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 山東聊城市莘縣十八里鎮大常莊村民的控告

我們是莘縣十八里鋪鎮大常莊部分村民代表,懷著無比憤怒的心情控告代理村委主任常新華違反《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濫伐我村樹木近五千棵的犯罪行為,請林業執法部門立案查處。

一、案件的基本情況:

2003 年春天,代理村主任常新華在廣播喇叭上宣布令村民除宅基證內的樹木,宅基證外的田間地頭,家前守後的所有樹木全部伐光。限七日之內,將樹木自己砍掉。否則,由村委組織小分隊伐掉,小分隊成員參加伐樹每天30元,管飯,成村的樹木沒收,不成村的幼樹,每春一棵,罰款3-5元,依據樹苗大小定價。當時天天喊幾遍。

在規定的時間內,多數村民由於不懂法,盲目地將個人樹木自伐。有少數村民堅持不伐,之後被常新華組織小分隊伐光。據初步估算,這次濫伐樹木近五千棵,沒有辦理任何報批手續,屬無證採伐。

二、案件的違法情況和我們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森林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十八條規定:「嚴禁採伐幼樹。」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36號解釋第六條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起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濫借條要木數量較大構成犯罪,應受刑事處罰。

常新華未辦理報批手續,未取得採伐許可證,就發動組織村民一次砍掉近五千棵大小樹木數量較大,嚴重違反了《刑法》、《森林法》等有關法律,造成重大損失,請求立案查處,追究為首人員常新華的刑事責任。這次濫伐林木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林木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應現令其包賠群眾的損失退還其非法收入。說來奇怪,常新華髮動組織村民在肆砍伐樹的目的只是為了賣樹坑,向群眾斂財,村內的每個坑賣8元,村外的每個賣28元。此事件在當地已造成很大影響,村民普遍義憤,是濫用職權,胡作非為,破壞生產的典型,依法應予從重從快查辦,以安民心。常新華現在有權有勢,想查辦他需要決心和力度,但如果這事件處理不力,責任人得不到應有的懲處,法律不會允許,群眾也不會答應,並且很有可能會引起上訪事件,因為大常莊村民這次心齊了,決心很大,請示領導詳察,將此案一查到底,決不姑息!

村民:常懷棟、曹炳炎、常丙銀、常慶安、常繼虎、常明干、常明傑、常吳水、常**、曹登臣、常**、常俊峰、常子明、常自亮、常**
簽字並加蓋手印。
二OO三年八月六日

*:字跡不清。

山東省聊城市莘縣十八里鎮大常莊村
情況反映(一):

我們是莘縣十八里鋪鎮大常莊村部分村民代表,我們懷著對全村利益負責的態度,將發生在我村的違反土地管理法,亂賣宅基地的有關情況反映如下:請依法查處。

一、案件的基本情況:

1、今年春,常新華為代理主任決定,高價出售宅基地,以1000~1200元的價錢賣給村民。十八歲以上的村民每處1000元,十四至十八歲的每處1100 元,十四歲以下的每處1200元,只要拿錢,一家可以買幾處。另外還有小片宅基每間售價150元。現已售出七十多處,共收入約十萬元,不給村民開任何收據,全由常新華個人收取。

2、我村村民王保聚有錢有勢,與常新華關係好。三個兒子都有住宅,王保聚在村內有老宅院一處無人居住,在村西北還有一處宅基。去年又在村東北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墊起一處宅基約0.9畝,建起正房五間,破壞農田1。9畝,今年,春天配房大門才建整齊。他的院子孤懸村外,現在周圍都是莊稼,宅子很顯眼,村民議論紛紛,敢怒而不敢言,在當地造成極壞影響,村上沒人制止,鎮上沒有查處。

二、此案件的違法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達為非耕地。」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農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村莊建在鹽鹼地,荒灘地上的,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依據事實和以上規定我們認為我村亂賣宅基地的現象有以下違法情況:

首先,我村佔用耕地幾十處宅基地,沒有辦理報批手續,屬濫用職權行為。

其次,他們高價出售宅基地並未遵守合理利用土地的法律規定,而是東一片,西一片,街不直,胡同彎,沒有章法。

第三,違反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的規定,不論男女,大小,誰出錢就賣給誰,小娃娃也可買宅基,只要多出錢都可以。

第四,劃分宅基收取高額費用沒有法律依據。他們劃宅基的目的只是為了向群眾斂財,不開收據,收入去向不明,約十萬元的收入屬違法所得。

第五,王>壅加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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