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說話的魚:如果發生在中國?

在閱讀《美國聯邦判例法》的時候讀到這麼一個判例:美國聯邦議會批准了在小田納西河上修建一座用於發電的水庫,先後投入了一億多美元。當大壩工程即將完工的時候,生物學家們發現大壩底有一種叫蝸牛魚的珍稀魚類,如果大壩最終建成的話,將影響這種魚生活的環境而導致這種魚的滅絕。於是環保組織向法院提出了訴訟,要求大壩停工並放棄在此修建水庫的計畫,但在第一次訴訟中,他們失敗了:初審法院認為大壩已經接近完工,浪費納稅人一億多美元的錢去保護一個魚種是不明智的,拒絕判決大壩停工。環保組織又上訴到最高法院。終於,這些小魚兒在最高法院贏得了它們的權利,法院判決停止大壩的建設,依據的是聯邦在1973年頒布的《瀕危物種法案》,這些小魚可以在它們的家園自由地棲息,而它們身邊的,是那被永久廢棄的價值一億多美元的大壩。之後,一家新聞傳媒對這個問題進行公眾調查,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認為停止大壩建設是對的。

作為一個法官,透過這種令人感動的人文關懷和價值的取捨,我卻發現了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類似的法律問題如果發生在中國,會是怎樣的情況?

首先是由誰來起訴的問題。在西方法律中,公益訴訟的起訴權被賦予了相關的社團甚至普通的公民,一個社團或公民只要認為政府或政府的某個行為已經侵害到他們的合法權益,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而我們的法律卻不行,魚不會說話,也不是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的主體,能說話的人卻因為法律的設置而不能為它們的權利提起訴訟,這種糾紛或說是矛盾就無法進入司法程序。

於是,在報紙或電視上,我們經常可以發現這樣的報導:某位科學家在某地發現某種瀕危物種,於是他就傾自己的力量去研究保護它,但毀滅的力量因為利益的驅動而十分強大,在不停的奔走中,他的呼號終於得到上面某領導的重視並做出批示,這個物種終於得到了保護;某位文物保護專家奮力保護某個古蹟,在各有關部門干涉下,文物終於得到了保護,不一而足。

看著這些報導,我們為結局感到一點欣慰的同時,但還是要問:努力了卻失敗的又佔多少呢?在毀滅過程中無人關注的又有多少呢?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我們為什麼不通過立法的方式將相關的起訴權交給普通的公民或者是相關的社團呢?魚不會說話,但有關的環保組織可以替它在法庭上說話;古文物無言,但每一個富有正義感的公民都可以在法庭上陳述它的權利。

這種基於公益目的的訴訟甚至可以擴展到政府的文件上,如果你發現某個鄉政府發出的紅頭文件屬於亂收費之類,你完全可以告他沒商量。新頒布的《行政復議法》有對政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行政復議的設置,這在我國的法制建設史上,是個進步。

我希望看到這樣一天,有人能站在法庭上說:「這些魚兒雖不能說話,但正義和法律要求我說……」

南方週末(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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