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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洗腦班與洗腦手段的調查報告

 2004-10-20 00:1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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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遍佈全國的洗腦班

1、洗腦班遍佈全國省、市、縣、鄉四級

「洗腦」是中共實行精神控制和迫害的專用手段。在這次持續五年的對法輪功修煉團體的迫害中,更是運用到了極端。為了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全國開辦了無數洗腦班。這些洗腦班使用不同的名稱,如:法制教育中心、法制教育學習班、法制教育學校、教育轉化中心、關愛中心等。本報告根據調查資料的來源會交替使用這些不同名稱。

根據本組織蒐集的可靠資料顯示(見附表一),專為轉化法輪功學員而設的洗腦班覆蓋全中國23個省(青海省暫無資料顯示),其中,最大規模舉辦洗腦班的省份是:河北省、山東省、黑龍江省、四川省、廣東省、遼寧省、湖北省和吉林省。全國五個自治區中,除了西藏外,內蒙古、新疆、寧夏、廣西自治區皆開辦洗腦班強製法輪功學員洗腦轉化。北京市和重慶市等直轄市各區開辦多期洗腦班,迫害人數眾多。武漢市、廣州市和成都市等城市在全市大規模舉辦洗腦班,使這些城市成為迫害極為嚴重的地區。此外,發生洗腦班迫害致死案例最多的城市,分別是河北省保定市(至少5例)[1]、山東省濰坊市(至少3例)[2]迫害手段殘酷、情節嚴重。

以山東省為例(見附表二),全省至少9名法輪功學員死於洗腦班的迫害,多人被迫害致傷致殘。據不完全統計,全省17個地級市、31個縣級市,普遍開辦洗腦班,少數城市將學員送往鄰近的洗腦班或山東省法制培訓中心(位於王村勞教所旁的洗腦中心),或直接送勞教所。例如青島市610辦公室於青島市明霞路4號成立法制教育中心(洗腦中心)[3],青島市下轄五市膠州、膠南、即墨、平度、萊西市亦分別籌辦洗腦班,其中膠州市位於張家屯的洗腦班迫害致死兩名法輪功學員[4],並有多人被迫害致殘,萊西市村民隋廣西被萊西市610設於萊西辛莊的洗腦班迫害致死[5]。

在市一級中,洗腦班又深入轄區街道及鄉鎮,例如迫害死亡人數居山東省地級市之冠的濰坊市,轄區濰城就設有七處洗腦班,分別是濰城區城關街辦(位於城關街辦職工宿舍樓,陳子秀死於此處)、於河鎮洗腦班(於河鎮司法所,玄成喜於此處被迫害致死)、望留鎮洗腦班(位於望留街成人教育中心)、軍埠口鎮洗腦班(位於軍埠口村民委員會)、杏埠鎮洗腦班(位於杏埠鎮司法調節中心)、符山鎮洗腦班(位於符山鎮敬老院)、大柳樹鎮洗腦班(位於大柳樹鎮委員會)[6]。

可見這場迫害中,洗腦班遍佈全國的數量和密度遠高於監獄、勞教所和精神病醫院,是這場鎮壓中行使迫害的重要場所。由洗腦班擴及全國省、市、縣、鄉四級的事實來看,籌辦洗腦班的指令明顯來自於中央。

2、由610牽頭組建,公安、司法、機關黨委間橫向配合

洗腦班的籌辦主要由各地610辦公室牽頭組建,以湖南省邵陽市為例[7],該市2002年4月根據全國教育轉化法輪功人員攻堅戰工作會議精神和湖南省委610辦公室《關於在全省開展教育轉化「法輪功」人員競賽活動的意見》(湘610發(2002)4號)的部署,由邵陽市委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決定,從2002年5月至年底全市展開「轉化法輪功人員攻堅行動」,該方案要求由各縣市區成立專門領導班子,安排辦理法輪功學員轉化班的辦班經費。在同一個全國性工作會議的指揮下,廣東江門市法輪功人員法制教育學習班由江門市610辦公室負責開辦,2002年6月4日,江門市委「610領導小組」(即「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610辦公室」是其辦事機構)組長、市委副書記譚繼祖親至洗腦班下達將「法輪功人員徹底轉化過來」的指令[8]。可見各市縣區辦理洗腦班的指令,是由上至下,透過具有超級權力的「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和610辦公室層層下達開辦。

除此之外,各級行政區也由黨委「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及其610辦公室為中心,與公安機關、司法單位、各級機關黨委間作橫向聯繫,統一部署鎮壓行動。以湖北省武穴市為例,武穴市直機關黨委根據中央、省、市委和武穴市委有關處理法輪功問題的要求,與市直各主管局簽訂「責任狀」,明定「按照中央、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各分局要切實解決好防範和處理法輪功問題的經費,對該項工作用車給予保證。全力打好教育轉化攻堅戰,要強化責任制,舉辦各類法制教育學習班。」並明確規定訂年度有2名學員進京上訪者,該單位主要負責人誡免6個月、紀律處分的責任追究[9]。在各級機關黨委間強制的橫向聯繫下,多名武穴市的法輪功學員於工作單位或家中,被單位主管夥同610人員及公安警察強行送入洗腦班中。一位曾在武穴洪澇汛期捐款十幾萬元的法輪功學員、原農業發展銀行職工陳國珍,於2004年3月18日被該行行長協同市610人員及派出所片警誘騙至工作單位後,強行送往湖北省法制教育中心(省洗腦中心)。該學員自2000年起即經歷武穴市洗腦班、湖北省沙洋勞教所酷刑折磨,曾致使雙腳癱瘓[10]。

3、公安、政府機關、高校、企業、勞教所各界廣開洗腦班

洗腦班的籌辦不需任何的法律依據,並受到上級公開的表揚和獎勵。除省、市、縣、鄉四級政府、黨委及610辦公室廣設洗腦班之外,公安單位、機關內部、高校、企業和勞教所內也紛紛開設洗腦班。

l 公安、司法機關以洗腦班名義限制人身自由

各地拘留所、看守所等公安單位為達到長期關押法輪功學員的目的,避免15天或30天拘留期的法令約束,以辦「學習班」的名義非法羈押學員。1999年9月13日武漢市江岸區就於看守所辦學習班,強制將上訪學員關押於學習班,要求學員寫了保證書才放回家[11]。1999年10月13日瀋陽市各區政法委於公安分局看所守內辦「621學習班」[12],將市拘留所、收容所、市女子自強學校非法關押的學員,轉至政法委所舉辦的「621學習班」 (621是當時遼寧省主抓法輪功之政法委的代號,後統一改稱610),該學習班要求工作單位派一人24小時監視學員,並要求學員家屬以親情脅迫法輪功學員寫保證書,寫了保證書才放回家。1999年底,大連市於司法局強制勞教戒毒所後院成立「621強制教育轉化中心」,該洗腦中心以體罰、電棍等酷刑折磨法輪功學員,不轉化的學員被送馬三家教養院繼續迫害[13]。

「轉化學習班」被公安機關濫用為貫徹將法輪功學員「盯死看牢」的重要手段。為達成上級要求將法輪功問題「控制於當地」、避免學員「越級上訪」的指令,每到兩會、春節等所謂「敏感期間」,各地政法單位積極部署以矇騙、綁架的方式強行限製法輪功學員的人身自由,大規模非法抓捕法輪功學員開辦所謂的「學習班」。1999年底開始,成都市多處派出所舉辦教育轉化學習班,要求法輪功學員只要不寫「不煉功、不上訪」的保證書,就必須每天從上午9時到下午6時到派出所報到,強制待在學習班,此作法嚴重影響法輪功學員的家庭生活和經濟生產[14]。

l 政府機關工委辦班

2001年初,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在北京市委及北京市勞教局的部署下,在北京市新安勞動教養所舉辦多期的洗腦班,對外稱「法制教育學習班」。一位中國科學院地理所優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李寶慶於2001年2月1日被所黨委綁架至此中直機關工委辦的洗腦班,遭到連續兩期洗腦班(第三期和第四期)的洗腦,強制不讓休息、長時間不讓睡覺、強迫在神志昏迷的狀態下寫保證書。被釋後,李寶慶曾撰寫《「轉化班」是黑社會性質的團夥犯罪行為》[15]一文在網上發表。至2001年7月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已連續舉辦10多期的法制教育學習班[16]。自2001年6月起又耗資成立「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北京昌平轉化基地」[17], 2001年7月13日上午,部分河北省直機關單位領導撒謊說 「去開會」、「旅遊」等等,將法輪功學員在換洗衣服都不准拿的情況下,強拉至北京昌平洗腦中心迫害[18]。該洗腦中心要價每人每天100元,每個單位派遣3人,加上本單位被綁架來的一名法輪功學員共4人,至7月24日,每個單位要交納2萬元左右[19]。

2003年兩會期間,吉林省610辦公室及省直機關工委610辦公室向省財經辦公室等部門施壓,將多名法輪功學員強行在工作崗位綁架至洗腦班[20]。在省610辦公室、省直機關工委610辦公室的指使下,吉林檔案局領導將該單位雜誌社副總編張忠余開除工職、開除黨籍,張忠余被迫流離失所,被非法送往長春市興隆山洗腦班迫害,現在張忠余已被迫害得不能行走,只能爬行[21]。其它省份的機關工委也陸續開辦洗腦班,江西省直機關於2001年春節前舉辦所謂法制教育學習班[22];黑龍省直機關工委於2001年3月舉行所謂法制教育學習班[23]。

l 學校私設洗腦班強迫師生洗腦轉化

在教育系統中,多數高校黨委積極配合當地610自設洗腦班,或以矇騙、暴力的方式強行將該校師生綁架進當地政府辦的洗腦班,以退學、停職等手段威脅不放棄修煉的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在1999年10月26日中國政府違反憲法法律將法輪功定為「邪教」後,清華大學大多數修煉法輪功學生被送回家強制休學,校方要求學生保證不修煉否則不准恢復學業;教職工中不批判法輪功的將被開除。校方開辦「轉化學習班」,將拒絕寫「批判」材料的師生以「學習班」的名義隔絕軟禁進行「思想轉化」[24]。2000年2月瀋陽市各高校黨委積極將學員集中到公安、民政部門辦的「集中教育學習班」強迫封閉洗腦[25]。北京由市教工委610辦公室要求北京各高校上報名單,統一組織到北京市法制培訓中心強制洗腦[26]。重慶大學多次秘密綁架該校法輪功學員至重慶市歌樂山上的洗腦班封閉洗腦。重慶大學優秀教師、高級工程師張優稿被綁架到重慶西山坪勞教所非法勞教一年,期滿後又被無故延期半年後,在當地「610」 辦公室的指示命令下,由重慶大學校領導送往當地政府辦的洗腦班繼續進行迫害[27]。蘭州大學黨委將堅定修煉的法輪功學員關押於校內招待所三個月強制洗腦,又夥同蘭州市610辦公室,將該校師生劫持到蘭州市龔家灣洗腦班繼續洗腦迫害[28]。

高校的迫害系統,主要是由校內主抓法輪功的黨委領導、校內610辦公室(夥同校保衛處)及基層所在單位(如學院)書記決策及執行。例如吉林大學理學院書記為該校講師,法輪功學員瀋劍利辦「轉化學習班」。瀋劍利每天在理學院的一個小屋裡被強迫「反省、悔過、轉化」,後與3歲女兒一起被校方綁架到洗腦基地囚禁後逃脫,直到再次被校方610辦公室非法抓捕關押一個多月後被迫害致死[29]。

l 企事業單位出錢出力籌設洗腦班

國營企業中原油田黨委於2000年2月至4月舉辦3期教育轉化學習班,並於2001年2月26日在全國「同法輪功鬥爭先進事跡報告會」上宣揚所謂「同吃同住同學習」辦班的經驗及手段,要求學習班管理人員和單位派去的「陪教」人員24小時不放鬆的洗腦監視[30]。《人民日報》2001年5月31日報導北京市首都鋼鐵摸索出「企業、政府和專業部門三位一體的聯合教育轉化模式」[31],辦理「法制教育學習班」強制單位學員洗腦轉化,受到北京市委多次給予表揚。中央電視臺製作專題報導首鋼辦班的「成效」[32],為企業私辦洗腦班迫害法輪功學員推波助瀾。

大慶紅衛星洗腦班由大慶市政府、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和大慶石油管理局於2002年11月非法聯合主辦,估計投資約200多萬元購置如汽車、電子監視器等大量設備。由大慶石油管理局610辦公室副主任張國軍任校長,大慶勞教所副政委王仙閣任副校長[33]。大慶紅衛星洗腦班迫害手段凶殘。一名大慶石油管理局實業集團公司九龍公司物業分公司職工程巧雲,在被非法判刑兩年刑期滿後,於2004年5月27日,由大慶610辦公室和她原單位人員劫持送進大慶紅衛星洗腦班,短短一個多月被迫害得神志不清,雙手雙腳接近殘廢,目前在生命垂危下不知去向[34]。

l 勞教所內舉辦洗腦班,手段凶殘

2001年3月5日,山西省太原市政府動用各基層派出所、街道辦事處、鄉政府,採用矇騙、綁架手段,把近100多名法輪功學員從家中抓走,送到太原市勞教所(位於太原市尖草坪區柏板鄉鎮城村北),舉辦非法的 「法制教育學習班」,該洗腦班剝奪人身自由,用編造的假錄像片進行洗腦,並用多種體罰手段、放出狼狗咬傷女法輪功學員等手段強制轉化。太原市古交地區法輪功學員宋玉英,於2001年5月被送入此法制教育學習班後,6月份即被迫害致死[35]。山東省法制培訓中心,位於淄博市周口區王村鎮山東省第二勞教所附近,該中心大部分工作人員均是從勞教所選派,2001年8月初開辦至今,每期時間一個月左右,裡邊的學員都是從山東省各縣市被綁架來[36],要求學員繳納洗腦費每位5000元。山東省法制培訓中心先將法輪功學員送到勞教所進行初步洗腦,用「熬鷹」(長時間不讓睡覺)等手段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修煉[37]。而上面所說的山東省第二勞教所(王村勞教所),在2003年3月前後曾非法關押過近2000多名法輪功學員(男所和女所的總和)。勞教所每天播放它們編造的誣蔑法輪功及其創始人的錄像及《XXX訪談錄》,對學員進行強制洗腦。看錄像時要求注意力集中、不准閉眼、不准低頭、不准有任何其它動作,看完後要求必須鼓掌,稍有不從者就會遭到一頓毒打和電擊。它們的迫害使1/3的學員身體出現病態甚至嚴重病態,使郭加龍、張鵬、王同亮、張志、張學強、孫光明等數十位學員出現精神失常、生活不能自理,使鄒松濤、於蓮春、張國華失去了生命[38]。

遼寧省被非法判勞動教養的法輪功學員分別關押在省內18個勞動教養院中[39],這些教養院又普遍私設洗腦班。瀋陽市「法制教育學校」成立於2002年10月18日,地點即在張士教養院院內,花180萬進行改造裝修[40];遼寧省本溪市「610辦公室」和市公安局、本溪鋼鐵公司聯合在本溪市教養院內私設專門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洗腦班[41]。朝陽市教養院洗腦班自1999年9月即有百名學員被送入,原遼寧朝陽市農機公司職工李宏偉在此洗腦班內,右耳被打穿孔,幾乎失去了聽力[42]。撫順市教養院(位於東洲區的武家埔),為了進一步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精神和肉體折磨,成立「撫順思想教育學習班」,在沒有期限限制和強制繳交洗腦費的情況下,將非法勞教到期仍不妥協的學員再投入洗腦班中繼續迫害[43]。

二、洗腦班的非法性

1、開辦洗腦班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洗腦班辦班過程未經任何法律程序,未經登記註冊,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或公開黨政文件確認其性質、地位,沒有任何的組織章程,不受任何機構監督,擁有不需要任何法律文件而拘禁任何人的權利,工作人員沒有執法者的身份卻有超出執法者的權力,可以打死人而不負法律責任[44]。

2、洗腦班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

《憲法》第三十六條共有四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近五年來洗腦班的實際運作情形,已經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其一、洗腦班由「610辦公室」負總責,其主要工作人員來自各級政法委、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皆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符合「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特殊主體的要求;其二,其主要工作人員沒有合法根據而使得法輪功群眾喪失按照自己的意志信仰的自由,如洗腦班裡對法輪功學員進行人身方面的限制、打擊,收繳、毀壞法輪功的書籍、資料,禁止法輪功群眾的正常人際接觸、人際關係,等等;其三,情節嚴重:洗腦班持續的、多期開辦,關押人員眾多,屢屢發生法輪功學員精神創傷、致傷、致殘、致死事件。因此,洗腦班負有責任的主要工作人員犯「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受到刑法第251條的處罰,即「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5]。

3、洗腦班構成「非法拘禁罪」

《憲法》第三十七條共有三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法輪功學員往往在正常的工作、學習、生活中被強行綁架到洗腦班的,也有勞教、勞改到期的法輪功學員因不放棄修煉而被關到洗腦班的,沒有任何法律手續;而洗腦班是全封閉的,法輪功學員被監禁於房間內、有人看守和/或監控器監視、被剝奪身體活動自由,強制「學習」,很多學員遭到捆綁、毆打、折磨,並且不准家屬探視;有的被關押一年多,並受威脅不「轉化」就「終生監禁」。洗腦班對法輪功學員的「全封閉強制學習」,沒有實體法律依據,且不依照法定程序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犯「非法拘禁罪」,對有關責任人員,應根據《刑法》第238條規定處罰[46]。

4、構成「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洗腦班在非法拘禁法輪功學員時使用暴力致人傷殘、致死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

5、多名兒童、懷孕期、哺乳期的婦女和老人被強行關入洗腦班

中國檢察制度聲稱對於犯罪嫌疑人在哺乳期、懷孕期以及未成年等情況在起訴階段有一系列的保護措施[47],法輪功學員既非犯罪嫌疑人,又在未經任何法律程序的情況下被綁進洗腦班,更談不上法律的保護。公安部門制定的「勞動教養辦法」尚且規定懷孕期間或哺乳期未滿一年的婦女及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不得勞動教養[48](事實上對法輪功學員可以例外),洗腦班卻完全不顧人道精神的考量,關押多名的未成年孩子、懷孕期、哺乳期的婦女。吉林市昌邑區 「強制轉化班」於2001年3月關押的學員中,包括三個孩子:候振龍 8歲,趙琦女 14歲,郭秀景15歲,初中二年學生。被非法關押的最年長的學員為馬爽,河灣子永吉師範教師,77歲[49]。山東煙臺法輪功學員劉秋紅,原中策藥業公司工人,在懷孕8個月的情況下,被派出所強行從家中抓走,並被迫做了引產。孩子生下時還活著,會哭,但孩子打下來後被送走,現在生死不明。劉秋紅引產後,不讓休息,就被關在鳳凰台辦事處「轉化班」近一個月[50]。秦皇島昌黎縣610洗腦班綁架一位年輕的母親和她的女兒,兩人被非法關押近二年之久,當時孩子只有一歲,現已三歲[51]。洗腦班關押幼童和懷孕婦女等非人道的做法違反嬰幼兒童及婦女的保護。

可見,以「法制教育」為名辦洗腦班,是真正的犯罪。

6、非法斂財

根據本組織進行一項抽樣調查,發現洗腦班違法收取高額費用的情節非常嚴重(見附表三),洗腦班淪為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和個人斂財的工具。幾年來,舉辦洗腦班耗費的納稅人錢是極其巨大的、難以估量的。用在法輪功學員身上的人均「轉化」費用往往達五、六千元,乃至更多。而被非法綁架洗腦轉化的法輪功學員家庭、所在單位還要繳納高額生活費、轉化費。因為洗腦班是「法外組織」,不予公開,不受任何約束和監督,持續不斷的巨額財政撥款像投進了無底洞;而其對法輪功學員家庭、所在單位以「生活費」、「轉化費」等名義敲詐勒索來的錢財,更沒有任何手續。在許多地區,洗腦班的工作人員經常輪換,勒索斂財事件持續發生,在某種程度上,撈錢成為辦洗腦班的驅動力[52]。

三、洗腦班的機構化──在非法的基礎上謀取「法制」外衣

1、法制教育學習班

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發布「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同日公安部發布「六禁止」通告,這兩個部門的行政命令成了大規模鎮壓法輪功的依據。1999年10月8日兩高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6月4日公布了《解釋(二)》為迫害法輪功披上法律的外衣。目前有案可查最早以「法制教育」為名辦理轉化學習班的是2000年3月河北省承德市辦理法制教育學習班[53],強調集中講課的內容包括民政部《公告》、公安部「六不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及「兩高」的《解釋》。然而,以「法制教育」為名辦洗腦班在2001年以後在全國各地迅速開辦,表面上看是兩高的司法解釋相繼出臺,以法律武器對法輪功進行新一輪的迫害有關,但實際上,洗腦班以「法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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