐不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理由是,余小唐在主觀上無貪污的故意。余在組建誠達公司中,以及後來他找金田公司收購城開公司、配套公司的股份,都沒有侵吞公共財產的故意。其次,誠開公司企業虧損,余小唐無錢可貪。第三,余讓金田公司收購城開公司、配套公司的股份,使國有資產實現了保值,余小唐有功無過,更談不上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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