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記者就其中的法律問題,採訪了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陳巍,陳巍同時是中國和美國加州的執業律師。
趙燕被毆事件為什麼出現了兩個案子?
陳巍律師介紹,在美國一個犯罪事實可以分別提起刑事和民事兩個訴訟程序。刑事訴訟由政府提起指控,目的在於追求「正義」;民事訴訟由當事人自己提起,目的在於獲得經濟賠償。這種制度與我國現行法律有很大的差別。我國實行一事一案制度,叫做「刑事附帶民事」。
羅德斯是否會受到刑事處罰?
陳巍律師告訴記者,美國官員羅德斯是否定罪關鍵在於證據。美國刑法建立在無罪推論的基礎上,為了避免無辜的人承擔刑罰,美國法律在定罪方面設置了較高的門檻,除了繁雜的程序,更重要的是設立了很高的舉證標準,即「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
所謂「排除合理懷疑」,就是說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要最後給被告定罪,控方所提供的證據要充分地不存在合理懷疑地證實被告的罪行成立。這需要近乎100%令人信服的證據。
從現有資料看,控方應該有很多有利證據。趙燕滿臉的傷痕還沒有消失,趙燕至今還坐在輪椅上;有目擊官員也提供了趙燕被羅德斯毆打的證詞。但現在關鍵問題是毆打之前所發生的事情缺乏強有力的證據。其次,羅德斯會提出證據證實他是在履行公務,他還可能會進一步辯解趙燕先逃跑,並對他動武,所以他才使用胡椒水並對她動武的。還有,趙燕是在事發兩天後才向律師尋求法律幫助,錯過了取證的良機。加之,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如此之高,很可能有利於羅德斯犯罪成立的證據不充分。這樣最終可能導致羅德斯免於刑事處罰。
假如羅德斯免於刑事處罰,趙燕提起的民事訴訟還有勝算嗎?
陳巍律師認為,這個問題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考慮。首先是趙燕提起的民事主張是否成立。
根據相關報導,趙燕將依據美國第42號法典第1983條向美國聯邦政府提出賠償。美國第42號法典第1983條規定:任何人以法律的名義剝奪美國公民或在美國境內的其他人的美國憲法權利或聯邦法律規定的權利,須承擔法律責任。根據該條款提起的訴訟,必須滿足兩個必要條件:第一,侵權行為是以法律的名義;第二,該行為侵犯了受害人的憲法權利或聯邦法律規定的權利。
羅德斯是聯邦官員,他是在執行公務的時候毆打趙燕的,所以第一個條件完全符合。至於第二個條件,美國憲法明確規定禁止傷害人身權,其中第四修正案規定禁止使用不合理的武力,第八修正案規定禁止使用惡意武力,第十四修正案規定禁止使用過分武力。因此羅德斯的野蠻行徑明顯侵犯了趙燕的憲法權利。由此可見,趙燕提起的民事主張完全成立。
其次,要考慮的是舉證責任。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舉證的責任要比刑事案件低得多。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舉證責任的要求是「證據佔優勢」,也就是說,原告提供的證據比被告要有說服力。換句話來說,只要原告的證據佔據51%的優勢就有可能在訴訟中取勝。根據目前報導的情況,趙燕的證據應該佔優勢,她很可能在民事訴訟中取勝。如果趙燕的訴訟成功,根據侵權理論中的替代責任原則,美國政府應該對羅德斯的行為承擔民事上的連帶責任。說白一點,就是美國政府要為羅德斯的行為買單。
因此,圍繞趙燕被毆事件,完全可能出現兩個完全不同的訴訟結果。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就出現過這種令人費解的訴訟結果。雖然控方掌握了大量的關於辛普森謀殺的證據,但是由於滿足不了嚴格的證據要求,最終辛普森謀殺罪名不成立。然而,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由於證據門檻較低,辛普森最終敗訴,向死者家屬賠償了數千萬美元。
趙燕向美國政府索賠500萬美元有無法律依據?
陳巍律師表示,依據美國第42號法典第1983條提起的訴訟的賠償要求可以適用一般的侵權賠償原則。此外,律師費在勝訴時也可以得到支持。根據一般的侵權理論,經濟賠償主要由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賠償組成。
補償性賠償包括特別賠償和一般性賠償。特別賠償是指具體的經濟損失,如醫療費(已發生和將要發生的)、已損失的收入、以及收入能力的損失等。一般性賠償是指身體疼痛和精神損害的賠償。以上損失均需要證據來證實,比如說醫療費需要醫院的發票。考慮到目前趙燕的傷害情況以及證明損失的難度,補償性賠償畢竟有限,如果要獲得500萬美元的賠償,關鍵還是懲罰性賠償是否會得到支持。
首先,懲罰性賠償的額度沒有明文限定,而是由陪審團自主決定。所以在美國的判例中,不乏高額的懲罰性賠償。例如麥當勞公司因為一杯熱咖啡燙傷了一位老太太被罰了200多萬美元。
本案要成功獲得懲罰性賠償,關鍵是要證明羅德斯的行為是惡意的。但是懲罰性賠償並非是必需的賠償,要想獲得懲罰性賠償還需經過複雜的程序。即使在初審中獲勝,還可能要經過上訴法院的審核。但是綜合來看,趙燕至少應該能夠獲得補償性賠償和律師費的賠償。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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