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該發生的「草原保衛戰」

「喝有毒的河水是死,跟他們打架也是死」 。在水美草肥的黃河源頭,青海省興海縣青根河村的上千名牧民,為防止賴以生存的水資源被污染,輪流看守著非法建設的鉛鋅選礦廠。正是這場村民自發組織的草原保衛戰,才迫使這家計畫今年7月投產的企業,至今沒能如願。(10月20日《中國青年報》)
  保衛草原環境, 竟讓牧民以死相拼,讓人震撼,更讓人深思。一無手續,二無環保評價,縣環保部門強烈反對,這家企業為什麼能在眾目睽睽之下在保護區內建起了選礦廠?表面看,是利益誘惑讓不法企業頂風而上。據報導,市場上的鉛價已經從過去的每噸2000元狂漲到了6000元,而且還在不停地上漲,如此高的市場價格無疑會刺激業主快速暴富,甚至冒著置國法於不顧的風險。但是,假如國家關於環保上的法律法規有足夠的威懾力,假如當地環保部門有足夠的執法能力,這家企業還敢先斬後奏嗎?

  事實上,有關環保上的法律法規與相應的執法體制、機制,並沒有讓破壞環境者心驚膽寒。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多次在不同場合講過,目前環境執法確實不得力。這既有無法可依的問題,但更重要的是,環保部門沒有相應地位,有法難依現象十分嚴重。「草原保衛戰」之所以爆發,很大程度暴露了環保執法的軟肋。興海縣環保局的工作人員坦言,他們的工作實在不好幹,該局目前只有8名工作人員,2001年才給的編製挂的牌,沒有工作車輛,缺少專業人員,在這種情況下,誰還把環保部門放在眼裡?

  環保工作之所以越來越重要,是由於我國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愈來愈嚴重,是由於群眾對此愈來愈不滿,是由於我們治理的速度似乎愈來愈趕不上破壞的速度。其中深層次上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國關於環境保護中立法、執法方面存在諸多問題,環保部門缺乏「尚方寶劍」,缺乏相對獨立的執法許可權和執法能力。

  從這個意義上說,僅僅把「環保先行」寫入法律是不夠的。中央早在1978年就明確規定:對於那些嚴重污染環境、長期不改的,要停產治理,並追究領導責任,實行經濟處罰,嚴重的給予法律制裁。但二十多年下來,有多少官員因污染環境而受到法律制裁呢?又有多少因發展不當而破壞生態的錯誤政策得以根本性糾正呢?可持續發展戰略,中央從1992年就開始提出,我們究竟做到了沒有?因此,必須盡快修改完善有關環保的法律、法規,擴大環保執法的許可權,改革現行的環保執法體制,強化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使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與國策地位相適應。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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