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被判每月支付撫養費一千 私生子案暫告段落

十六日,備受關注的前「國腳」高峰私生子案宣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高峰於二00四年九月起每月給付原告王聖元撫養費人民幣一千元,至原告王聖元十八週歲止。按此計算,高峰在未來十四年半的時間裏將給付王聖元十七萬餘元。

  法院認為,高峰作為王聖元的生父,應依法支付王聖元的撫養費。現王聖元的經常居住地為遼寧省瀋陽市,其撫養費給付標準應參照遼寧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標準。高峰作為足球運動員時期的收入遠高於一般居民,其具有給付較高撫養費的能力,為使王聖元能夠獲得較好的生活環境和教育條件,高峰應在遼寧省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的撫養費基礎上適當提高給付王聖元撫養費的數額。王納文已經以其個人名義購買了商品房,故王聖元要求高峰承擔其住房費四十六萬八千元人民幣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十七萬餘元的數額遠低於王納文索要的六十九萬元,也少於高峰在調解時同意給付的二十多萬元。但今天兩人都未到庭,目前仍不清楚雙方對此判決的態度。不過高峰的律師趙書研認為高峰應該會服從判決。而王納文的律師趙進容則表示,是否上訴要和王納文再商量一下。

  此前,在審理過程中,經高峰申請,有關部門對王聖元是否系高峰與王納文所生之子進行鑑定,檢驗結果認為高峰與王聖元有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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