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香港《商報》報導,香港有議員指出,至今為止,香港市民在內地被超期羈押的個案屢見不鮮。辦案人員往往置國法於不顧,拘留幾個月才通知檢察機關,偵查羈押一年半後還提不出新證據,放人時亦沒有作出交代,被羈押人士還要揹負著「取保候審」的包袱。
去年5月,高檢院發出清理超期羈押的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在七月底前將超期羈押案件糾正完畢。但是,有的香港人被超期羈押了一年,公安人員則以一個多月前發出逮捕通知書日起,計算羈押日期。
報導說,這樣的辦案手法,令在內地辦事的香港居民沒有安全感,嚴重打擊投資及發展事業的信心,對國家的經濟發展造成無形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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