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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在法庭判決扮演的角色

 2005-05-10 16:0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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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皇保祿二世(Pope John Paul II)在科羅拉多州的最高法院間接裁決一個有關波蘭主教在天主教教義上的革新之後,過幾天就辭逝了。

美聯社報導,科羅拉多事件涉及了羅伯特-哈蘭(Robert Harlan),他在1994年綁架了蘭達-瑪羅尼(Rhonda Maloney)並且強暴她。一位好心的撒瑪利亞人(Samaritan)賈琪-可莉柔(Jacquie Creazzo)剛好開車經過那兒,她停下車幫助瑪羅尼跳進車內然後加速逃離。然而哈蘭卻近距離追逐並且開槍射擊她們,造成可莉柔永久性癱瘓。他把瑪羅尼從可莉柔的車子上拖下來,她的屍體稍後也被發現了。哈蘭被陪審團判定有罪且應處以死刑。

但科羅拉多高等法院否決了哈蘭的判決執行,將其改判為終身監禁,因為有一位陪審員在審判過程中引用到「利未記」(Leviticus)第24章之17節到20節:「打死人的、必被治死、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法官認為這是「不正當的、造成偏見的引用,」卻也因此激怒了一些宗教評論家。

這件令人迷惑的案件喚起了一些問題:究竟聖經中是如何看待死刑的?聖經在文化塑造及個別判決時,又是扮演什麼樣的角色?而且,陪審員到底可以被允許使用哪些道德資源呢?例如,陪審員引用天主教教義來反對死刑是違法的嗎?

1992 年由教宗保祿二世發布的天主教教會「教義問答手冊」(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確認天主教傳統授予政府合法的權利和義務嚴格要求懲罰與罪行的嚴重性成比例,並且不排除在極端重大的案件判處死刑。「但是,如果有不流血的手段足以保衛人類的生命需求,這些就應該代為應用以報障『人的尊嚴』。」

另外教宗保祿二世寫道:「政府不應該用極端的做法去處決罪犯,除非有絕對必要的案件發生。換句話說,就是當以另外的方式都不可能保衛社會的時候才判死刑,但這樣的案件其實是非常罕見的。」

教宗的1995年通諭(encyclical)-「個人傳教簡歷(Evangelium Vitae)」(福音生活The Gospel of Life)強烈反對墮胎和安樂死,並且強化了教會反對死刑的立場。

之後教義問答手冊修訂版提到,傳統的天主教教義不排除對不義的攻擊者(unjust aggressor)採用死刑的手段,假如這是保衛人們的生命的唯一方式的話。但是實際上狹義而言,就是排除死刑的意思。自從終身監禁能相對地保護人們免受攻擊,美國的天主教主教數十年來一直藉由引用聖經有關人生命的價值以及對邪惡的忍耐的教誨,反對所有死刑的處決。

然而保守派的天主教新教徒則傾向施行死刑的,特別是依據「創世紀」第9章之第6節:「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上帝造人、是造自己的形象造的。」對他們而言,天主教的教義問答手冊強調人的尊貴, 主張殺人者以一命償一命。

對於「創世紀」是否有要求處死或者只是允許這種事的存在引起相當大的辯論。英國福音派牧師德瑞克-齊勒(Derek Kidner)在數十年前寫到:「生命的價值是永恆的,但是人是無法簡明地將第6節轉印到法規書裡去的…為了其他的理由,死刑是必須被支持的。」

其他人則爭辯雖然聖經允許施行死刑,除非運用於公正上,否則執行是非法的。那也就是美國正統猶太會眾聯合會(the Union of Orthodox Jewish Congregations of America)於2000年要求全國對審理中的死刑案的執行管理作一個全面性的審查。

根據正統猶太作家,聖經也許有明確說明用死刑懲罰各種各樣的不良行為,但近來的猶太教教士卻非常不願意運用它也儘可能避免執行死刑。由美國改革派猶太教教士於1979年的決議案總結這些要點:「猶太人的傳統發現判處死刑是令人反感的,儘管按照聖經是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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