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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失敗,禁令大興

 2004-12-18 08:4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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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過「承諾風」,又起「禁令風」。「承諾風」溫情脈脈,招搖花枝,對社會各界;「禁令風」冷氣嗖嗖,疾聲厲色,對公家內部。過去頭兒滿面笑容對公眾承諾:「我們鳳凰是不下雞蛋的!」現在頭兒一臉嚴肅對下屬下命令:「決不允許鳳凰下雞蛋!」
  
    我是公文寫作的行家,網上曾熱傳的那篇叫做《新應用文寫作指南》(領導沒有不重視的……)的東東就是我的經驗之談,各種形式的「禁令」自然寫過不少。我知道那種東西挺好寫,對它的實際作用也有真切體會:沒用。
  
    我調研、寫作禁令時是真誠的,我也不懷疑一些領導想整頓一下的真誠。把權力部門禁令的目的歸納一下,無非是限制公權私用,避免「公臉私丟」,減少私人言行對團體的損害。當然,不便明言的目的也有,主要是出於樹立領導權威、顯示局面變化等考慮,和「承諾」等活動一樣,形象工程的意思。
  
    禁令的內容,並非無的放矢,而是有相當強的針對性。類似「不准殺人放火」的條條的確有一些,有人據此批評說禁令「庸俗化」了,其實這說法很片面。實際問題比「庸俗化」嚴重的多,要是禁令還是「高尚化」的,那禁令豈不比「庸俗化」還糟?檢察院的禁令曰「嚴禁嫖娼」,那就是說不是一兩個人有嫖娼行為。各部門多有針對「喝酒」做出的禁令,公安部五條禁令中涉酒的就有三條,那是因為有許多人真是沒有能對酒自律的素質,洋相多誤事多才有這三條。對援助非洲的工程人員有「不許打罵當地人」的規定,也是因為打罵當地人是件不難的事。報上說公布禁令有自我曝光的意味,不錯,的確反映一些真實情況,有勇氣。比如,一支打家劫舍的武裝,要是規定了「不許殺人放火」的禁令,那了不起,或許是從此走上革命道路的轉折點呢,可一支革命的隊伍如果也做了如此禁令,那麼這支隊伍,則可能因面臨著走向反面的傾向而正在自我拯救。
  
    頒布禁令的目的正確,禁令的內容有針對性,為什麼還說禁令無用呢?沒感覺到有用。「處女嫖娼案」照發,警察粗暴執法依然,官員腐敗不見收斂,侵犯私權的事司空見慣……不說感覺吧,中央的文件海了,法律文本一摞一摞的,它的禁令禁不住,你地方、部門的禁令算那棵蔥?畢竟你的權力威望比中央、比法律差多了是不是?
  
    沒有保證禁令執行的可操作性,是個無法解決的技術問題。「處級以上幹部不准炒股,科級以下幹部可以炒股」,他炒不炒、用誰的名義炒咋知道?四川「嚴禁黨政幹部違反規定打麻將」,咋判斷人家輸贏或行賄受賄?「開展廉內助活動」,不開展「廉二奶」活動頂屁用?河南登封市公安局為落實五條禁令,竟然和500名民警的妻子簽訂責任書,「正式被公安局聘為義務監督員」,「監督丈夫八小時以外對五條禁令的執行情況」,可見執行禁令有多難。想想多可笑:人家民警同志是「正式」聘了女人當妻子的,妻子怎麼會願意民警回家後還執行公務,又怎麼會願意當特務把自己的老公往火坑裡推?你公安局領導和民警老婆的情分就那麼深,以至於超過了丈夫妻子間休戚與共的關係?就這種 「有力措施」,媒體還報導說「受到民警妻子的熱烈歡迎」,真缺德。
  
    禁令不可行,還由于思想上「不服」。單位人處在不公平的競爭環境和不平等的紀律環境,類似「你撈不許我撈」、「不打老虎打蒼蠅」的抱怨,即顯示出禁令執行缺乏「思想保障」。特別在是長期阻斷財路的情景中,部門上級一味的「大棒政策」若無「胡蘿蔔」補充,也會危及自身的地位和權威。
  
    不能也不想對破爛的建築進行結構改造,又不忍看著它千瘡百孔,於是修修補補,改觀一下形象。有的部門領導知道他無法鏟除弊端的根子,不可能對隊伍進行根本的改造,但無奈中總得幹點事,任歪風邪氣蔓延下去對自己也沒好處,所以也下點有節制有照應的狠心來治理一番。治理又要顯出個人風格,所以他不會強調落實什麼法律條文而熱衷於拿出自己有特點的禁令。其實,已有法規、條例落實好了,就不必出什麼禁令,禁令中那些好像沒被法規禁止的公害行為,以法律精神和概述條款不難判斷它是否違法違紀。
  
    法治失敗,禁令大興。部門禁令,屬於在公民監督缺位的情況下,公權系統中大權力限制小權力、單位主管制約單位人的制衡方式。它法律位階低,涵蓋性差,其任意性、人治性、多變性、不平衡性、忽視程序正義等諸多有害特性,必會助長部門權威,截留法律效力,造成「人治割據」,促使人們漠視法律規則,遺棄法治精神。
  
    法治完善的地方,「公僕」不會每天發表許多個「重要講話」,也不會發布許多項禁令,有法必依使然。依法也不是自動自發靠覺悟,而是因為公民、媒體的監督權不是空的,公僕不小心不行。公民有對政府發警告、發禁令的權利,這些權利皆發源於選舉權,那張個人的選票凝聚著群體的權利和力量,足以有效地限制公權和維護私權。
  
    取消某個法外禁令,(如禁止非婚男女混住、某些收容條款等),意味著一點進步,當我們不再依靠法治外禁令時,那才是全面進步。現在其實有兩大類禁令,一是對公家人的,二是對老百姓的。對公家的禁令多而嚴密,但公家人自由多;對民間的少且非正規,但老百姓的自由少,甚至「天賦屁權」等基本人權都受侵犯。不能寄希望於部門禁令,即便制定出「不准把處女當妓女抓起來」這等具體禁令,也是白搭。
  
    公權力落實「法無授權即禁止」,私權利實現「法無禁止即自由」。處理公權與私權的關係,解決公權濫用問題,實現民主與法治,最終離不開以公民政治為方向的政治體制改革。(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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