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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長青:新聞自由的代價

 2004-09-17 17:3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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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9月16日)《紐約時報》刊登了美國副國防部長、被稱為鷹派人物的保羅.沃夫維茲(Paul Wolfowitz)寫的專論「自由的第一章」(the First Draft of Freedom),主要是闡述「新聞自由」的重要性。由五角大樓的副總管來談論新聞自由,比較少見;但讀了文章之後,可以理解這位副國防部長為什麼這樣做。

這篇文章主要是批評印尼政府關押該國知名雜誌《Tempo》的總編輯以及兩名記者,並在今天以誹謗罪進行判決;原因是這家雜誌曾刊登了一篇文章,說去年二月發生在雅加達的一場大火,可能是有人故意放火,目的是把那塊地方燒成平地,然後好建造一個商業中心,該事件可能和一個印尼富豪有關。結果那個富豪以誹謗罪把這三個編輯告上法庭。但不同尋常的是,本來那個富豪告的是「民事訴訟」,但印尼政府卻把它改成「刑事訴訟」,並一反常態地把這三個編輯立即逮捕。如果定罪的話,這家雜誌的總編輯將要被判兩年徒刑。

沃夫維茲在文章中說,他所以寫這篇文章,有兩個原因,一是八十年代他曾為美國駐印尼的大使,和這家雜誌的總編輯認識有二十年,深知這家雜誌是印尼最敢言、最敢挖掘醜聞、報導真相的媒體,而那位總編輯則是一位優秀的報人。他寫這篇文章是為編輯朋友仗義執言。另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他想通過這篇文章強調和呼籲,印尼政府應該保護新聞自由,因為二億四千萬人口的印尼,是世界上最大的穆斯林國家,全球百分之十五的穆斯林在印尼,如果這個國家能夠保護新聞自由,走向真正的民主,將為世界上其他的穆斯林國家提供樣板。

印尼如何判決這個案子,則標誌著這個穆斯林國家如何對待大眾知情權、如何界定誹謗案、如何保護新聞自由、是否真正走向民主。如果這個案子如果發生在美國,法庭基本會判雜誌編輯們無罪,因為美國最高法院早在四十年前就確定了政府公職人員和社會名流狀告媒體誹謗的著名「三原則」,那就是,如果要給媒體定罪,必須原告要證明三點:第一,報導內容失實;第二,當事人名譽被損害;第三,媒體在報導前有「真實的惡意」和「故意疏忽」(即媒體在明知其虛假不實,或者無視其真偽的情況下刊出)。顯然當事人極為困難拿出媒體有「真實的惡意」的證據,即媒體事先就有誹謗誣陷當事人的動機的證據。在這樣的標準下,官員和社會名流狀告媒體誹謗案幾乎無法打贏。

美國最高法院對「誹謗案」設立這樣嚴格的標準,是建立在對憲法第一修正案這樣的理解之上:新聞自由對於監督政府有極重要的作用。如果讓公職人員和社會名流輕易打贏誹謗官司,在巨額賠償的壓力下,媒體就會躲避醜聞的挖掘和調查性報導,自我新聞檢查。離開強有力的新聞監督,政府和社會就會腐敗。雖然失實報導對政府某個官員或社會名流的信譽造成傷害,但輕易打贏「誹謗案」,媒體的自由就被鉗制,受不到有力監督的政府官員和社會名流(由於是知名人士,對社會有較大的影響力)濫用權力造成的危害會更大。因此,應該給媒體犯「誠實錯誤」的空間。

因而美國副國防部長的文章標題起為「自由的第一章」,就是強調自由的第一個重要的步驟,就是保護新聞自由,它是自由的起步和根基。

印尼政府如何處理這個案子,不僅對印尼本身,也對亞洲其他國家,包括中國,都是一個重要的啟示。一個國家要想真正制約政府腐敗,媒體要想真正起到第四權的監督作用,就必須首先保護新聞自由。而只有媒體是獨立的、享有高度新聞自由的,這個國家才可能真正走向民主。

自由亞洲電臺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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