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第六條關於「滅絕種族罪」的定義是:「滅絕種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殺害該團體的成員;2.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 5.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第七條的「危害人類罪」指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一攻擊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一部分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謀殺;2.滅絕;3.奴役;4.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5.違反國際法基本規則,監禁或以其他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6.酷刑;7.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嚴重程度相當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別,或根據公認為國際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進行迫害,而且與任何一種本款提及的行為或任何一種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結合發生;9.強迫人員失蹤;10.種族隔離罪;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對人體或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他性質相同的不人道行為。
4年來,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採取了的「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滅絕政策,其罪行符合「滅絕種族罪」以上5條中的前4條,符合「危害人類罪」定義中的除第十條以外的所有條款。
本報告分為十個部分。第一部分: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基於江澤民個人意志的、蓄意的群體滅絕犯罪;第二部分:江澤民全面系統的利用國家機器和國家政權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610系統、媒體、司法、公檢系統、教育部、文化部、政協、共青團、婦女組織、反邪教協會等在各自的領域內參與迫害);第三部分: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的精神酷刑和企圖滅絕信仰(精神病院、洗腦班、創傷後應激綜合症、對親屬的精神傷害);第四部分: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江澤民對法輪功實行「肉體上消滅」政策;第五部分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奴役:勞教所強制勞動,酷刑和奴工產品;第六部分: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強姦、性暴力、強迫墮胎,對兒童造成的傷害;第七部分: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江澤民不惜動用了最野蠻的公開搶掠手段(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第八部分:江澤民將迫害推向海外(通過它海外媒體、使、領館、某些國家的政府和公司);第九部分: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江澤民實踐並完成了個人的獨裁統治,包括後江時代,江家幫進入最高領導層和要害部門(周永康──公安,李長春──媒體;賀國強──組織等)使迫害得以延續;第十部分: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的實質是滅絕人們的道德和良知。
第一部分: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基於江澤民個人意志的、蓄意的群體滅絕犯罪
在1999年「7.20」大規模對法輪功修煉者迫害之前,為了達到徹底消滅法輪功修煉團體的目的,江澤民已經運用手中的權力從思想、輿論宣傳、組織結構、國家政策以及法律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而充分的準備,種種跡象表明大規模迫害完全出於江的個人意志。迫害的實施踐踏了中國的憲法和國際人權公約。
背景介紹: 1999年4月25日,由於天津法輪功學員有多人無故被抓和抄家等,上萬名法輪功學員來到北京國務院信訪辦上訪。這就是有名的「4.25集體上訪」。當天,法輪功學員代表與總理朱鎔基和其他高級官員進行了會談,朱鎔基當天要求天津立即放人。上萬名法輪功學員也於當天悄然散去,沒有引起任何風波。中國政府方面從來沒有公開證實也沒有否認過朱鎔基對此事的處理。但目擊者證明當天在信訪辦門口看到朱鎔基出來和法輪功學員打招呼,中央兩辦在正式鎮壓前的1999 年6月14日有一個對法輪功學員的談話要點也可以佐證前總理朱鎔基和平解決了法輪功學員「4.25集體上訪」。 [2]
1、為迫害法輪功做準備
1)思想準備:信仰差異成敵我矛盾
江澤民顯然對法輪功學員請願時所表現出的自律、和平和協調能力感到很不安,覺得自己的權威受到了挑戰。同時,江對朱鎔基在未經自己同意的情況下就和法輪功學員代表談判並妥善處理了這一事件也很不愉快。這種心情從當天夜裡,江給政治局常委及其他領導寫的一封信[3]中可以反應出來。
在這封信中,江寫道,「(法輪功)究竟同海外、同西方有無聯繫,幕後有無「高手」在策劃指揮?這是一個新的信號,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敏感期已經來臨,必須盡快採取得力措施,嚴防類似事件的發生。」信中,江又將法輪功學員集體上訪的事件和1989年的民運相聯繫,暗示上訪活動為政治事件。信中寫到,「這次事件,是 1989年那場風波以來在北京地區發生的群體性事件中人數最多的一次。」「難道我們共產黨人所具有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所信奉的唯物論、無神論,還戰勝不了法輪功所宣揚的那一套東西嗎?果真是那樣,豈不成了天大的笑話!我們的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該清醒了!」在這裡江澤民已經明確地將意識形態中信仰的差異劃歸為敵我矛盾。
1999年6月7日,江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發表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講話 [4],稱法輪功群眾為「思想迷信的人」,並將法輪功的產生和迅速傳播說成「國內外敵對勢力同我們黨爭奪群眾、爭奪陣地的一場政治鬥爭,」並說,「這個問題很不簡單,如果看不到它的政治實質,不堅決地、妥善地抓緊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就要犯歷史性的錯誤。」
在這個講話中,江還聲稱,「越來越多的事實證明,『法輪功』問題很不簡單,不可小看,更不能掉以輕心。如果這個問題不能抓緊解決,將會成為一個很大的社會禍害。」[4] 儘管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來支持他的這一指控,江還是在講話提到,「『法輪功』問題有很深的政治社會背景乃至複雜的國際背景。」「這是1989年那場政治風波以來最嚴重的一次事件。」聲稱要對法輪功 「採取有力對策」。[4]
2)政策準備
1999年4月2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出通知[5],要求立即組織黨委常委(黨組成員)學習討論江給政治局常委及其他領導的信,研究貫徹落實措施。
1999 年5月8日, 江給中共中央政治局、書記處、中央軍委諸高層領導人批示[6],「要求黨員、幹部主動、自覺地同法輪功組織脫離關係,把這項工作作為檢驗單位工作的條件。」提出對法輪功的集體活動「要嚴加訓誡,責令其立即停止活動,各級公安、安全部門要加強情報信息工作,特別要注意收集和掌握苗頭性、內幕性、動態性和趨向性信息,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處置。不提供煉功場所,不提供交通工具,不提供印刷通訊設備。」要求各級單位「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
在1999年6月7日的講話中,江命令「對參加『法輪功』的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在職幹部、離退休幹部,所在單位的黨團組織和行政領導,」「要求他們在思想上劃清界線,立即脫離『法輪功』組織,回到黨的正確立場上來。」 [4]
接著講話中提到對不放棄信仰的法輪功學員「要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組織措施,各部門、地方和單位要堅決貫徹落實。」「必須最大限度地孤立和堅決依法打擊」「幕後人物和主要策劃者、組織者,絕不能心慈手軟。」很明顯,除了採取迫害法輪功創始人、活動協調人等手段外,從一開始,江就把鎮壓的目標對準了法輪功修煉者這個群體。只要他們不放棄信仰就都在被打擊之列。自此,大規模對法輪功學員的洗腦等精神迫害和肉體酷刑折磨開始了。
3)組織準備:成立「610」辦公室
在1999年6月7日講話中,江說,「中央已同意李嵐清同志負責,將成立一個專門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李嵐清同志任組長,丁關根、羅干同志任副組長,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統一研究解決『法輪功』問題的具體步驟、方法和措施。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密切配合。」[4]由此看出,自1999年6月7日起,江已經為全面鎮壓法輪功做出了組織準備。
1999 年6月10日,在江的直接指令下,中共中央專門成立了由李嵐清任組長的「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下設中共中央「610」辦公室,作為它的決策和執行機構,由政法委書記羅干主持,常設於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擁有廣泛的絕對權力,凌駕於政府、司法等一切國家機構之上,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最高權力機構。之後,全國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等都相繼成立了「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及其執行機構「610」辦公室,前者由各級黨委主要成員組成,後者隸屬於當地的政法委。在處理法輪功上,「610」辦公室直接指揮操縱,嚴密控制各級黨政機關及公安、檢察、法院、勞改、勞教、國安部門,以及宣傳機構和新聞媒體。按照江澤民的意圖、命令和需要,積極開展各種鎮壓活動。
2003年3月21日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3〕8號)[7]中明確了「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與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說明雖然國務院成立了「610辦公室」的相應機構,卻並沒有領導權。此外,在中共權威喉舌「人民網」的資料庫中,中共中央直屬機構 [8]和中國國務院及各部委行署暨直屬機構領導名單[9]都沒有「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或「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的正式名稱存在。這個有兩個正式對外名稱和一個對內名稱(610辦公室)的組織卻不見於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公開機構名單,可以認定這是一個非法的秘密組織。從它的操作方式看,這是一個只對江涸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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