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傑連: 中共黑槍殺手射殺過程推演

總統槍擊案偵辦無重大進展,即使鑒識專家李昌鈺來臺調查後,並沒有公布重大發現。媒體報導,小組發言人郭珍妮對外發言已轉趨保守,表示沒有什麼好講的,將持續清查在場民眾。

槍擊案偵辦無重大進展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遵循了常規刑事辦案的思路:自下而上,僅僅從尋找疑點入手。

那麼判斷疑點的標準是什麼?常規的辦案模式,比如:一個人表現探頭探腦,或神色緊張,或左顧右盼,或沒有身份證明,就會被列入可疑對象。就是說表面的與眾不同或不合情理就是可疑點。

這種辦案模式,是對「槍擊案」 的「特殊性」(「罕見性」)認識不足。

這種特殊性,即使是做純技術鑑定的美國專家都發出感嘆。據悉,與李昌鈺博士一起來臺的多位美國鑒識專家,對槍手所用的「土」造手槍相當好奇,因為美國歹徒犯案都是持制式槍械,很少用改造手槍,這在國外相當罕見。

特殊的案件偵破要有特殊的思維方式,往往才能打破僵局。

針對本案,需要的是大膽的逆向思維,自上而下。

因為一切所謂疑點的判定,都會隨著槍手幕後老闆的身份而變化。對幕後老闆背景的準確判斷,會使偵破方向明確合理,疑點盤查思路清晰。

比如說:如果幕後是中共指使,疑點特徵就會轉向與大陸的來往關係。現場中,近期與大陸來往密切的人員及與有大陸背景關係的店舖會受到深入調查,而這些都不會在表面表現出來。

下面就此新思維,對當時中共殺手行凶過程作簡單推演分析:

中共作案,向來短平快,陳水扁必定是唯一目標。就是說兩槍都是衝著陳水扁來的,呂副總統確實是誤傷。是由於射向陳水扁的子彈未打中,誤傷呂秀蓮。

一般不可能用兩個槍手,極難配合,容易壞事,美專家也初步認定一人射擊可能性很大。而且同時暗殺正副總統,世界也沒有先例,負擔過重。

那麼,凶手為什麼要開兩槍,這是很有趣的。

一般來說,暗殺者第一槍都是深思熟慮,應該是最為精準。可是從鑑定結論看,第一槍恰恰沒打准,誤傷呂秀蓮,這很反常。

一種情況是恰巧陳總統(或車顛簸)有一個較大的動作,避開了子彈,傷到呂秀蓮。第二個可能是,凶手在射擊瞬間,被情緒激動的歡迎者碰著手臂(可能性更大),子彈偏離。

但是不管怎樣,表明當時第一槍,一定是凶手的最佳槍擊陳的時機和角度。

當看到陳沒有受傷反應,或自知手臂被碰,判斷沒打准。此時殺手極為冷靜,迅速調整角度,一秒種之後,發射第二槍,這一槍幾乎達到目的,擦傷陳水扁的肚子。

兩槍之間,凶手的專業心理訓練素質一目瞭然。

若是普通殺手,第一槍沒打准,早就慌了神,由於心理不穩,即使能開第二槍,則會更差。在如此短暫的時間內,能調整槍位,除了有出色的心理素質外,還有一種軍人的忠於使命的特徵。真是槍槍追命,以完成任務為最終目的。

第二槍後,當時陳並無察覺,身體沒有中彈反應。在槍手看來就是還是沒打中。作為專業殺手,第二槍還是沒打中要害,其中的原因,可能是由於喪失了打第一槍的最佳角度。車身在一秒鐘的時間裏行進了一個距離,第二槍射擊角度變窄,難度加大。

當然,從殺手的心理來看,他還應該接著開第三槍,這是一個訓練有素的任務型暗殺。當時一定是徹底沒有了射擊的角度。殺手只能罷手,迅速撤離。有可能連夜過海,逃回大陸。

可見,殺手不在前排,視野不開闊,其前方有人或物遮擋。其有效射擊角度,變換為相對應的吉普車行車時間,也就是3至4秒鐘,他就打不到了。

當然,也有可能在某空間內向外射擊,射擊受到空間限制。所以在對人員排查的同時,也應對周邊停泊車輛的重視。

當年,發生在美國DC的黑槍案,一老一少父子黑槍手,把小貨車箱後面挖個洞,一人開車,一人躺在裡面打黑槍,角度很小,但是也導致多人喪命,成為黑槍經典之作,中共黑手極有可能仿效。

至於中共是不是背後黑手?

這個關鍵問題,就像要想認清一口沸鍋裡的放著的物件,一定要撤火。而藍綠兩家似乎更關心鍋裡的湯,經過三個星期的熬煮,雙方總算心火開始降溫,再加上李昌鈺專家一行的散熱處理,現在是認清物件的最佳時機。

雖然藍綠還存心結未解,但是雙方心裏都明白一個事實:槍殺國家元首,超越黨派之爭。無論玩真的,還是玩假的,誰都玩不起,賠進去是整個一個黨的自毀前程。況且都是一個屋頂下的人員,彼此十幾年的交道,知根知底,要想做的天衣無縫,可能性幾乎為零。

「中共」難脫嫌犯的可能。

中共所為,無論千變萬畫,就一個「權」字就能解。詳細點就一句話:只要對其維護權力有利的,黑白通吃;凡是其認為會危脅到它的權力的,就必會使壞。

江澤民戀權海內外出名,據說在中央他還有一綽號:江大傻。就是為了「權」,什麼傻事都敢干,視權如命。這裡且不說一但槍擊事成,台海大亂,江如何從中漁利。就說江面臨最壞的情況,殺手沒能得逞,還被當場抓獲,並交代了中共黑幕。

即使這樣,中共必定也會先來個死不認帳,再來個倒打一耙。向全國人民發社論:臺灣妄想誣陷中國大陸,挑起事端,全國人民絕不答應。更是掀起一輪反臺高潮,江也會藉機跳出來,唱主角。中美飛機碰撞事件就是個活例子。

偵破應從最大嫌疑調查入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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