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歸馮正虎的冤獄事件所反映出的中國社會問題

-----馮正虎2004年7月6日答北京的報刊記者問
  
  對於個人來說,這個冤案已成為歷史,馮正虎已承受了司法審判不公正的惡果,即使平反,也無法彌補三年冤獄所造成的傷害。但是,對於社會來說,這個冤案的存在仍然表明法律的權威遭受褻瀆,法院失去公信力,是上海文明的恥辱。不讓歷史的悲劇重演,恢復法律的尊嚴,就必須清源正本,糾正錯案。所以,馮正虎出獄後,繼續依法申訴。並且,讓公眾評判本案,辨明是非,樹立依法行政、尊重人權、法無禁止即自由的觀念。每個人都自覺地去爭取與捍衛自己的公民權利,就不再有侵犯人權的冤案發生。

  這一事件反映了中國社會當前存在的下述一些問題。

  1. 公民的出版自由

  中國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公民的出版自由,但是行政部門卻在隨意侵犯個人、單位的出版權利。新聞出版局應該是政府的一個部門,是政府有關新聞出版方面的管理部門,有建議權,管理權、督促權、處罰權、但它不應該是新聞出版專賣局,可以壟斷新聞出版業務。新聞出版局許可著者人或國家批准設立的出版社對本社出版物的發行權沒有法律依據。沒有發行權的出版自由是虛假的。出版社與著作人的發行權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得以保障。而且,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七條指出,「本法第二條所稱的出版,指作品的複製、發行。」《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版單位可以發行本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發行其他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2. 評判出版物是否合法的標準

  評判一部出版物是否合法的標準應當是法律,而不應該是依據新聞出版局的主觀「鑑定」或「批復」。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會因人因地而異,其結果導致冤案層出不窮,盜版等非法出版物禁而不止。其實,在中國已有一條統一的法規標準,即《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只要作品的內容不違背《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禁止條款,作者就可以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每部出版物都是合法的。新聞出版局的行政必須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法律的制約。

  3. 「法律倒置」的觀念在中國盛行

  在「法律倒置」的觀念盛行的社會裏,行政部門的批復,甚至政府官員沒有法律依據的個人講話,都會高於法律,成為「上位法」,久而久之人們也習慣了,法律擱在天上,遺忘了,「潛規則」卻成了人們普遍遵守的「法律」,有人真的要出來依法行使自己的公民權利時,行政部門某些官員反而會追究他違法,司法部門的某些法官也會判他有罪,連一些專家都會認為行政部門的批復是「上位法」,這是一個普遍存在又被默認的「違憲違法」現象。侵犯公民出版自由的上海案例-----馮正虎的冤案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今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行政許可法》會漸漸改變這個「法律倒置」的觀念,使行政機關在憲法法律的制約下行政,限制國家機構的權力,保障公民的權利。

  4. 國家本位是司法公正的最大障礙

  導致這起冤假錯案的根源就在於以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取代國家的法律法規。沒有法律規定:出版物出版經過出版社批准後,還需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法律為有關部門「傾斜」之後,司法不公正的問題便隨之滋生,同時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也遭到破壞。在對於天倫公司立案偵查、起訴、一審的審判中都很模糊地指控,天倫公司違反國家規定。直到二審的裁定書才比較清楚地指控,天倫公司「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新聞出版管理部門的批准……
」。這種認定表明,對天倫公司的刑事追究一開始就錯了。違反國家規定的定義已在《刑法》第九十六條作了嚴格的規定。天倫公司根本沒有違反國家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均是法人,也必須遵守國家規定。如果法官公正地將個人與國家機關處於平等的訴訟地位,就不會迷信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而且首先要審查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法,這樣大部分冤假錯案就可以避免。因此,國家必須要尊重與保障人權,法官必須要樹立司法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5.法律條款的粗疏與法院的缺位是司法行政化得以存在的基礎

  本案運用的《刑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中的「其他」給司法解釋留下立法的空間,而司法解釋中的「其他」又使司法行政化有了空隙。《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電子出版物顯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至第十條規定的非法出版物。那麼,認定它是其他非法出版,又有誰來認定?依據什麼法律法規?判定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司法審判權屬於法院,還是出版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還是依據出版行政機關的部門意志?如果法官的審判偏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則,他就會偏信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或鑑定報告,照單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使法院實際上會成為行政機關的附庸。在法律社會裏,法院沒有負起最具權威的獨立司法審判機關的責任,就會淪落為地方行政部門非法行政或豪富不正當斂財的幫凶,致使國家的統一法制分崩離析,褻瀆法院的尊嚴,詆毀法律的權威,社會正義與司法公正難以實現。

  6. 法院失去公信力

  在法律時代,背叛正義所需的已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這類技巧無非兩種,一是曲解法律,二是玩弄證據。權力機構不受制約,法律就會成為權力者掌中的玩物。沒有忠於法律的信念,司法程序形式上的公正只是華而不實的裝飾品。只需要有偏記、偏寫、偏聽的技巧,也可稱「一半原理」,就能輕而易舉地製造一個冤假錯案。在審訊時,記錄一半供述;在寫起訴書時,拼湊一半證據;在一審時,偏聽公訴人的這一半,忽視被告人的那一半;在二審時,偏聽一審判決的這一半,不聽上訴人的那一半。被告人有辯解、上訴、申訴的權利,司法工作人員可以不記、不寫、不聽,其結果偏聽則暗,冤假錯案就定局。不公正的司法審判使當事人蒙受冤屈、淪落牢獄,同時也損害了法律的權威,使法院失去公信力。正如培根的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幾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卻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7. 形同虛設的司法救濟權

  依據法律,每個冤案的受害者均有申訴權,但這一司法救濟權是形同虛設的。法院自己規定的受理申訴人申訴次數的限制,使一些不稱職的法官可以逃避對錯判重新審理的責任,實際上剝奪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當事人的申訴權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2001年8 月),沒有給予我公開庭審的機會,初次申訴時(2002年9月)又不給予我面對面講道理的機會,一紙告知,剝奪了我的司法救濟權利。但是,我依法於2003案年3月、我的親屬於2003 年5
月分別繼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將申訴材料轉回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處理。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不出面答覆,卻讓下級法院去敷衍。下級法院是無權處理或修正上級法院的判定,惟有本級或上一級法院才有權處理或修正本級或下一級法院的判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的這一做法明顯違反司法程序。本案的審判實體不公正,最終又導致司法程序的不公正。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逃避回覆的責任,而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又尚未給我直接回覆。我出獄後,又分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寄出申訴信,但至今仍是杳無音信。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已向全國人民作出承諾:限時回覆申訴來信來訪。這個限時需要多少時間?沒有人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曹建明副院長今年7月2日宣布:全國法院要在今年8月底之前全面清理涉訴上訪案件。但願這是真話,法院真正能承擔起伸張社會正義、保證社會穩定的責任。由於法院缺乏公信力,又不回覆申訴人的來信來訪,喪失司法公正的最後防線的作用,致使中國的信訪洪峰形成,衝向社會,衝向北京,在法律途徑外尋求公正,威脅到社會的穩定。

  法院是法律實施的裁判者,它的權威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礎
上,無論是依法審判,還是依法糾錯,都是在增強法律的權威,同時也在提高司法部門的公信力。法院是解決個人、團體、國家間糾紛、緩解社會矛盾的最終裁判所,也是保證社會公正的最後防線。它是冤假錯案的製造者,也是冤假錯案的清除者。如果法院都不顧法律的權威,只是顧及本部門或個別法官的利益,堅持錯案或拖延受理申訴,那麼這個社會就沒有公正而言。沒有司法公正,就沒有法律權威,人們只能在沒有法律秩序的社會中衝撞,用權力金錢或身體去維護或追求自己的利益,這樣的社會能持久穩定嗎?無論是高官厚祿之士,還是山野的草民,都會禍在旦夕,沒有安全感。

  8. 中小私有企業容易受到司法不公正的侵犯

  加強企業法人觀念,營造一個公平,公正的法制基礎與經營環境,無論是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還是私有企業,作為企業法人在法律意義上均是平等的,沒有大小之分,不受歧視,禮遇相同。而且,企業法人與作為自然人的法人代表在法律上也應該有區分,其行為與責任也是不同的,但是,在實際的行政管理過程中,有些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企業法人的觀念不強,往往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私有企業的行為等同於個人行為。在本案的處理上就有這種傾向。天倫公司是私有企業,它的行為似乎就是個人的行為,而同濟大學出版社是國家的,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是政府的一個部門,它們的行為就不是個人行為。這樣,個人對國家,維護國家的利益,私有企業就成了犧牲品。如果天倫公司也是國有單位,天平平衡了,我這個法人代表僅負領導責任,或許與同濟大學出版社的法人代表一樣,可以免去牢獄之災。這雖然是個案,但只要細細觀察一下,這種不公正的觀念在上海還是很盛行的。上海改革之前是計畫經濟體制的重鎮,國有企業為天下,在這種經濟基礎上形成行政管理思想當然是根深蒂固的。但是,上海現在已轉為市場經濟,如果不樹立企業法人的觀念,就不可能營造一個公平、公正的法律基礎與經營環境,大力扶種行Σ笠擔ń(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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