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帶有拍照功能的手機進行偷拍是否屬於侵權,一直是市民熱議的話題。深圳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日前傳出消息,目前該市正在對手機偷拍的行為欲通過法律予以嚴處的提案進行調研。據瞭解,這一地方法如果出臺,將成為國內首次對限制使用照相手機的專門立法。然而在江蘇,關於手機偷拍侵權問題尚未進入法律範疇。
靚女試衣遭手機偷拍上網
據這位小姐的代理人孫律師透露,小芳(化名)就職於南京某商場。一個月前,小芳的小姐妹們上網聊天時,偶然在某論壇上發現了一幅用手機偷拍的女性胸部照片,令人吃驚的是,照片中主角居然是小芳!事後,小芳回想起來,真是不堪回首。當時,小芳和小姐妹去湖南路買胸衣。那張讓小芳不能忍受的照片上,正是小芳在試穿那件透明性感胸衣。更過分的是,其中有張照片竟然將小芳的臉部清晰地拍了出來,小芳目睹了自己的「走光玉照」後哭了,「這可怎麼辦,以後怎麼見人呢?要是讓剛談上的男朋友看到,有嘴也說不清……」這幅圖片的點擊率已經超過了300次,不少「同好中人」還在上面留了些很「噁心」的話,「這些人怎麼這麼無恥啊,就喜歡拍女孩的隱私部位,全是流氓!」事發後,小芳立即找網站交涉,要求把「走光玉照」下掉。在朋友的幫助下,小芳的「走光照」被刪除。可是小芳為此事付出了慘重的代價。她從此不敢逛街,生怕有人認出她是「走光照」的女主角。遇到有人拿著手機拍照,她就神經質地快速閃開。真是一朝遭蛇咬,十年怕井繩了。大前天,小芳在媒體上看到有關深圳市將對手機偷拍的行為出臺法律嚴懲那些偷拍「黑手」的報導,這讓小芳為之一振,她欲通過司法渠道將拍照的「黑手」繩之以法。孫律師指出,小芳可考慮先去報案抓那「黑手」,再提起訴訟。不過,這不是件簡單的事。
網上真的有「走光玉照」嗎?記者上網搜索後,發現有不少照片是手機偷拍的,有些帖子更是以「手機偷拍美女走光」為標題,吸引網友們點擊。這些圖片大多是女性的胸、臀、內褲等隱秘部位的大特寫。多數照片是在一些公交車內、廣場上、天橋等場所拍攝完成,而拍攝角度大多選擇背後或者側面。雖然有些照片不是很清晰,但由於距離較近,所以女性的隱私部位還是一覽無餘。
手機偷拍官司能打得贏嗎
那麼,小芳能打贏這場官司嗎?記者就此事撥通了江蘇金長城律師事務所陳議律師的電話。陳議律師說,從《刑法》上看,現在對「偷拍」行為沒有明確的界定。在《民法》範疇的相關司法解釋中,有明確的隱私權保護條款,公民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但套用現行法律審理手機偷拍案件難度較大,」陳議認為,「難點主要集中在取證上。」陳律師解釋說,一般這類照片上被偷拍者的臉部多數不全。二是,受害者無力舉證。如何查到偷拍者是受害者面臨的最大難題。另外,此類案件屬民事侵權案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舉證責任理所當然地落在了受害者身上。
江蘇目前尚未對偷拍立法
深圳現已對手機偷拍行為是否立法進行調研,那麼,南京有沒有人大代表也作出這樣的提案呢?南京的法學專家們又是怎麼看待此事的呢?記者採訪了南京大學法學院張曉陵教授。張曉陵認為,從司法的角度看,現有的法律對於規範手機拍照帶來的問題已經有一個基本框架,只是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而已。但立法有個基本原則,就是不能「就事立法」。實際上,依據現有的《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相關法律,是可以進行救濟的。張曉陵指出,「公序良俗」也是司法的一個原則。江蘇或南京可以考慮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要求手機製造商在手機的包裝上註明「手機攝像功能不能用於偷拍」等。
南京市一位資深檢察官表示,他堅決支持南京對手機偷拍的行為予以立法。無論從民事上還是從刑事上都有積極的意義。首先,從民事角度說,未經他人許可不得私自給他人拍照。不管是出於盈利還是自己娛樂,只要是偷拍就應當給予賠償。其次,從刑事上說,應單獨設立一個罪名,不一定要用刑法中的侮辱婦女罪。比如可以設立偷拍他人罪,這樣單獨定罪的效果可能會好些。而從刑事角度又可以細分為偷拍行為嚴重和不嚴重。如用於經營盈利為目的,侮辱人格應屬於情節嚴重。現今社會上,有些私家偵探受雇他人,為包二奶取證也大量使用手機偷拍的手段。對手機偷拍行為立法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這種行為進行有效控制,同時也將促進通訊器材健康發展。
(江南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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