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規定每天加班不得超三小時 休息日要付200%報酬

據《每日新報》報導有些單位無視《勞動法》隨意安排職工加班,有的甚至每週加班超過30個小時,嚴重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日前做出規定,要求用人單位不得擅自或任意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每日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據天津市勞動保障部門介紹,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適當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

  同時,用人單位要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確保勞動者的休息、休假的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要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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