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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無效之訴 高院駁回

 2004-03-25 01:1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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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連戰、宋楚瑜提起本次總統副總統選舉當選無效、選舉無效之訴,臺灣高等法院於受理四天後,昨下午合議庭裁定駁回,理由是連宋未在中伐舉委員會公告當選之日後的法定期限內起訴,程序不合法;高院發言人溫耀源指出,連宋對此一裁定,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或是在中選會公告後,重行提出。

 至於高院日前查封的全國各地選委會的選票、選舉人名冊、選舉報告單等證據,目前不會啟封,高院將俟連宋是否提起抗告,抗告結果如何,以及是否重行起訴,再依法決定查封的證據如何處理。

 高院合議庭是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長為李瓊蔭庭長,受命法官為張蘭,陪席法官為楊豐卿,經三人合議後,裁定將連宋之訴駁回。

 駁回理由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候選人提起選舉無效之訴,必須在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依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必須在公告當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

 而所謂當選名單之「公告」,按同法規定,應系由中選會於投票日後七日內所為之公告(按,本次選舉中選會訂於二十六日公告)。

 而高院自三月二十一日受理連宋提起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之訴,迄昨天為止,中選會尚未公告,故合議庭以起訴程序不合法為由,駁回連宋之訴。

 連宋是於二十一日凌晨約三時,委託律師向高院起訴本次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以及陳水扁、呂秀蓮當選無效,高院受理後,裁准查封各地選委會選票及選舉人名冊等證據,並於二十二日上午完成分案。

 民事第九庭組成合議庭後,於二十二日下午決定發函連宋,要求就驗票範圍及驗票的具體辦法提出意見,供合議庭參酌。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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