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李光耀較量(十一) 炮灰總理

1997年3月10日半夜吳允燊法官取消了鄧亮洪對李光耀等人的抗辯權後,鄧亮洪根據法律程序,以書面形式向吳法官提出進一步(重新)辯論的要求。97年 3月19日,吳法官命令主簿官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有關訴訟者說吳法官決定不再準備聽取任何陳詞。鄧亮洪只好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就在當天下午,惹耶勒南律師在外忽然接到事務所秘書通知說法庭要他即時到法庭註冊處出席聆聽,以便擇訂日期,讓法庭正式開庭審訊評定鄧亮洪對李光耀等11人誹謗的該賠償金額。

抵達主簿官辦公室門前時,惹耶勒南律師突然想起他從未接獲法庭任何書面通知。通過電話和事務所查實後,掉頭就走,拒絕出席。原來,李光耀的律師群「狐假虎威」,居然指令主簿官不依據例常程序發公函,卻即時進行聆聽。事後,李光耀之代表律師事務所在3月19日下午還發信給惹耶勒南律師指出,他們律師事務所已於3月18日晚發傳真給惹耶勒南律師指示他在19日下午出席聆聽,擇訂評估誹謗賠償數額日期;同時並指出有幾位律師看到惹耶勒南律師當日下午3:45分出現在法庭裡,但不出席。

這時,李光耀的律師好像已經知道吳允燊法官,將會在隔日拒絕鄧亮洪的代表律師要求重審「取消鄧亮洪抗辯權」之判決; 不然,如果在未知情況下,誰會去安排「名譽損失賠償評估」審訊日期? 鄧亮洪說,此外,在一些法庭審訊事故上,李光耀等人之律師往往預知情況。如有一次開庭,李光耀的律師一個都沒有在法庭上出現,只有對手的代表律師和記者們在等候,開庭時間到時,法庭才正式通知展期。這些人只有長嘆一聲離開法庭。

評定李光耀等11人名譽損失賠償金訂在1997年5月5日開庭,由趙錫燊法官主理。經同代表鄧亮洪的女皇御用律師商量後,鄧亮洪指示代表他的兩位律師,向法庭申請展期,好讓女皇御用律師能代表鄧亮洪出席。如不獲允准,鄧亮洪指示這兩位律師退席,不要參與審訊,讓他們演獨腳戲好了! 同時,鄧亮洪準備了一分長達120頁的宣誓書,詳細列明李光耀等人對鄧亮洪之各種指控,並附錄各報紙之剪貼。假如他們無法證明對鄧亮洪之指控,鄧亮洪有理由指責他們撒謊。照常理,這一份是強而有力之宣誓書,會有助於法官之評估賠償數額。但是,這兩位律師認為這宣誓書內中有些字眼會有冒犯眾原告人之嫌,要求鄧亮洪修改。經鄧亮洪修改並重新宣誓後,這兩位律師還是不同意把它呈堂。無奈,鄧亮洪只好吩咐他的第二女兒,以鄧亮洪私人身份,替他把宣誓書呈堂。

對於鄧亮洪之展期要求,趙法官不批准。也不批准這兩位律師退席。對於這兩位律師申辯說他們已沒有權力代表鄧亮洪發言。趙法官說,他們只要坐在法庭裡就行,不准離開,也不必發言。由於害怕冒犯法庭,被判以「蔑視法庭」之罪名,他們兩人只好靜靜地坐下做個「啞巴」律師。鄧亮知道這事後,只好即刻撤消了他們的代表權。趙法官無奈,第二天才准許他們離開法庭; 這才結束了滑稽可笑的法律鬧劇!

但是,鄧亮洪的宣誓書,卻打亂了他們評估名譽損失賠償額的審訊布局。原來李光耀等人告狀書裡所寫的不過是些對鄧亮洪的指控,沒有實質證據。既使有,也是些少許而質量差劣的「證據」不足以支持指控。從整個評估過程中,可以看出李光耀等人是提不出什麼新的證據,以證明鄧亮洪是一個反基督教徒、反回教徒、反受英文教育者、反馬來人的澳洲寶琳韓森的翻版,鄧亮洪的言論會促使新加坡發生宗教、種族衝突,鄧亮洪是個大漢沙文主義者等等。如果是這樣,鄧亮洪指他們撒謊不是有理由嗎? 鄧亮洪指責他們撒謊,怎麼會構成誹謗罪? 既使鄧亮洪沒有了辯護權,誹謗損失根據什麼去計量?鄧亮洪的宣誓書使他們陷入了窘境。

在代表李光耀的達文踏星(Davinder Singh)高級律師建議下,趙法官竟然同意下令把鄧亮洪的宣誓書徹底毀滅,在法庭檔案裡,不再存有它的記錄。

輪到李光耀出庭供證。簡短地說,他認為鄧亮洪向警方報案投訴,要求警方保護,使他受到警方調查遭受名譽損失。他更要鄧亮洪對他向警方投訴的記錄副本被報界廣泛報導負責任。李光耀當然同時不忘攻擊鄧亮洪,他重複指控鄧亮洪受外國機構擔保負責一切損失,是受外國操縱的人物;但是李光耀還是不敢在庭外重複對鄧之指控。提到鄧亮洪要求展期時,李光耀說:如果他(鄧)所僱用的英女皇御用大律師不能來,他隨時可以換一位,反正在英國,女皇御用律師有的是,多達二三千位。只要鄧亮洪有錢,只需化二三萬英鎊,隨時會有人來為他辯護。這些英女皇御用律師只把來新加坡辦案當作週末度假。他李光耀已準備好對付他們了。

好大的口氣! 但是當鄧太太申請僱用英女皇御用律師準備和李光耀打官司時,李光耀卻極力反對。使到她不獲准僱用英女皇御用律師。在新加坡也找不到理想的律師。實際上整個新加坡只有一位年青的印裔律師願意為她辯護。

最後,趙錫燊法官裁決要鄧亮洪向李光耀等11人賠償名譽損失共達八百零七萬五千元。對此鄧亮洪提出上訴!

在這裡,不得不插入一下同時被李光耀等11人控告誹謗罪的惹耶勒南律師的案件,它的後期發展,對鄧亮洪的案件有很大影響。1997年1月1日晚在鄧的要求下,惹耶勒南向群眾大會宣布說: 「鄧亮洪剛剛告訴我說,他已經對吳作棟等人向警方投訴。」 就是這麼的一句話,李光耀和吳作棟等人卻大做文章,控告他誹謗,並指控他和鄧亮洪造成報界廣泛發表及刊登,鄧亮洪向警方投訴書副本,造成他們名譽損失。李光耀更於3月28日取得庭令,逼惹耶勒南說明到底他(惹耶勒南)把鄧亮洪之向警察投訴書副本交給何人拿給報界發表和刊登;同時命令惹耶勒南應付李光耀 400元當作堂費。

從李光耀等人誹謗訴訟案開始以來,鄧惹二人一直處在挨打的狀況。由於惹耶勒南的抗辯權沒像鄧案那樣被取消,案情繼續發展,到了97年7月21日,惹耶勒南取得了重大的突破,使李光耀陷入了他整個「官司生涯」從未有過的危機!

在官司中,李光耀等人指控惹耶勒南造成鄧亮洪的投訴書副本被報界發表刊登。根據例常審訊前「追問細則程序」,惹耶勒南要李光耀以書面形式,準確回答說明,報界何時及由何人處獲得鄧亮洪的向警方投訴書副本。如果李光耀不作答,惹耶勒南可以向法庭申請取消李光耀等人之訴訟權,如是,後果是不堪設想的。李光耀另一大難題是: 要不要從實招認,說出真像。如果不說,到開庭審訊時誰也不能預知,這麼多的記者們難保沒有人會說出真情。到時情況嚴重是可知的。結果,李光耀在97年7月 21日選擇以書面透露說明: 鄧亮洪的投訴書副本是由李光耀的新聞秘書在1997年1月2日早上交給報界發表的。這使鄧亮洪與惹耶勒南如獲至寶,興奮莫名! 整個案情急轉直下。

1997 年8月18日,李光耀等11人起訴惹耶勒南誹謗案正式開庭審訊,為期12天,由印裔法官拉正瞪主審,惹耶勒南的女皇御用律師卡門也興致勃勃地從英國飛來,準備盤問 「天下第一大訴訟高手」李光耀。惹耶勒南事前更向英國報界透露:李光耀害怕被盤問。新聞傳至新加坡,李光耀的新聞秘書向報界回應,並嚴正聲明: 李光耀並不害怕被女皇御用律師拷問。這時,加拿大法官辯理(Bentley)及澳大利亞著名誹謗法律專家女皇御用律師力大磨(Stewart Littlemore)各自代表國際法學家委員會和國際人權組織出席旁聽,國內外記者群蜂湧而至,簡直把法庭擠到要爆炸!

當李光耀知道法庭批准卡門女皇御用律師代表惹耶勒南出庭時,即刻向法庭申請,將自己在11人中向來排名第一位原告人之名次,改換放在最後的位置上,而把總理吳作棟臨時推到第一位置上,做他的擋箭牌。結果是吳作棟在卡門嚴厲盤問下,狼狽萬分!

開庭時,卡門向法官要求將李光耀的名字從最後一名排回原來第一原告人位置,好讓他先盤問李光耀,因為卡門無法留在新加坡長達共12天之久,在李光耀的代表律師達文踏星高級律師極力反對之下,法官拒絕了卡門的要求。卡門也只好從吳作棟身上下手,他用高超的盤問技巧,把吳作棟弄到團團轉,面紅耳赤。法庭職員更為吳作棟提供一壺茶水和杯子,給他解渴。力大磨女皇御用律師,在他日後所寫的觀察員報告書裡,把新加坡法庭嘲笑一番。這觸發了新加坡政府和力大磨之間的一場罵戰。吳作事後來解釋說:「壺裡裝的是水,不是茶!」 但人們看不出那有什麼不同。在任何民主國度裡,法庭上,吳作棟的身份與常人無異: 只不過是一名普通證人而已。他不是法庭的什麼高貴的總理!

在大律師盤問下,吳作棟透露了下述事實: 當鄧亮洪在1996年末大選運動期間,向記者說他因為無理被稱為反基督教徒等等的大漢沙文主義者而造成人身安全危害時,要向警方投訴,吳作棟下令指示內政部長黃根成,如果鄧亮洪真的向警方投訴,要馬上向他(吳作棟)報告。當鄧亮洪果真在1997年1月1日傍晚向警方投訴時,在2小時內,李光耀和吳作棟就各自從警方取得鄧亮洪投訴書之副本,經李吳兩人商議後,由李光耀隔天(1月2日大選投票日)將之交給報界發表。卡門女皇御用律師當席指控李光耀與吳作棟2 人,連同另外9位人民行動黨領袖原告人,串通勾結,同謀要向鄧亮洪與惹耶勒南兩位索取大量賠償金,利用誹謗法律,打擊政治對手。這無異是自己朝自己的腿上開槍自殘而索賠。這是刑事串謀。同時指出,判鄧亮洪要賠償8.075百萬元是顛倒法律是非!並責問在座的李光耀等11人的代表律師群,為何趙錫燊法官完全被誤導相信:報界發表鄧亮洪對警方投訴書副本,是由鄧和惹二人所造成之結果?這群向來趾高氣昂的律師們,卻無言以對,個個面面相覷,不知如何是好!當他們走出法庭時個個低下頭,面無人色!

( 待續 )

澳大利亞 大洋報 ( THE PACIFIC TIMES ) 第 345 期 2000 年 11 月 9 日

專訪鄧亮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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