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審理查明,侯於2005年3月28日3時許,酒後駕駛遼D-19995號現代牌吉普車,行至撫順市新撫區東一路撫順市長途客車站門前公路時,因汽車的左側倒車鏡將行人裘吉刮碰後,倒車鏡玻璃片被刮掉,侯遂下車與裘吉發生爭執、廝扯。裘吉先跑向撫順大酒店門前的人行道,侯便駕車追攆至撫順大酒店門前的人行道西出口,裘吉見狀,轉身跑向撫順百貨大樓正門門前的休閑廣場上,侯隨後掉轉車頭繼續追攆,並越過路邊石,從行人通道口衝入該廣場,將被害人裘吉撞倒,後逃離現場。裘吉被撞倒地後死亡。經法醫鑑定:裘吉系因頭部與鈍性物體相互作用導致顱腦損傷後,又引起血液吸入性窒息死亡。
案發後,侯建軍於當日8時許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審理認為,侯雖自動投案,但其在庭審中避重就輕,拒不供認構成犯罪的主觀罪過和客觀行為等主要事實,缺乏構成自首的必要條件,故對自首不予認定;辯護人所提被告人一貫表現較好,對撫順地區的經濟發展及社會公益事業做出了一定的貢獻,且此次犯罪屬初犯,無前科劣跡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但其作案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故此節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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