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明陽:國哀---論民主人士楊建利先生有罪判決
經過兩年多的非法超期羈押終於在今年五月十三日,中國北京第二中級法院對楊建利案做出一審判決,以間諜罪判處楊建利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以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隨之而來的是國內官方網站又大肆宣揚所謂的『「台獨」當局勾結民運分子』的文章。文章中聲稱:『臺灣《中國時報》在顯著位置披露,臺灣當局多年來一直在資助大陸海外「民運」分子。分析人士指出,陳水扁當局正策劃把海外「民運」變成民進黨的「台獨」招牌,並企圖將海外「民運」推回大陸,變成民進黨在大陸的「第五縱隊」』。
這可謂是一個自己打自己嘴巴的報導,既然陳水扁當局一心想搞「台獨」,又為何苦苦資助大陸海外民運分子那?還要把他們「推回大陸變成民進黨在大陸的第五縱隊」,按這個理論來看,陳水扁先生不是再搞「台獨」啊,明明是要顛覆中國大陸嘛,不然其以上表現不是瞎子點燈--白費蠟嗎?甚至那位中國大陸官方媒體記者的結尾語更是天真「無邪」的荒唐:
『陳水扁當局與海外「民運」分子勾結在一起,究竟是要幹什麼?』
是啊,陳水扁你到底是想幹什麼?我真是不好分析其目的,最後只能用民間的一句話來搪塞了「陳水扁一定是吃錯了藥,腦袋進水了」。
楊建利先生的「間諜」罪不知中國法院根據甚麼來認定的,看看中國官方媒體的相關報導:「1991年,楊建利等人在美國接受臺灣間諜組織指派在中國大陸蒐集中國政府文件等工作任務。1992年,在美成立「中國青年發展基金會」,並使用臺間諜組織的資助在中國境內發展人員。此外,楊建利還偷渡入境,並持假身份證件在北京、遼寧等地進行活動。」
中國法律對間諜罪認定的解釋第一條首先規定:「行為人實施的間諜行為,必須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否則,不構成間諜罪。」
按中國官方媒體報導的楊建利先生的「間諜」罪是「在美國接受臺灣組織指派在中國大陸蒐集中國政府文件」,而這個「蒐集」的是甚麼文件呢?難道說楊建利先生在二零零二年四月回國,前往瀋陽、遼陽、撫順、大慶、哈爾濱等地,瞭解工人們為爭取自己合法權益而進行的抗議示威活動的情況,是中國政府機密的文件嗎?這些工人只是為了生存而要求政府懲治腐敗官員,補發拖欠的工資有錯嗎?是不是這些事件的真相就是「政府文件」那?他見不得光嗎?為這些弱勢群體工人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而奔走的楊建利先生有罪嗎?他的行為構成了針對中國國家安全的危害嗎?
按中國北京第二法院對楊建利「間諜」罪的認定法理,那麼臺灣的《中國時報》關於陳水扁當局「勾結」民運人士的報導是不是也構成了「間諜」罪?其不是也蒐集並泄露臺灣當局的機密文件嗎?如此說來《中國時報》的記者將被臺灣當局判重刑吧?可是在那裡《中國時報》卻安然無恙。如此看來那個一直在「陰謀」搞「台獨」的政府要比這個「光明正大」的政府民主自由的多。
中國大陸政府一直致力於和平統一臺灣,可是任何一個政府都需要民眾的支持,也就是中共一直所謂「奉行」的「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如果讓民眾自己選擇的話,那麼人民是會接受「台獨」下的民主自由那,還願意在這個隨時都有可能被判為「間諜」或「顛覆」罪的政權下,驚恐的活著那?
近些年來中共新一代領導人強調「要依法治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將公民的諸自由權如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人身自由、控告國家的權利寫進了憲法。可是在楊建利先生的定罪中『1992年,在美成立「中國青年發展基金會」,並使用臺間諜組織的資助在中國境內發展人員』,卻成了其罪狀之一,這個結社就成了罪狀了,如果說其在中國境內發展間諜人員,那麼所謂的「間諜」人員蒐集的軍事、與威脅國家安全以及政府機密情報的同案犯又在何方?
楊建利先生是中國公民,是出國留學的學子,無論走到那裡他都是中國人,他的黃皮膚、黑眼睛,永遠都是龍的傳人。既然是中國人,那個「偷越國境罪」又是從何而來?祖國對任何一個在海外的遊子來說都是最終的歸宿,他們決不會因為貧窮、落後而嫌棄自己的祖國,他們都會因國興而榮、國衰而恥。無論在何時何地,他們回國都是正大光明的;都是天經地義的;都是無可厚非的;做為祖國只有張開雙臂歡迎兒女回來,無論他們是否有錯;無論他們是否貧窮或是富有;祖國本來就是他們的家!回家何罪之有那?這個「偷越國境罪」真可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啊!
社會不斷吐故納新,民主與自由的社會制度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作為政府領導者應該利用換位思維設身處地的為百姓民眾想一想,「專政」給民眾帶來的只有災難、給政府機構帶來的只有腐敗、給國家帶來的只有衰亡。也許「文革」時期常常說的一句話現在仍然有意義「阻擋前進的歷史車輪,必然被歷史車輪碾的粉碎。」政府不能為民眾做主;懼怕民眾的監督;靠強權去壓制民眾保護應該得到權益的正當要求,這不能不說是民之苦、社會之難、國之哀!
2004-9-22日完稿
(《議報》)(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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