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告公安局被駁回 嚴正學赴京起訴公安部部長周永康

引子:畫家嚴正學先生,去年赴美國舉辦《個人畫展》和進行學術訪問;並接受美國著名藝術家群體推薦,正在辦理"傑出藝術人材" 綠卡。

2004年初,嚴一次次接到家人越洋電話,電話稱:家中房產被人侵佔,原告妻子朱春柳 被8、9名不明身份人員包圍在椒江邊的一個小飯館內,以人質恐嚇和語言暴力強迫出賣 房產。嚴正學在紐約,三番五次向公安局及管轄的派出所報案,要求依法得到保護。

然公安局推諉,此後有多名不明身份人員夥同臺州檢察院檢察官多次半夜上門騷擾,狂喊"活埋""放腳筋",聲稱要撬嚴正學私宅的門。為此嚴正學被迫放棄在美國的財產 和工作,於2004年3月底回中國浙江臺州。

回臺州的第3天,有臺州檢察院兩名檢察官加盟的約20多名不明身份人員,由檢察官朱勇傑率先,半夜來嚴正學家騷擾。案發後,被網民曝光在網際網路上(不鏽鋼老貓《私有財產保衛戰》);迫於國際輿論,派出所曾作調解書,教育檢察官作出賠禮道歉。但對嚴正學提供案發現場照片上進行恐嚇的不明身份人員沒有查處,致使嚴仍多次受到"殺 人、放腳筋"的電話恐嚇和當街面對面指認的恫嚇。

此間,嚴正學又多次向公安局提供證人、證據、以及半夜騷擾進行恐嚇的現場照片,要求對實施恐嚇的數名不明身份人員進行立案調查無果。

公安局的不作為助長了社會黑惡人員的為非作歹。

受到"殺人恐嚇"和"名譽侵害"後,嚴正學調查得知:"所謂的系刑滿釋放分子,曾被少年管教和勞動教養。"來自公安局提供的一份《戶籍證明》。

2004年6月7日,嚴正學特向公安局設在"臺州市椒江區政府辦證中心"的公安窗口取證證實:公安局曾向外提供嚴正學曾被"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少管"的虛假聲息。

2004年7月2日,嚴正學以"行政不作為" 、"行政查詢提供錯誤聲息"兩紙訴狀將公安局告上法庭。最近,椒江區法院行政庭未經開庭審理,暗箱作業即駁回"行政查詢提 供錯誤聲息"案的訴訟。

日前,嚴正學接到臺州市椒江區法院(2004)椒行初字第25號《行政裁定書》,該《行 政裁定書》上寫著:

本院認為,原告戶籍檔案遷移原因一欄中"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少管"字樣,是被告(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設定的統一標準,僅向原告本人及一律師因辦案需要出具過《戶籍證明》,……被告出具的戶籍證明行為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法院 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嚴正學的起訴。

嚴正學說:法院暗箱作業,程序違法。行政庭以不公開黑箱操作的"審理方式"結案,是典型的枉法濫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以《其它行政行為》立案的本訴。立案後,法庭亦向原告轉交了被告(公安局)答辯狀和相關證據。本案在進入實體審理階段後,椒江區法院行政庭,將"公開開庭審理"變成"書面審理",請示 "領導" 和上級法院後,就駁回了起訴。

原告嚴正學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章 審理和判決"中,行政案件 一審不在存"書面審理"的方式。行政庭主審法官將本應公開、公正的"居間裁判", 在暗箱操縱中審理結案。凸顯人治的恐懼和官官相護的專橫、武斷,由此可見法官的徇 私枉法。

暗箱、黑幕必然褻瀆司法公平與正義。法官判案以最原始的"叢林法則",唯上、唯權地裁定。使枉法獨裁的幽靈充斥了審理和判決!

嚴正學說:法官不可能認識不到:他們在刻意地顛倒黑白,睜著眼睛說假話!

行政機關向原告本人或律師提供《戶籍證明》行為,連被告(公安局)在答辯狀中都承認是"其它行政行為"。而法官竟能判決:被告出具的戶籍證明行為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可見法官的無知和無恥已不是昏庸兩字能概括的。

昏官是一種典型的腐敗,昏官之害不少於貪官;一次不公正的判決不亞於100次違法犯罪!

官官相護的徇私枉法是制度性腐敗的結果,腐敗蔓延使國無寧日。中國官場的腐敗愈演愈烈,已到了「官逼民反」的地步。官員的高度腐敗與官場的整體敗壞,窩案、大案、 串案不斷,使腐敗就像蠕蠕的"蛆蟲" 時時刻刻在我們周圍爬行,其"繁榮娼盛" 亦成了世界之最!

官場的迅速腐化墮落必然引致整個社會的墮落,中國成了一個犯罪率最高的國家。許多地方的基層政權行為更是已經徹底流氓化,與黑社會沒有本質區別。

而官僚們依舊如螻蟻蛀蟲一樣腐蝕著這個大廈。

20多年前,人民日報記者劉賓雁所揭露《人妖之間》,只是一個國營小企業的小經理,王守信只是條蠕蠕爬行的"小蛆蟲"。而如今因貪污腐敗而被處以極刑的官員越來越多,職位越來越高,案子也越作越大,涉及金額少則數千萬,甚至上億萬人民幣。連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克傑、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周、海關總署副署長王樂毅……;以及一些省 部級高幹胡長清(江西省原副省長)、孟慶平(湖北省副省長)、韓福才(青海省副 省長)、倪獻策(原江西省省長)、李嘉廷(雲南省省長)、叢福奎(河北省副省長)王懷忠(安徽省省長)……還有卅歲前賣身卅歲後賣官的黑龍江人大主席韓桂芝、賣權賣地賣肉什幺都賣的浙江省建委主任楊秀珠和著名"肉彈"蔣艷萍……,都成了前仆後繼貪官污吏,喊著"三個代表" ,擠進了鬼門關。

今天, 沒有剝去假面的貪官污吏,在台上正襟而坐,多幺冠冕堂皇而神聖;他(她)們的大岸帽上掛著國徽,手上是法力無邊的權杖。當年,王寶森就這幺坐在"世界反腐敗大會"主席的高椅上;胡長青也是這樣榮登"三講"的主席臺,做著"三個代表"的優秀典型;成克傑爬上"全國人大委員長"的寶座後,則滿嘴是"想起貧困人口,就無法睡覺"的"人民公僕"!可這些口頭上的"正人君子"無不創下令人驚心動魄的腐敗記錄!前腐後續的事實,顯然不是靠自律所能解決,沒有約束的權力必然腐敗。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是被歷史已經反覆證明過的。

十五年前,"64"的學生們曾提出"反對貪污、反對'官倒'、反對特權……";十五 年後,貪污腐敗 "與時俱進"、竟遍地氾濫;橫行於各級官場、浸潤了各行各業、縱深直透骨髓!

在官場公權力、司法權威和法律的公信力,存在嚴重危機的今天。中國共產黨仍然是 "偉光正",仍然高唱著:"三個代表"。

針對"誠信"和"法治",嚴正學說:

去年4月,"SARS"肆虐,中國的衛生部長張文康,對全世界發表電視講話,張文康說 :中國很安全,讓大家都到"SARS"疫區廣東省旅遊。張文康的話是中共顛倒黑白、胡說八道之最!他差一點就坑了整個國家和世界!

胡錦濤先生前不久說:"中國共產黨面臨著最大的執政危機!"

而中國不是沒有法,是當官的有法不依。人民必須執著憲法和現行法律已賦予人民的權利,逐點要它去兌現。

當前官場,將"違法說成執法"是其一,也是流行詞。中共官員的無法無天,使"依法 治國"變成一句空話。使法治社會離我們越來越遠,它使我們將重新陷入諸如中國反右、文革和前蘇聯及現朝鮮這樣極權專制的統治。

而"貪污腐敗"是其二,也是關健詞。2003年末,在官方的媒體報導中,已有"4000多 當政貪官外逃,攜公款達500多億美元"的"白紙黑字"。

鄧小平曾說過:"這個黨該抓了,不抓不行了。"又說:"如果物慾橫流、道德淪喪, 貪官污吏橫行,那幺經濟發展了又有什幺意義?"

集體腐敗、制度性腐敗和體制腐敗的現實表明:中國的希望不在挽救腐敗的共產黨;而在於實現憲政,走向共和;在於確立的民主、自由和法制。歷史給胡錦濤的機會,不是去挽救一個專制野蠻的統治體制,而是去催生一個新的制度。如果胡錦濤不能夠看到這 一點,那就不僅僅是他個人的遺憾,而將是中華民族的遺憾。

本案所暴露的枉法官員,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把責任變成權力,把權力變成私利;審 判工作唯上、唯權, 實施的是以上級旨意的"人治", 有這樣的官員和政府,國家能不 腐敗嗎?

司法腐敗、行政腐敗是當前最大的腐敗,是當前官僚腐敗的根源!

嚴正學說:我們渴望完善憲政給我們帶來的民主秩序;渴望用法治告別人治;告別失信於民、逆向人心的暗箱作業,和與日俱增的司法恐怖主義帶給我們的深層傷害。

"依法治國" 不能僅是句空話,以"法律為準繩"的判案規則也絕不能成為一紙空文 !

嚴又說:本案審理中,原、被告都承認提供《戶籍證明》是行政行為,法院瞞天過海指 鹿為馬的用意,是剝奪原告的訴權。在這種情況下談"具體的行改行為"或"抽象的行改行為"毫無任何意義。

本案被告在答辯狀中認為"戶籍證明"是:根據公安部戶口遷移變動分類代碼,對於刑 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或解除少教的人員,在戶藉變動原因上統一使用"79"代碼。上述三個遷移原因是選擇性關係,不是並列關係。(答辯狀中原文)

由此可見,被告在對外提供"原告的戶籍證明"上,同時並列出現的"刑滿釋放、解除 勞教、少教"的錯誤;是由於被告下屬警察在行政操作時,必須進行而沒有進行人工的選擇所至。

既然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部標準的《戶口遷移變動分類代碼》的編碼程序存在著嚴重的不規範和缺陷。

我國現行法律中,"刑滿釋放"屬敵我矛盾的強迫勞動改造的結果;"解除勞教"屬人民內部矛盾的強迫勞動教養的結果。雖一詞之差,但性質是截然不同的。"強迫勞動改 造"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由法院審判作出的;而"強迫勞動教養"是以違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代價,由公安部門獨斷獨行作出的。

鑒於"勞動教養"名義上的審批權為勞動教養委員會行使,但由於勞動教養委員會不是實體,所以事實上,公安部門既是"勞動教養"的審批機關、執行機關,同時也是對 "勞動教養"決定、申訴的複查機關和錯案的糾正機關。這種缺乏應有的制約和監督的 辦案制度直接導致了"勞動教養"的隨意性和冤案、錯案的批量產生。

鑒於有的地方官員隨意將自己不喜歡的人、正當申訴的人、上訪維權的人進行勞動教養 ;有徇私枉法官員,蓄意報復,以種種"莫須有"的罪名或稱作"法輪功"予以"勞動教養";而不需經過任何的司法程序。

鑒於"勞動教養制度"從設立到執行,都存在著不規範和違憲違法之處。("勞動教養 "最早起源於1957年8月3日國務院公布實施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1979年11 月29日國務院又公布施行了《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1982年1月21日國務院轉發了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雖幾經修訂,但它們絲毫設有改變其違憲違 法的本質,是典型的"人治"惡法。

鑒於"勞動教養制度"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勞動教養制度"與《中華 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有明顯牴觸。"勞動教養制度"與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符。"勞動教養制度"不符合"聯合國人權公約"即《公民權利和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

鑒於《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是凌駕於國家憲法與法律之上的"法上皇",竟然打著所謂 "試行"的幌子,荼毒百姓、作威作福長達漫長的半個世紀,仍然沒有得到清理。

鑒於政治認識僵化的被告公安部程序編碼人員至今仍混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表現在編碼程序上仍相提並論,停留在文化大革命的階級鬥爭為綱的分類學上。

嚴正學說:既然,臺州市椒江區法院行政庭認定:被告(公安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設定的統一標準",操作《公安部戶口遷移變動分類代碼》發生的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988--11--09批准 1989--07--01實施)是事出有因。

既然,臺州市椒江區法院行政庭又拒絕公開開庭審理,暗箱作業駁回本訴訟。

嚴最後說:所以,我只能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作為本案的第一被告,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公安局作為本案的第二被告。增加"廢除違法違憲的勞動教養制度"的訴訟請求。 即日赴北京向最高法院上訪,遞交訴狀申請立案。

嚴正學訴"公安局行政不作為"案,在臺州市椒江法院立案後,至今尚未開庭,請予以關注。

行 政 起 訴 狀

原告:嚴正學 男 漢族60歲 職業畫家 住所地:北京市 回龍觀 天慧園小區 E幢 一單元101室 電話:(010)81796997 郵編:102208 浙江臺州電話:(0576)8657593

第一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住所地:北京市東長安街1號 法定代表人:周永康(公安部部長) 郵編:100000

第二被告:臺州椒江區公安分局 住所地:臺州市青年路22號 法定代表人:趙明(公安局長) 郵編:318000

訴訟請求 ①、判令兩被告糾正原告《戶籍檔案》上的錯誤聲息; ②、判令第二被告限期收回出錯的"戶籍證明",並賠禮道歉。

事實與理由 2004年初,原告在美國一次次接到家人越洋電話,電話稱:家中房產被人侵佔,原告妻子朱春柳被8、9名不明身份人員包圍在椒江邊的一個飯館內,以人質恐嚇和語言暴力,強迫出賣房產。原告在紐約,三番五次向第二被告及管轄的派出所報案,要求依法得到 保護。

然第二被告推諉,此後有多名不明身份人員夥同臺州檢察院檢察官多次半夜上門騷擾,狂喊"活埋""放腳筋",聲稱要撬原告私宅的門。為此原告被迫放棄在美國的財產和 工作,於2004年3月底回臺州。

到達臺州的第3天,有臺州市檢察院兩名檢察官加盟的約20多名不明身份人員,由臺州市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政策研究室檢察官朱勇傑率先,半夜來原告家騷擾(見證據①② )。案發後,被網民曝光在網際網路上;迫於國際輿論,第二被告曾作調解,教育檢察官作出賠禮道歉(見證據③)。但對原告提供案發現場照片上進行恐嚇的不明身份人員沒有查處,致使原告仍多次受到"殺人、放腳筋"的電話恐嚇和當街面對面指認的恫嚇。

此間,原告曾多次向第二被告提供證人、證據、以及半夜騷擾進行恐嚇的現場照片,要求立案查明實施恐嚇的數名不明身份人員,無果。

第二被告的不作為助長了社會黑惡人員的為非作歹。

原告受到"殺人恐嚇"和"名譽侵害"後調查得知:"所謂的系刑滿釋放分子,曾被少 年管教和勞動教養。"來自第二被告提供的一份《戶籍證明》。

2004年6月7日,原告特向第二被告設在"臺州市椒江區政府辦證中心"的公安窗口取證 證實:(見證據④⑤)被告曾向外提供原告曾被"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少管"的虛假 聲息。

故原告提起"行政查詢提供錯誤聲息"的行政訴訟,要求"糾正原告《戶籍檔案》上的錯誤聲息"。

第二被告認為:"戶籍證明" 是根據公安部戶口遷移變動分類代碼,對於刑滿釋放或 解除勞動教養或解除少教的人員,在戶藉變動原因上統一使用"79"代碼。上述三個遷 移原因是選擇性關係,不是並列關係。

原告認為:第二被告在對外提供"原告的戶籍證明"上,同時並列出現的"刑滿釋放、 解除勞教、少教"的錯誤;是第二被告下屬警察在行政操作時,必須進行而沒有進行人 工的選擇所至。

臺州市椒江區法院行政庭庭長葛佩玉堅持認定:原告戶籍檔案遷移原因一欄中"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少管"字樣,是(第二)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設定的統一標準,僅向原告本人及一律師因辦案需要出具的《戶籍證明》,……(第二)被告出具的 戶籍證明行為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是(第二)被告實施《公安部戶口遷移變動分類代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988--11--09批准 1989--07--01實施)的行政行為。事出有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部標準的《戶口遷移變動分類代碼》的編碼程序存在著不規範和缺陷。你要告就告公安部。

臺州市椒江法院行政庭拒絕受理本訴訟,認為只能由公安部所在地北京市中級法院受理。

為了維護原告的訴權不受非法剝奪,原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作為本案的第一被告,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公安局作為本案的第二被告,提起本訴。請法院查明事實予以判決。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嚴正學

200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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