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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8歲女遭強姦 母上訴遭公安毒打

 2004-08-21 20:2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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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齡女花兒季節慘遇摧殘,公安局以罰代刑不予立案受害人多次上訪歷經磨難盼包公有朝一日能見青天

尊敬的各位領導:

我叫張秀榮,是一位目不識丁的農家婦女,現住河北省唐山市唐海縣第四農場二磚場。

被告強姦犯孫俊嶺、縣公安局局長李萬和、公安局副局長李泰民、周洪斌、劉加滿,唐海縣四農場小學校長李興全。及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周順增,帶領以張樹東為首等五人對我進行毒打,身體多處受傷。

現就我可愛的幼女張玲玉被第四農場第一生產隊孫俊嶺在第四農場第一生產隊小學教室內強姦之後,縣公安局以罰代刑。至今不予產案追究犯罪,我多次上訪仍無結果。犯罪份子孫俊嶺至今逍遙法外一事,向你們反映我的血淚控告及合法要求,請求你們為一對貧弱的母女主持公道、伸張正義,使犯罪份子依法得到應得的懲罰。使包庇犯罪份子,以罰代刑的公安隊伍中的害群之馬得到應得的處理,使發生在我們母女身上的悲劇不再重演。儘管我實在不願意再次提起那讓我們母女刻骨銘心的痛苦往事,但是為了我的冤屈得以昭雪,孫俊嶺能被繩之以法,我不得不一次次地去揭開我心中帶血的傷疤,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2001年4月24日晚,我發現放學之後在四農場一隊上小學一年級的女兒張玲玉走路不正常,經過我的追問,女兒向我哭訴了在學校教室中被孫俊嶺強姦的經過:2001年4月24日中午,我女兒在一隊小學午飯後正在洗手,孫俊嶺來到學校尾隨我女進入教室,用刀威逼,強行脫褲,在教室的課桌上將我女兒強姦。強姦過程中曾將精液弄到我女秋褲上好幾塊,事後又將擦陰莖的手紙幾塊扔到教室的字紙簍中。

聽完女兒的哭訴,我又氣又恨,馬上撥打了唐海縣公安局的110報警,110推委讓我找第四農場派出所,派出所值班干警脫崗無人接聽,我又重新撥打110報案,110推托讓我明晨再找四農場派出所,無奈,在焦慮的煎熬下我渡過了難眠的一夜。

第二天一早,我打電話向四農場派出所報了案,四農場派出所所長周洪斌,指導員劉加滿來到我家,聽了我們母女的控告後,即不製作報案筆錄,又不提取相關物證,也不答應我提出給女兒做法醫鑑定的要求,對自己追查犯罪行為的法定職責極不負責,草草了事後就去四農場一隊找孫俊嶺。當晚九點鐘,孫俊嶺的母親,大媽和姑姑三人來到我家,要求將此事私了,被我堅決拒絕。26日早晨,孫的母親又提著禮品來到我家,一進門就跑倒在地,哭求我放過她的兒子,說只要她的兒子不被判刑進監獄我要甚麼條件她都答應。想到我被摧殘的幼女,我嚴詞拒絕了她的非法要求,但事後派出所所長劉加滿、周宏斌卻到處散佈說我向強姦犯索要5000元錢,說他不答應我才上告的。上午九點鐘,派出所所長擊洪斌,指導員劉加滿和一名姓楊的民警又來我家,劉說:「孫俊嶺一到派出所就招了,承認了他強姦我女兒的事實。」又說:「幸虧孫俊嶺只是個十六歲的孩子,一嚇唬就招認了,要是個大人不承認就不好辦了。」劉又說:「既然孫俊嶺已經承認他強姦了你女兒的事,已在筆錄上按了手印,鐵證如山了,你女兒的秋褲和衣服都挺髒的,留著還有啥用,你趕緊給她洗了吧。」我是一個家婦,不識字,也不懂法,犯罪物證對確認犯罪行為的重要性。所以,後來我就把女兒的留有孫俊嶺精斑的秋褲洗了,但做為公安干警的劉加滿,周洪斌應當知道犯罪物證的重要性。他們為甚麼告訴我把女兒的秋褲洗了呢?後來發生的事實證明,這是他們為了與犯罪嫌疑人親屬串通一氣,以罰代刑預先設置的圈套。

2001年4月28日下午,派出所的劉加滿給我家打來電話,告訴我:「案子已經結了,孫俊嶺被拘留15天,罰款200元。聽到這一結果,這被驚呆了。難道神聖的刑法就可以被執法者像玩麵團似的被玩弄,難道我花季幼小的女兒被人強姦就沒事了,難道公安局司法機關就像與鼠共舞的貓。我覺得我自己被愚弄,被欺騙了。

2003年9月22日,政法委書記韓建民約見我瞭解孩子被害詳細情節問題,沒想到找他們的時候,被保衛科科長張樹東毒打一頓,我到婦聯去還一直追到婦聯,還要打我,直到別人拉開我才走了。走到了大街上,我哭著對群眾們說,孩子被強姦了,強姦犯逍遙法外,沒成想政法委書記接見我,他們毒打我,縣常委委員周順增帶領五人(都是國家幹部),以張樹東為首的,他們睬著我的頭髮由大街上把我拖進大樓大廳,進門就打,把我衣服打的一條一條的,皮革底打壞了,眼銳打碎了,腦袋打的有異常現象,我有病例,法醫照片為證,為了給孩子討回公道,被他們毒打,這是甚麼行為?侵害了我的人身權力,還看守了我4個月,共八個人晚上和白天看守著我。

2001年七月初十晚上9點左右,去了兩個陌生人,說打聽道為由,進門就打,打了3個耳光,踢我一腳,把我腦袋往牆上撞,腦袋骨撞踏一塊,我以為他們是小偷,你們要甚麼儘管拿,要錢沒有。這兩個人說:「我們一不要錢,二不要財,你別天天告狀上訪,你再上訪還不知道後果嘍?」然後就把我打暈了,等我醒來時已是晚上11:00多鐘,兩個人已經無影無蹤,而這兩個人我不認識。

2002年五月份,我馱著兩筐魚去賣,在公安局斜對面出來一輛紅色汽車,奔我直接撞來,我當時報了案,為甚麼他們加害於我?保護強姦犯,他們這樣加害於我公理何在?由於孩子受到迫害以後學習成績降到三年級。經常自己偷偷的哭,把孩子的前程給毀了,孩子總在陰影裡生活,怎麼不讓我做母親的心痛,現在我的心不是在流淚而是在流血,清領導調查此事。還我母女公道,多謝領導關心此事,謝謝!

事後,我多次到公安局、檢察院、政法委、人大、婦聯等部門反映我女兒被強姦之事,控告罪犯,舉報、投訴公安局以罰代刑,違反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職責辦案。並強烈要求公安機關依法進行法醫鑑定,查明事實真相,依法懲罰犯罪份子,保護我們母女的人身合法權益。在我的強烈要求下,2001年8月29日唐山市公安局法醫經對我女兒的謎語褲進行物證檢驗,結論為「受害人張玲玉的秋褲上檢見微量精斑顯示陽性(因檢村已洗過,血型未能檢出)。」又經我的多次反映、要求,經唐山市檢察院委託:2002年10月30日,唐山市法醫門診第3015號鑑定書鑑定結論為:我女兒張玲玉「處女膜陳舊性破裂(截石位,4.7處點處)」(附照片6張)。但唐海縣公安局2001年9月19日物鑒(法物)字第192號鑑定結論中卻說:「未見處女膜破裂及充血。參考張玲玉三個醫院婦檢所見。(唐海、婦幼、工人)推斷張玲玉陰部曾受外力作用,但認定強姦證據不足。」

我實在沒法弄明白,為甚麼在有些執法者眼中,白的會變成黑的,有的能變成沒有,罪過能變成無罪,受害人變成「無理取鬧」。在如此事實,證明確鑿之下,我反覆往返奔波於縣、市、省各級公安、政法、信訪機關,要求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但時至今日唐海縣公安局仍不立案追究刑事犯罪份子和公安干警違法犯罪行為。2002年1月10日,唐海縣公安局信訪答覆意見中稱:「經法醫檢驗,未見張玲玉處女膜破裂及充血……指控的事實與原始報案記錄,原始陳述記錄矛盾很大,主要情節完全不同……難以認定孫俊嶺強姦罪……經查四農場派出所指導員和其他辦案干警,沒有任何違法違紀和從中作梗行為。」2003年12月23日,唐海縣公安局信訪答覆意見又改變為:「經縣政法委聯合調查及我局多次查證,認定孫俊玲強姦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孫俊嶺犯強姦罪。根據其案發時不滿十六週歲,只能予以治安處罰。辦案人員周洪斌、劉加滿未能及時製作詢問筆錄,導致你的上訪,經縣檢察局研究,報縣政府批准,分別給予二人行政紀過處分。」

我女兒張玲玉是四農場一隊小學的學生,在一隊小學教室內被孫俊嶺用刀威逼,強行姦污。作為四農場一隊小學校長的李興全,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是學校的責任,我女兒是在四農場一隊小學教室被害的,學校應負有一定的責任。

事情至此,我作為受害人有很多的疑問不能得到合情合理的解答:

一、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強姦……,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姦淫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74號]規定:「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我不明白,法律條文明明白白,唐海縣公安局為甚麼不嚴格依法辦案?

二、辦案人員劉加滿事發之初告訴我「孫俊嶺招認強姦,筆錄上按了手印,鐵證如山」的原始筆錄垤哪裡去了?

三、為甚麼辦案中不依法提取有關犯罪物證(留有精斑的謎語褲和手紙),反而誘使我、矇騙我洗掉物證?

四、為甚麼公安局順從犯罪嫌疑人親屬的意思,反誣我向孫俊嶺母親索要5000元錢,難道我女兒張玲玉的清白僅值「5000」元?

五、為甚麼縣公安局法醫鑑定為:「未見處女膜破裂及充血」而市檢察院委託安康醫院法醫專家共同鑑定卻「處女膜陳舊性破裂」,到底依那一件鑑定結論為準?

六、為甚麼縣公安局原信訪答覆意見為「經查四農場派出所指導員和其他辦案干警,沒有任何違法違紀和從中作梗。」既然「沒有任何違法違紀和從中作梗」為甚麼又在後來的答覆意見中「對辦案人員周洪斌、劉加滿……分別給予行政紀過處分。」(儘管辦案人員現已易地做(升)官)

七、答覆意見中稱:「辦案人員未能及時製作詢問筆錄」那麼,孫俊嶺當初所按的手印的承認筆錄和我當初的報案記錄,我女兒的陳述筆錄,筆錄本上的記錄都到那裡去了?

八、辦案人員為甚麼欺負我不識字,糊弄我在不實的筆錄上按手印,為甚麼強行拽走我,不讓我在場的情況下連續詢問我八歲的女兒四小時?不得不讓我懷疑他們與犯罪嫌疑人親屬有甚麼見不得人的事。

九、即使孫俊嶺犯罪沒有得逞,也應該按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按「犯罪未遂」承擔刑事責任,何況他是即遂,為甚麼僅以治安處罰了事?

十、唐海縣公安局向上級領導上報的材料上故意把強姦犯的實誓炅?6週歲篡改成不滿十四週歲,不負法律責任,他們為甚麼弄虛作假,包庇罪犯。

由於唐海縣公安局的瀆職,故意違法辦案,至使強姦犯孫俊嶺時至今日仍逍遙法外。

十一、2002的有一天,我去找張局長,碰到強姦犯的母親大吵大鬧,她和張局長說,因為甚麼把我獨生子弄走,張局長說你獨生子辦甚麼事你不知道?她說你我把獨生子押起來和就告公安局就告派出所。公安局為甚麼惶強姦犯告,因為他媽說過這些話,我給誰送的禮告訴他獨生子不承認強姦,說假話,證據都在我手,公安局嚇得趕緊把她獨生子放了。

種種不解和疑問,讓我不解,青天白日,朗朗乾坤,壞人得道,好人蒙冤,這都是為了甚麼啊?我幼小的女兒自遭此難之後,曾兩次要自殺,一次上吊,一次吃藥,在學校遭到其他同學欺辱恥笑,被同學們打罵、往身上抹屎,幼小的心靈也遭到如此的摧殘,我真的不敢想像她今後一生的道路能不能走下去,該怎麼走下去心靈上的創傷將痛苦地陪伴她的一生,更為痛苦的是:在社會主義的社會,邪惡得不到應得的懲處。正義得不到應得的伸張,將會使她將來對我們這個社會的公平、正義產生疑問,對我們神聖的法律和執法者產生疑問。因為,將來是她們的啊!

各位領導:當您的妻子、女兒遭到如此欺辱,當您的親屬遭到犯罪行為的侵害,您們會無動於衷嗎?請您們站出來,為一對受害的母女仗義執言吧!

現在,我以一名普通的農家婦女的沒人重視的人格保證:以上我所反映的事情都是完全客觀真實的。我強烈要求:

一、唐海縣公安局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事案件程序規定,對孫俊嶺強姦一案依法馬上立案偵察,追究孫俊嶺應負的法律責任。

二、依法處理在辦理此案過程中辦案人員弄虛作假,包庇罪犯,以罰代刑的違法行為。

三、維護最廣大民群眾的人身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統一,保護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

河北省唐山市唐海縣第四農場二磚廠 張秀榮

2004年4月20日

聯繫電話:0315─8707624;手機:13832893954

附件:有關材料證據照片6張、協議書一份(1頁)、信訪答覆意見書一份(3頁)、調查筆錄兩份(15頁)、重點人員監控交接班記錄本一本(共24頁)、河北省唐海縣公安局公用信箋(2001唐生物鑒(法物)字第192號)共1頁、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物證檢驗報告(2001)唐公物鑒(法物)字191號報告1份、張玲玉(監護人、張秀榮)治安拘留十五天處罰決定書1份(唐海縣公安局簽發)共1頁、河北省唐山市法醫門診鑑定書(2002)鑑定號3015號,共1頁、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物證檢驗報告(2001)唐(法物)字191號,共1頁、張秀榮攜受害人張玲玉控告書(書名:包公啊,為我被強姦的幼女伸冤!)共5頁。

對證據材料有需要者可發E-mail索取。
文章錄入人:馬捷民 聯繫電話:81953021
消息提供人:孫小弟、劉華;聯繫電話:1389392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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