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原由
「牙膏說去火,用後沒效果」
昨天的原定開庭時間是8時30分,但到了8時40分,楊連弟還沒有到庭。法官警告,若再等5分鐘原告還不到就開庭,他的代理律師邱寶昌焦急地在法庭上打電話聯繫。8時45分,法庭宣布開庭。5分鐘後,楊連弟才拎著一大袋資料走進了法庭。
第一個應訴的被告是某商場和生產「田七」藥物牙膏的廣西奧奇麗股份有限公司。楊連弟在起訴書中稱,今年4月5日,他在某商場超市看到「田七特效中藥牙膏」,該產品包裝上稱「對虛火牙疼、牙齦出血、口腔潰瘍有迅速改善和預防」效果。但是用了一段時間後,他沒有發現該產品有以上的功能。為此,楊連弟要求該商場退貨,由廠家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並賠禮道歉。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楊連弟還突然提出增加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判決牙膏廠停止在藥物牙膏上使用「對虛火牙疼、牙齦出血、口腔潰瘍有迅速改善和預防」的說明。
在答辯過程中,作為第一被告的某商場表示,他們願意退貨並承擔部分訴訟費。但廣西奧奇麗股份有限公司則不認為自己有過錯。
楊連弟對「洗必太」生產廠家的訴訟理由與對「田七」的訴訟相似。同樣作為第一被告的某商場作了同樣的表示,而「洗必太」的代理人卻提出了楊連弟告錯人的觀點。因為適用「消法」,當產品質量有問題但並沒有造成人身傷害時,消費者只能先向經銷商索賠,再由經銷商向生產廠家追索。在此案中,楊連弟告錯了人。
-爭論焦點
藥物牙膏是不是衛生用品?
楊連弟說,「田七特效中藥牙膏」說明上明確地標注「特效中藥」,但牙膏不是藥。所謂的藥物牙膏也不是藥,而應該是一種日用化工品。退一步,如果是藥,也不應該作其治療效果的宣傳,這樣的標注容易誤導消費者。楊連弟說,這些藥物牙膏的說明與他在一些藥品上看到的類似說明相差不大。
楊連弟的代理律師邱寶昌說,《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非藥品不得在其包裝、標籤、說明書及有關宣傳資料上進行含有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等有關內容的宣傳。」
另外,產品標識、標記的相關規定以及《廣告法》等都有此限制,「特效」這些字眼是不能出現在包裝說明上的。
廣西奧奇麗股份有限公司卻拿出中山醫院等單位出具的檢驗報告和一大堆證書說,「田七特效中藥牙膏」確實有對牙齒有用的藥物成分,並對治療牙齦炎有療效。「田七特效中藥牙膏」不是普通的日用化工品,而是一種口腔衛生用品。
昨天上午10時30分,狀告「田七」的訴訟結束,法官沒有宣判。「田七」的人走出法庭後,「洗必太」生產廠家的代理人正在外面等待開庭。兩代理人見面後相互握了握手。
據瞭解,另一家牙膏生產廠家已在法庭外等候下午的開庭。
北京晨報
- 關鍵字搜索:
- 消費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