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副主任陳佐洱18 日主動對香港傳媒表示,「香港立法會有議員提出要什麼悼念啊、設靈堂啊,我覺得如果在立法會這樣做的話,這是違反《基本法》的。」陳佐洱表示,《基本法》第73條,對立法會的職責規定是很清楚。他的言下之意是,他認為香港立法會「悼念趙紫陽違反《基本法》」,是基於有關的條文。
《基本法》第 73條訂明香港立法會可以合法行使10項職權;其中包括: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併進行辯論;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向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提出彈劾案;和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按需要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應該指出,陳佐洱如果只是以為 「悼念趙紫陽並非香港立法會職權範圍」,這是絕對合理的說法。問題是,這次有香港立法會議員要悼念趙紫陽,並非行使甚麼職權;這些議員只是要對一位他們認為對「一國兩制」,「中國改革開放」等問題上有貢獻的前中國領導的死去致意。所以,即使議員在立法會悼念趙紫陽,也不應涉及「違反《基本法》」的問題。
在行使職權以外,香港立法會過去也曾多次重大事件作出表態。就鄧小平去世,中國駐南斯拉夫使館被炸,以及南亞海嘯等事件,香港立法會都曾致哀,當時也未有聽見陳佐洱跳出來指責這些行為「違反基本法」。陳佐洱當時沒有反對這些行為,一來固然是因為向鄧小平致哀等行為不會開罪中國中央政府,但更重要的是,這些行為並不是「行使職權」,而僅僅是就一些重大事件表示應有的人文關懷。
事實上,香港立法會的很多正式活動,不少都跟行使基本法內的職能無關,例如議員之間的聚會,議員跟社會各界的聯誼等,如果按陳佐洱這麼嚴格的要求,都可能被歸入「違法」的範圍。
按陳佐洱的邏輯,特區立法會涉及「違法」,他也應該及時阻止特區政府作出違反《基本法》的行為;事過多年,他才忽然「頓悟」,作為港澳辦的負責官員,陳佐洱是否涉及失職?
陳佐洱指責香港立法會議員違反《基本法》,其實他自行解釋《基本法》法例,才真是違反《基本法》。根據《基本法》158條,《基本法》的解釋權只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獲授權的香港法院。正如香港立法會主席範徐麗泰所指:「經常有人說甚麼違反《基本法》,甚麼符合《基本法》,除非人大常委會正式作出釋法,否則我都不會視這些意見為權威性的解釋」。
最妙的是,範徐麗泰本人解釋她以何標準否決香港立法會悼念趙紫陽的理據,也具有相當大的爭議性。據香港傳媒,範徐麗泰1月18日表示,根據立法會慣例只會在在任立法機關成員、在任或卸任總督、或對香港有重大貢獻的政治家逝世時,才會在會議期間進行悼念,趙紫陽不在此例。
範徐麗泰提出立法會只會就有「三類人」逝世才會進行默哀,其實不然。範徐麗泰1月5日便帶領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開會前,就印度洋地震海嘯死難者默哀。立法會議員亦曾在1999年5月12日,為中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被轟炸而死亡的三名新聞工作者默哀。
範徐麗泰解釋,這些都是天災人禍,與為某個人默哀有不同準則,若將來有其他「深深觸動港人心靈」的事情發生,主席亦會因應個別情況決定是否批准。趙紫陽去世是否屬於「深深觸動港人心靈」的事情,也許是各有不同看法,但她公開表示「鄧小平對香港影響較趙紫陽大」的說法,卻必然會引來一些批評。
範徐麗泰18日指,「他(鄧小平)在任內所做作的決定,對香港有很大影響,當時簽署這個(中英)聯合聲明是趙紫陽,是代表我們的國家,當時他職務是總理,總理的職務就是簽署這文件,重要的程度,不能與鄧小平先生相比。」 「鄧小平對香港影響較趙紫陽大」的說法不一定不對,但趙紫陽作為中英談判香港前途聯合聲明時期的中國總理,其對香港的影響力也必然甚大。光以「鄧小平對香港影響較趙紫陽大」而否決悼念趙紫陽,恐怕不會讓所有香港人都信服。
縱使範徐麗泰否決立法會議員為趙紫陽默哀,25名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 19日在開會時,自行站立進行默哀,範徐麗泰因而宣布暫停會議。其後,自由黨、民建聯和泛聯盟議員,不滿立法會會議屢次受干擾,所以拒絕重回議事堂進行會議,最後會議因未有足夠法定人數而流會。範徐麗泰宣布休會,待26日繼續會議。
還是這麼一句,公道自在人心,歷史會驗證他們的行為。(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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