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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婦的憤怒與局長的尊嚴

 2004-05-27 22:19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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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為一句辱罵自己的髒話而憤怒的公安局長,何以對下級派出所處警不力,讓一個農婦來回折騰長達兩個多月,就不能憤怒呢?這兩者之間是有關聯的。太看重自己的面子,竟對一個農婦動用法典來捍衛,他的心裏除了一個大大的自我,還能有什麼呢?

  陝西省吳旗縣農民白彩珍因辱罵公安局長被拘留。在輿論壓力下,延安市委5月23日決定,停止吳旗縣公安局局長張鴻翔的職務,責令其作出深刻檢查。

  辱罵公安局長,對一個老實巴交的農婦來說,如果不是憤怒到了極點,斷然是沒有這個膽子的。

  白彩珍究竟為什麼憤怒呢?2月23日,白家被盜,當晚報案。此後幾天,她多次打電話並到派出所詢問,希望能盡快出警瞭解案情。但直到3月4日,派出所民警才到白家查看現場。此後,白彩珍兩次找到公安局長張鴻翔及縣領導反映案情,但都沒有滿意的結果。直到兩個月後,她終於拿到縣領導批示來找張鴻翔,換來的卻是「找誰也不頂事」。

  如果換作筆者,恐怕也會禁不住要罵娘!按理說,直接處警的派出所找了,縣領導也批示了,到了最後竟還是被踢來踢去,就是沒有誰來全權負責,並且,即使這樣,也沒有哪個部門或者誰站出來予以糾正。

  在白彩珍看來,法就是這些一個個具體的領導。不要怪罪這名農婦不懂法,按照有關法律,她可以向上級部門反映,也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請局長必須「作為」。這,至少不是粗魯的。但是,所有的這些,最終不都要落實到局長身上去執行、去破案嗎?正因為這一點樸素的認識,白彩珍才對張局長的「找誰也不頂事」而失望並憤怒了。

  雖然,吵架式的辱罵乃情之所致,換來的卻是7日拘留。警方的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規定。但如果要適用拘留,其情節之嚴重是和「虐待」、「恐嚇」等相比的。看來,對於白的辱罵,局長確實憤怒了,所以才對一個農婦動用法典,甚至拘留這樣嚴厲的處罰。令人奇怪的是,能夠為一句辱罵自己的髒話而憤怒的公安局長,何以對下級派出所處警不力,讓白彩珍前後折騰兩個多月,就不能憤怒一下呢?

  仔細推敲,這兩者之間是有關聯的。這個公安局長太看重自己的面子了,認為自己的面子需要動用法典來捍衛。這也就暗示著另外一面,法典的面子遠沒有自己的面子重要,一個農民的利益不足以讓他積極作為。我看,他的心裏除了一個大大的自我,還能有什麼呢?

  這名農婦不斷找上級領導反映情況的努力,正代表著人們的一種樸素而客觀的認識,也正是當前法制建設的關鍵性癥結之所在,即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來執行,而合格的執法人員本身就是法制環境的一部分。從這個意義上說,張局長是難以勝任現職的。

華東新聞(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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