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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智晟: 政府不做事 是對公民最大的善舉

 2005-05-20 07:0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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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我參加了幾十家媒體在北京友誼賓館召開的一個有涉圓明園防滲工程問題的研討會,會後一記者問我此時想對政府說點什麼,?當今的政府不做事,是對中國公民的最大善舉?,我如是回答。

圓明園事件中的核心問題,還是一個權力的濫施問題。在中國,公權力濫施是權力運動的常態,從有現今這個人民的政權以來無不如是。公權力濫施給中國人民造成傷害的罪惡罄竹難書。自從人民翻身當家作主以來,以公權力及以公權力為背景的,造成奪人性命及奪人自由的任一個數字,都已遠遠超過二戰期間法西斯德國奪猶太人的性命及奪猶太人自由的數量。

有意思的是,?文革?是結束了,公權濫施的惡行卻並沒有因之而壽終正寢,反而是在全社會的百般呵護下(之所以如是說,在那次研討會上,所有不涉及對公權力濫施批評者的發言,盡可信馬由疆,說者、聽者盡皆眉飛色舞,獨我發言時,談及圓明園事件誘發的核心癥結是公權力的無規則行使時,被高度警惕的主持人禮貌卻堅決地制止),其生命力愈發強勁。浙江省龍泉市公安森林分局最近在處理林樟旺等四人?非法?佔用農地的事件,再次使人們看到這種生命力的強勁。

浙江省龍泉市岩樟鄉金沅村姚坑自然村共有26戶100餘村民,因地僻山高,路窄道險,村民與外界幾近隔絕,生活極貧。窮則思變,為圖自強,村民們多年來一直努力開鑿道路,曾砸鍋賣鐵籌到10萬元資金,但終因工程浩大資金不足,開路打洞僅100餘米即半途而廢。

後經多方多年的努力,於2004年的1月20日,該村20多名村民代表甲方姚坑村與梅善良等四人(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壽)為代表的乙方簽訂了《關於修造黃塔至姚坑機耕路的合同》,約定由乙方出資修造一條由遂昌縣龍洋鄉黃塔村壟下口至龍泉市岩樟鄉金沅村姚坑自然村屋內田(土名:大沅田)的機耕路,並明確約定:凡是屬於龍泉市姚坑村管轄範圍內的林地手續等政策性事項由甲方(姚坑村)負責;凡是屬於姚坑村的林地、田地、墳地、遷移、青苗、樹木的補償,障礙物的拆除,全部由甲方負責辦理。合同簽訂後,林樟旺等四人籌得四十餘萬元資金,開始了實現這個村數代人夢想的修路工程。

今年的4月20日,就在改變數代人與世隔絕現狀的機耕路即將開通時,人民政府出現了。龍泉市公安森林分局突然以涉嫌非法佔用林地罪,對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四人予以刑拘。4月30日,以?涉嫌非法佔用農地?為由,對林樟旺執行逮捕。

從來信資料得出,該公安局又於4月30日分別收取了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各5000元取保候審金,但同時又在4月30日以?治安?名義,向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萬元現金。

從來信所附資料判斷,龍泉市公安森林分局(下稱該局)對林樟旺的刑拘及逮捕之舉完全是錯誤的,對林樟法等三人的巨額罰款更是近乎搶劫。而公安部門對律師及社會各界均指出這種作法違法,卻仍拒不改變,這已不簡單再是個公權濫施的問題。錯了我也不改,這實際上是等於在公開耍流氓。這種公開耍流氓的惡舉,不僅僅是被冤獄的林樟旺、被搶劫的林樟法等人應當與之鬥爭,文明社會、黨和政府內不反對人性及文明者亦應與之劃清界線。

本案中,客觀上發生了改變農用土地原有用途的事實,但該局目前的作法實為刑事理論界多年來公開詬病的客觀歸罪。發生農用土地被佔用的事實,我們首先應當弄清楚兩個必要的問題,即:其一,已經發生的這種佔用方式是違法行為還是犯罪行為;其二,實際佔用人是誰。弄清楚這兩個問題,是確定上述行為違法還是犯罪以及違法犯罪的主體姓甚名誰的必要前提。佔用農用土地的違法情況僅有兩種,即實質性與程序性同時違法的情形,這種情勢是發生在非土地的所有權人或非為法定使用權人的違法佔用。另一種情形是程序性違法佔用,即土地的所有權人在未辦理有關程序性手續的情況下的佔用。多年的司法實踐表明,程序性違法佔用農用土地是不涉及犯罪問題的,因為土地的使用者本來即具有合法使用自己土地的身份,只是違反了有關使用的要式程序,而這種被違反的程序也只能是有關行政監管法規,而不應當是刑法。本案中,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益人棗姚坑村具有支配涉案土地權益的實體資格,它的使用顯然違反的是有關程序環節的剛性監管規則,與刑事法律無涉。

關於誰是涉案土地的實際佔用人問題,其實這個問題非常簡單,看誰是路權人。路權取決於佔地的所有權,本案案涉土地所有權歸集體,路權歸姚坑村無疑。姚坑村即是本案案涉土地的實際佔用人。即使這次案涉使用土地構成犯罪,那麼犯罪也無疑指向的是土地的實際佔用人即路權人,而不應當是林樟旺等人。林樟旺等人在本案中因投資而帶來的合同權益,是附屬在姚坑村土地權益上的一種從權力,修路是否要佔用土地、佔用多少、如何佔用,這些權利是法定要式權利,即具有所有權人權利身份的法律特定性,它不是能通過合同約定即可取得的權利。

可以看出,本案合同雙方都不懂法,但從合同對權利處分的約定方面看,雙方都具有樸素的權利意識(這一點要比那群法盲警察強得多)。雙方合同約定標的僅涉及路權的從權利即收益權,而作為林樟旺等人在本案中唯一的權益,也僅屬基於投資義務而獲得的、在合同約定期間的收益取得權,怎麼也與犯罪扯不在一起。另一個在本案中必須提及的問題是,這個公安局在對林樟法等3人辦理取保候審的同時又給每人開具了兩萬元的罰款是非法的,這種非法不簡單是個不當行政的問題,這是典型的濫用職權。中國的行政處罰法將一千元以上的罰款視為?較大數額的罰款?。對較大數額的罰款,立案程序、送達程序、取證程序、權利義務告知程序、聽證程序、處罰決定製作送達程序缺一不可,這個公安局目前的做法與黑幫勢力無二致。這才是真正意義上針對文明社會的犯罪。

在此必須強調的是,村集體修路佔地不屬於刑法禁止的改變土地用途的犯罪行為。修路本身就是合理使用土地,是有效實現土地農用價值的合理存在,絕非刑法和土地管理法所規定的,改變土地用途的、危害社會行為的侵佔農地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一種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74條之非法佔用耕地行為,並不包括修筑機耕路的情形和內容。

非法佔用農用土地的犯罪屬刑法確定的主觀故意型犯罪,而犯罪的不同主觀故意形態,是任何刑事犯罪構成的必備條件。本案中,無論是姚坑村還是林樟旺等人,誰在主觀上要故意去犯罪?司法機關目前做法的邏輯近乎荒誕!

令人失望的是,當姚坑村村民世世代代因自然條件的惡劣過著幾乎與世隔絕的苦日子的時候,他們幾十年來沒有得到政府應有的關懷;當村民們一次次向政府求助、要求政府幫助開一條致富路的時候,人們沒有看到政府的影子;當村民們好不容易籌到10餘萬元資金開路打洞,又因資金不足半途而廢時,人們看不到政府的身影;在姚坑村修建機耕路的數年期間,以及本案出資人修建該機耕路的一年多期間,龍泉市岩樟鄉林業站和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從未制止過修路行為,也從未指出過修路行為有何違法不妥之處。當村民祖輩的夢想即將實現時,政府又不恰當地到位啦,這實在令人不恥及失望。網上多有這樣的質問:這群衣冠者到底在想什麼呢?是的,這群衣冠者,你們到底在做著什麼!

2005年5月18日於北京

高智晟,北京市晟智律師事務所律師首席合夥人,被評為全國十大律師。《維權通訊》/東海一梟薦文(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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