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府動用國家資源對國際華語廣播進行電波干擾、竄臺干擾;地方報紙還對新建干擾臺竣工進行報導。在國際國內發生重大事件時進行全方位干擾,對重要節目進行重點干擾。如深圳有位叫高佩奇的警官出逃抵達英國,BBC預告了對高佩奇採訪節目的播出時間,結果在播出時間的所有波段,均遭到最強烈干擾。九八年時竄臺干擾一遍遍播送《黃河大合唱》,這兩年換成民樂鑼鼓點,喧鬧異常。這種干擾對收聽者心理造成壓力,對身體造成傷害,能夠誘發神經系統疾病。
英國廣播公司主管訪華時曾當面向時任中宣部長丁關根提到干擾問題。去年底英國外交部次官訪華時再次要求中國方面停止干擾。美國政府官員在不同場合也屢屢要求中國方面停止干擾。北京政府不置可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進行了干擾。採取了一種極不負責任的態度。中國媒體曾大肆攻擊《美國之音》是「亂國之音」,卻又拿不出證據。不多久中國駐美大使館宣傳官員也去《美國之音》做客,並參加電話直播討論。中國地方電臺還同voa,bbc合辦節目,成為「友臺關係」,但仍然不停止對其干擾。這種當面說好話,背後下黑手的做法有違職業道德和其碼的文明禮儀。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國際電信聯盟(ITU)制訂的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規定,所有電臺,無論其用途如何,在建立和使用時均不得對其他會員國,或對經認可的運營機構,或對其他經正式核准開辦無線電業務並按照無線電規則的規定操作的運營機構的無線電業務或通信造成有害干擾。各會員國必須採取一切實際可行的步驟,使各種電氣裝置和設備的運行不對上述無線電業務或通信造成有害干擾。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第15條第1款規定,所有電臺禁止進行非必要的傳輸,或多餘信號的傳輸,或虛假或引起誤解的信號的傳輸,或無標識的信號的傳輸。第12款規定,各主管部門應採取一切切實可行與必要的步驟,以保證各種電氣器械和裝置,不對按照本規則規定運用的無線電通信業務,特別是無線電導航或任何其他安全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第21款規定,如果一個主管部門接到它管轄的電臺違反公約或無線電規則的通知,就應查明事實、確定責任並採取必要的行動。
北京政府惘顧《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法關於無線電廣播的規定,大肆干擾國際華語廣播,嚴重地侵害了中國公民的基本人權,是對人類文明的一種反動。在全球反恐怖主義的大環境下,大肆干擾國際華語廣播也具有恐怖主義的諸多特徵。「它是一種有預謀有目的的政治活動,旨在通過製造恐懼氣氛,達到對其他人施加影響」。干擾國際華語廣播「破壞了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它以媒體為目標,具有違法性與犯罪性,具有匿名性與隱蔽性,它使用破壞性手段,造成社會危害後果」。北京干擾國際廣播在本質上屬於非暴力恐怖主義。
本人認為:應該運用法律手段對北京政府的行為進行控告。以維護中國人收聽國際華語廣播的基本人權。
(維權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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