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請聽工人們的哭聲

簡述:

  企業拖欠工人養老保險費,工人們向法院起訴。企業領導及相關部門人員怕工人們勝訴,導致一些深層違法問題揭露受到嚴懲暗中搗鬼。司法人員在明知有關法律禁止企業拖欠工人養老保險費情況下枉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工人們合法訴訟請求,再這裡工人們向全社會求助,幫助工人們討回公道。

  詳情:

  我們(29名工人)是唐山市路北區光華電控設備經營站(前身唐山市電器控制設備廠,1996年7月宣布破產重組後更名為唐山成套電控設備廠,2001年又更名為唐山市路北區光華電控設備經營站,企業性質大集體,中型企業)正式職工。我們29人在94年底前是病休職工,1995年1月, 其中的17人簽訂了停薪留職合同(停薪留職期間養老保險費已經合法交納),分別是:一年的15人(1995年1月-1995年12月)、二年的2人 (1995年1月-1996年12月);其中的9人簽訂3年長休合同(1995-1997);以上26人合同分別在1995年12月、1996年12月、 1997年12月31日到期後,單位按其他已經下崗待工的(數百名職工1995年3月陸續開始下崗待工)職工一樣待遇,並且單位給辦理了下崗待工證或開據了證明信;其中的3人1995年3月隨同數百名職工下崗待工,並且單位開具了下崗待工證明。(我單位職工屬於內部下崗未進入勞動局三年後失業的下崗職工再就業中心 )。

  可是到2001年12月初,單位與全體職工重新簽定在職正式職工勞動合同時,發現單位未給我們29名工人交養老保險費;分別是: 15人1996年1月-1998年8月、2人1997年1月-1998年8月、9人1995年-1997年12月31日簽3年長休合同期間及在1997年 12月31日合同到期後至1998年8月、3人1995年-1998年8月。我們(29名工人)隨即(2001年12月初)我們提起了訴訟(請求補交拖欠養老保險費)。可是唐山市路北仲裁委員會,唐山市路北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超訴訟時效為由,先後草率、違法地駁回我們29人合法訴訟請求,所謂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法》第八十二條,對單位給開具的下崗待工證明(蓋有單位公章)置之不理,嚴重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執法準則,錯誤地引用法律,失去了公平公正,司法機關置事實與法律於不顧支持了違法行為. 29名職工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在「腐敗黑手」為了個人的利益(所謂政績等)干預操縱下被枉法無情地剝奪了.

  單位至今從未依法每年向全體職工公布養老保險交費情況,從未依法由職工本人在《養老保險手冊》上核實簽字生效。嚴重違背了勞動部關於使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的通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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