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的所有文章唯一目的是為專制制度護短。這篇文章的主旨是:
國王貴族權力與人通過一種利益交換叫做公平;
民主權力與人通過一種利益交換叫做不公平。
這是一篇自相矛盾、不能自圓其說的文章。
其最顯著的自相矛盾處是:「公平法制」內容包括他一貫主張的專制權力者可以禁制言論自由、封鎖訊息;除了法定執政黨外禁止其他黨派活動;反對和否定選舉;精英有執政特權;沒有大學文憑的人沒有當統統候選人權利;…等等。
現在摘錄其中一些作出評論。
【質疑1】
和合說,法律與人們的意志、利益無關;法律是科學,它是由人們找尋和發現出來的。張三質疑:我認為法律是把人們在現實中利益分配的平衡點用文字規定下來,以維持社會秩序的結果。它當然內裡有科學的根據,人們也可以和應當把它作為一門科學來研究。但是,法律主要目的是為了利益分配,而不是為了找尋科學真理。法律是社會意識的表現,它是社會主流意識的體現。
和合如果認為法律是人們從事研究而找尋發現出來的科學真理的話,請舉出在法律研究機構裡由「法律科學家」找尋發現出來的一條法律條文(只要一條就多了)。這條法律條文是沒有經過選任、委任或自任的立法者制定或確認而成為有效的法律的。這條法律條文是不涉人們利益的,是不表現人們意志的,是不體現社會主流意識的。只要和合能舉出一條這樣的法律條文,和合的法律是科學論或許還有一點點事實根據,若一條也舉不出,我只能說和合的「法制」理論是空話。
【質疑2】
和合說:「在法律內部,必須體現公平。公平並不是平等。法律內部,是存在著權力的不平等,和權利的不平等的現象的。」又說「法律可以規定特權,但不能把特權具體賦予某一個人;它可以規定社會等級,甚至闡明各等級的劃分標準,但它不能劃定某人一定屬於某一等級;它可以規定君主政府的世襲,但不能指定誰個是國王、誰家一定是皇室。總之,立法權力中不能有任何功能與具體物件發生關係。(引自盧梭《契約論》)」
張三質疑:我不管這話是盧梭、馬克思還是上帝說的。我只管你對這話理解對與錯。
法律「可以規定特權」、「可以規定君主政府的世襲」等等,是指法律的「功能」;它是不是公平,是人們對這種功能所作出的規定所具有性質的「評價」。
希特拉若用其法律「功能」規定日爾曼人對猶太人有特權,納粹黨對其他黨有特權,請問你和合是不是對這種納粹法律性質的評價也是判定為「公平的法律」?
這是概念混亂。和合把法律的「功能」=對法律性質的「評價」。
【質疑3】
和合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對於司法而言。也就是說,人人是在法律的"外面",面對法律,都沒有超越法律的權力。每一個人針對法律裡面的相應條文,都是平等的。這一平等,是絕對的。」
張三質疑:既然「法律內部,是存在著權力的不平等,和權利的不平等的現象的」,同時又是法律「可以規定特權」、「可以規定君主政府的世襲」那麼,理所當然,法律可以規定某類人比另一類人有更高的權力和權利。例如,在邏輯上必然可以規定「張姓人士具有在法律面前高於和姓人士的特權」的法律條文。請問,在這樣的 「公平法律」面前,和姓人士怎麼樣可以與張姓人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平等的公平是存在的。例如用同一比賽規則、同一起點線起跑,出現有冠亞季軍的不平等結果。這種不平等,大家都覺得它公平,都能接受,這叫不平等的公平。公平意指處事持平公正,現在和合的法律「處事」卻是區別性地對待各類人;或給某類人多權力、權利、特權,對某類人則相反。這樣的法律既不持平也不公正。這怎麼能叫公平?
這裡還要注意一點。法律做不到公平是一回事,法律不願公平或推行不公平是另一回事。很明顯,和合不是基於無奈而讓法律不公平,而是執意要肯定、鼓吹和推行不公平。和合要的是機會、起點、規則不平等的法律,並把這種不平等法律叫做公平。
可以包含不公平的內容,可以規定出不平等的權力和權利,可以規定特權,這樣的法律也叫做「公平」的法律!這不是凡人的邏輯可以推導出來的,也不是凡人的頭腦可以想像出來的。
【質疑4】
和合說:「法律是公平的」,又說:「公平就是充分的利益交換」。但同時又反對法律是益分配需要的結果和法律體現主流社會意識的說法。
張三質疑:這個「充分的利益交換」本身就是指通過利益交換實現社會利益分配,這個「充分」必然體現主流社會的意志和滿足其要求。人們怎麼能想像一個主流社會反對的「利益交換」可以是「充分」的狀態?很明顯,法律體現的「充分的利益交換」,就是指把現存的利益分配現實用法律把它規定下來。這樣的法律必然是表現出是人們意願認同的社會利益分配的記錄,即表現社會意識和體現主流社會意志。
至於這個「充分的利益交換」是不是體現了法律的公平,那是另一回事了。
和合用「充分的利益交換」這個概念來「否定了民主派的那種"多數人頭決定論"。」但事實恰恰相反,和合的「充分的利益交換」論正好有力地證明,「法律是主流社會意志的體現」這一命題。設想一下,在一個一百人的社會裏,有九十九人實現了體現和合法律公平的「充分的利益交換」,於是立法者根據這一最多數人認同的「充分的利益交換」用法律條文把它規定下來。請和合回答,這樣的法律條文是與「民主派的…多數人頭決定論」重合還是和甚麼科學條文重合?這不正好說明你「充分的利益交換」的公平法律,正好體現了主流社會的意志嗎?
和合又說:「從中可以看出,公平並非絕對。因為,同樣的交換,在不同時期,和不同的條件下,價碼可能是不同的。另外,也取決於行為主體的個人技巧,情緒等等。」請問和合,這些「條件」、「價碼」、「技巧」、「情緒」等等是從哪裡歸納總結來的?除了從主流社會歸納總結外別人它途。可見和合又給「法律是主流社會意志的體現」增添了證據。你和合說的法律是科學客觀真理,與人們的意志無關若成立的話,那麼一個科學原理、規律怎麼可以讓人們用「條件」、「價碼」、「技巧」、「情緒」等等多屬於意識方面的東西隨意加以改變的呢?
【質疑5】
和合說:「公平的利益交換是需要根據前提條件的」,而「當前的政治體制,就是一種前提條件。」「例如,英國的國王,和貴族,就是已經存在的前提條件。你可以通過一種利益交換,來使他們放棄一部分權力,但是,獲得另一部分補償。這就是公平的體現。」
張三質疑:我完全同意和合這段述評;至於這是不是公平,是另一回事。我想指出的是:體現「當前的政治體制」的意識必然是社會主流意識。把「當前的政治體制」作為「公平的利益交換前提條件」就是把社會主流意志作為「法律公平」的前提。人們怎麼能理解一個把主流社會意志作前提的法律又是不體現主流社會意志、甚至連與人們意志也無關的東西?
【質疑6】
和合說:「利益交換各方的代表,並不是地方上,多數投票選舉出來的議會代表。從上節的例子可以看出,按照民主制度,多數選舉出來的人,無論是作為議員,還是總統,都無法全面地代表各方面的利益。用這種局部群體支援的政府來治理國家,必然會導致利益分配的不公平。」
張三質疑:我姑且不與和合爭論民主代表能否代表各方利益,且來看看民主制度「導致利益分配的不公平」是甚麼邏輯和理論。
請注意!和合上面說了這樣一段話:「例如,英國的國王,和貴族,就是已經存在的前提條件。你可以通過一種利益交換,來使他們放棄一部分權力,但是,獲得另一部分補償。這就是公平的體現。」
請注意了。不能代表各方、只能代表王室貴族本身的「英國的國王,和貴族」與人們「通過一種利益交換」是「公平的體現」。而雖然不能「全面地代表各方面的利益」,但總算能代表多數一方利益的民主議員或總統作代表與人們「通過一種利益交換」就「必然會導致利益分配的不公平」!
專制國王貴族交換利益就必然公平,民主代表交換益就必然不公平!
專制國王貴族作為「已經存在的前提條件」,「就是公平的體現」,民主制度作為「已經存在的前提條件」,「就是不公平的體現」。
「英國的國王,和貴族」這種只有自己支持援的政府來治理國家,必然會導致利益分配的公平;民主政府「這種局部群體支援的政府來治理國家,必然會導致利益分配的不公平。」
這是甚麼邏輯和理論?
上述理論給出的公平標準是:我認同的東西(例如專制)就是公平,我反對的東西(例如民主)就是不公平!
2004-01-24(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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