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寧:一個反革命分子的刑事裁定書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1991)刑上字第31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曾寧,男,1967年生,漢族,大專肄業,湖南省新寧縣人,住本市外環東路14號4棟10單元1號。一九八九年因參加非法組織被收審一個半月;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九日因反革命宣傳煽動案被收審,同年七月二日被逮捕。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一九九一年九月五日以(1991)刑字第100號刑事判決,認定曾寧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曾寧不服,以部分事實不符,量刑過重爲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查明:
一九九0年六月,曾寧以「中國民主改革促進聯盟」的名譽草擬了《中國民主改革綱領》,並列印數十份,以匿名信形式向中共中央、北京大學、清華大學、貴州省委宣傳部、貴州省電視臺、北京經濟體制改革雜誌社和貴陽市原非法組織的一些成員散發,並投遞「美國之音」香港郵政信箱,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活動。曾寧在《綱領》中聲稱:
「即使在全國五十六個民族的聖潔感情受到莫大傷害與褻瀆的國情下,我國的經濟還是得到了發展」,「經濟體制的改革因得不到政治體制改革的配合,它已經走入一條前途暗淡的胡同,堵在中國現代化道路上的四堵高牆必須被拆除,懸在改革開放頭上的四把刀子必須被摘掉,維護舊的模式與體制、維護封建專制與集權的四把枷鎖必須被打破」,「黨權的至高無上導致的個人權力的至高無上,箝制了思想,箝制了文化,也膨脹了野心,滋長了陰謀」,「軍權與黨權的合二爲一,兩者與政權的三位一體導致的絕對專制,是一切令人痛心的腐敗產生的根源。」《綱領》最後煽動說:「在這片潛伏深刻危機的土地,在這危機四伏的時刻,讓我們每一個清醒的兒女攜起手來」,「爲它的自由和兒女們的基本權利,爲最終消滅獨裁、專制、強權和獸行,爲最終消滅這片土地上延續的遺毒而奮鬥」。
上述犯罪事實,有書證、郵寄信封、物證技術鑑定及證人證言在卷佐證,上訴人亦供認不諱,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爲:上訴人曾寧無視國法,曾因參加非法組織被收審,解除收審後,仍不思悔改,又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活動,其行爲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應依法懲處。曾寧提出上訴理由顯系狡辨,本庭不予採納。原審法院定罪正確,量刑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駁回曾寧的上訴
二、維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處曾寧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的判決。
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審判長: 秦振安
審判員:汪承安
代理審判員:劉世紅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199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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