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加): 一罪不二罰——強烈抗議湖北省公安廳繼續非法羈押杜導斌先生

2003年10月28日,湖北省應城公安局非法羈押網路作家杜導斌先生。11月10日,經孝感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將杜導斌先生正式逮捕,羈押在孝感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2004年2月11日,孝感市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不足將杜導斌案退回公安局。善良的人們(包括筆者本人)以為杜導斌先生有可能成為第二個劉荻而重獲自由。但是,沒想到在2月17日,新華網卻以《我國進一步審理杜導斌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為題,報導了湖北省公安廳新聞發言人就杜導斌案作出的說明。發言人先生並沒有提出杜導斌先生的新罪證,卻說:「事實表明,杜導斌的行為並非履行公民的正當權力,善意地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而是惡意地採取造謠誹謗的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國的『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發言人先生這番講話嚴重違背了司法公正的一個基本原則:一罪不二罰,即對同一罪行不可進行重複審理。

犯過罪的人也是人,他們也應該享有做人的基本權利(人權)。對他們的罪行進行過審理,給予他們與罪行相應的懲罰,並在他們接受過懲罰以後,他們就有權重新享受公民應有的權利,重新過正常的生活。國家權力機關就沒有權力再咬住他們犯過的罪行不放,對他們就同一罪行進行一次又一次地騷擾、打壓和懲罰。因此,在現代化民主國家中,都有「一罪不二罰」 (no double jeopardy)的司法原則。早在兩百多年以前(1791年),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The Fifth Amendment)就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就同一罪行受審兩次」(No person can be tried for the same crime twice)。既然孝感市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不足將杜導斌案退回公安局,就表明檢察院認為杜導斌先生的「罪行」不足以受懲罰。公安局既然不能提出杜導斌先生的新罪證,那麼就沒有二話好說,應該立即放人。

毛澤東的紅色恐怖年代裡,形形色色的帽子就像達摩克利斯劍永遠吊在百分之五的「賤民」頭頂。鎮反肅反、三反五反、反右派反右傾、四清社教、文化大革命,一個運動接一個運動,那些帶著地富反壞右帽子的人,由於他們在歷史上的「罪行」或「錯誤」,反反覆覆地挨批挨斗、受審查受打壓。被毛澤東的「陽謀」打成「右派份子」的人,哪怕在「改過自新」摘掉「右派份子」帽子以後,也不過只是換了一頂帽子--叫做「摘帽右派」。只要你有一頂帽子扣在頭上,你就永遠也抬不起頭來。你就永遠也不可能真正享受一個普通公民的權利。你就只能老老實實當一輩子的「老運動員」。而且,你的賤民身份還不是以你為限,還要殃及你的子孫後代。

鄧小平上臺以後,為地富反壞右摘帽,連「摘帽右派」這種帽子都扔進了歷史的垃圾堆。永久性的一罪多罰、重複治罪終於結束了。這無異於一次「大赦」(東海一梟語),其進步意義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對於「現行的」政治異議份子,中國共產黨卻沒有膽量和勇氣使用「一罪不二罰」司法原則。它往往多次使用同樣罪證來一而再、再而三地把「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帽子扣在異議人士頭上,使許多異議人士進進出出拘留所或監獄成了家常便飯。有重要外賓來訪可以把他們抓進去,在敏感的日子裡(例如6月4日)也可以把他們抓進去……哪裡有什麼公理和正義可言?

在歷史潮流的衝擊下、在國際社會的壓力下、在異議份子的吶喊中,中共黨國的司法機關漸漸地有了一點小進步。它已經不敢再肆意玩弄法律,把它當作赤裸裸的鎮壓工具了。在羈押杜導斌先生的時限上,它居然還照顧到了程序合法性(見柮著《歡迎中國共產黨的任何微小進步--喜聞杜導斌案檢方以證據不足退回公安局》,《議報》第133期),而且還通過湖北省公安廳新聞發言人的講話來對杜導斌案進行有限公開。(見劉曉波:《杜導斌案--從完全黑箱到有限公開》,《觀察》2004年2月18日)但是,程序上的公正是無法掩蓋司法上的不公正的。如果中國共產黨政府以為用(部分)符合程序的手段就可以進行不公正的司法,就可以矇騙中國人民和國際輿論,那就是對人類文明的愚弄和嘲諷。這不可能幫助它達到它的罪惡目的,而只能反襯它的荒唐和可笑。

我們強烈抗議湖北省公安廳對杜導斌先生以言制罪、繼續非法羈押杜導斌先生!我們鄭重呼籲:在沒有找到新的「罪證」之前,本著「一罪不二罰」的法制原則立即無條件釋放杜導斌先生!(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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