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令公民絕望的事

我的一位打過官司的朋友跟我說過這樣的話:「一個人最絕望的時候,是他被違法者欺壓和傷害之後,在法律的路上走不通的時候。--我曾經就因此絕望過。而一個產生了這種絕望的人,是很容易幹出違法的事情來的,--我也差點幹過。」讀罷刊登在4月20日《華西都市報》上的《派出所不辦案,姦淫者被受害女父殺死》的報導,我進一步認定了我的那位朋友的那番話,具有普遍意義。

「因接案不報致姦淫者被受害女之父殺死的宜賓市高縣沙河鎮派出所副所長鄧雲,近日被當地法院以玩忽職守罪,依法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11月20日,當地某村村民張某帶著受害的女兒曉芳(化名)到高縣沙河鎮派出所,舉報該鎮的王某多次姦淫其女,致使其女懷孕引產一事。時任沙河鎮派出所副所長的鄧雲接到舉報後,漠然置之,既不將該案移送該鎮刑警中隊偵辦,也不及時向所長報告予以查處,致使犯罪嫌疑人王某長期逍遙法外,並對受害人全家構成威脅。2003年5月9日,受害人之父張某泄憤將王某殺死,造成了新的刑事案件。法院認為,鄧雲的行為,妨礙了國家機關職能的正常發揮,損害了國家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聲譽和威信,其行為已構成了玩忽職守罪。」

很顯然,「受害女之父」是懂法的,是在自己的女兒受到違法者的侵害後選擇了依靠法律來解決問題的,但是這條公民在受到違法者侵害後,最應該走也應該是最容易走的路,他卻沒有走通。法律之路走不通的結果,只能是違法者更加囂張,更加肆無忌憚,受害者則會產生走投無路的絕望心理。是的,人一旦絕望,那是什麼事都幹得出來的,也正是如此,「受害女之父」才把違法者殺了,從而讓這樁本可避免的刑事案件發生了。我猜想,有很多本可避免的刑事案件以及別的案件,可能都是當事人在法路走不通的情況下,帶著絕望的心理幹下的。

法院說那個公然堵塞公民法路的副所長,是犯了「玩忽職守罪」。可堂堂一個派出所的副所長,他怎麼敢拿神聖不可侵犯的法律來玩?為什麼敢拿受害公民的合法權益來玩?如此之大的膽子到底是哪裡來的?是怎麼形成的?「現在不少辦案者,不是依法辦案,而是依權辦案,依錢辦案,依關係辦案,以至他們的眼裡只看得見權力、金錢和關係,而恰恰看不見法!他們這樣做讓很多普通老百姓一想到要與辦案者打交道就膽戰心寒!」--有評論者在媒體上發表評論說。

是的, 正是權力、金錢和關係,把許許多多的普通公民通向法律的路子給堵塞了,才使國家設置的本應保護公民不受非法侵犯的許多執法機構和辦案人員,成了受害公民走向法律公正的重重高山和凶險可怖的攔路虎!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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