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易: 為 公 投 叫 好
當前,「公投」一詞恐怕是最多跳入華人眼帘,響在華人耳中的一個字眼。然而,因為中共的故意歪曲,片面而反動的宣傳及將「公投」與「台獨」的直接掛鉤,便使「公投 」一詞帶了貶意,便令華人朋友對它的認識模糊、錯誤起來,便遭到很多人的排斥與反對。因此,有必要對公投一詞作出詳細而正確的解釋,還它正面的、褒義的本來面目。尤其應該使我廣大華人朋友認識到公投是民主的一種表現形式。反對公投就是反對民主;打壓公投就是就是打壓民主,就是專制獨裁。我們應該為公投叫好。一.什麼是公投
所謂公投,就是公民就一定範圍的重大的公眾議題,以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的一種法律行為。它是成熟的民主社會普遍採用的一種民主形式,受到各民主國家的法律規範與保護,因而成為一種最直接的民主制度。各民主國家定期舉行的大選,可以說是公投的具體實例。近幾年,澳洲就要不 要 實行共和舉行過公投,歐洲很多國家就要不要加入歐盟也舉行過公投。臺灣立法院還於2003年專門制定了<<公投法>>。
公投既然是公民的一種法律行為,當然就有一般法律行為所具備的要素和不同於其他法律行為的獨有特性。
公投這種法律行為的主體是公民集體(或曰公眾)而不是單個的公民個人。就是說,公投法律行為必須由一定區域內的全體(大多數)有投票權的公民共同進行。個別人或少數人的投票是沒有法律意義的 ,因而也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公投這種法律行為的客體就是公民投票表決行為所指的對象。如憲法是否被表決通過,誰將成為國家總統,國家實行什麼樣的政治制度和組織架構,民族要不要獨立或幾個民族的合併統一等等。
公投這種法律行為的內容就是公民投票表決的內容。縱觀世界各國的公投,公投內容可謂非常廣泛,從憲法的制定,國家領導人的產生,到國家政治制度的確立,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其他各種各樣的專項議題,都可以交由公民表決。
那麼公投的法律特徵有哪些呢?
第一,公投是一種公眾法律行為。因此它需要公民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間、地點,並就同一議題表達贊成、反對或棄權的意見。任何組織或個人不遵守法律規定,自行其是,任意妄為,就是破壞公投的違法行為,就要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如在澳洲大選時,選民不參加投票,就要被罰款。
第二,公投是一種公開法律行為。所以,在公投之前,任何組織或個人都可以就公投的議題,利用各種輿論工具闡明、宣傳其主張,批評、譴責、攻擊相反的意見(當然要遵守一定規則,不能進行人身攻擊,不能造謠、誣陷他人等),以便在公投時,爭取最多的民眾,實現本組織或本人的 意志、願望和要求。
第三,公投是一種公平競爭的法律行為。一個組織,一個個人,其意見是否正確,主張是否合理,能否被大多數民眾所接受,既需要這個組織或個人對其主張進行天花亂墜般的吹噓, 又必須讓人們完整瞭解其主張的科學依據、事實材料、可行性分析和結論的可靠、可信,更要在最後接受公眾投票表決的檢驗。整個公投的過程是一個彼此競爭,優勝劣汰的過程。但因這種競爭主體的廣泛性,競爭行為的公開性和嚴格依法進行的合法性、正當性,就使公投競爭行為公平,有序。
二、公投是民主的直接、最高和最廣泛的表現形式,是真正民主
通過上面我們對公投的概念、構成要素和法律特徵的分析,相信人們對公投的好壞、善惡和是非標準,已經有了比較清楚的認識。現在,我們再從公投與民主的關係,來進一步探討公投的好處、妙處。
其一,公投是民主的直接表現。因為通過公民公投,公民可以 直接抒發、表達他們的意願和意見,並通過表決結果,使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得到體現。當今世界,民主概念已深入人心,民主理念已成普世價值。即使是少數喜歡欺壓、剝削他人的專制獨裁者,也不敢公然聲稱自己就是要實行專制獨裁,也只能採取偷梁換柱、混淆概念的卑劣手法喊民主之名而行專制獨裁之實。中共的所謂社會主義民主和中國特色的民主等,就是一個最明顯的例子。中共成立七十多年來,它一天都沒有停止高呼民主的口號。但是,中共篡政50多年的歷史卻表明,中國人民從來就沒有享受過真正的民主。其根本原因就在於中共從來沒有通過公投這一直接民主形式,讓廣大中國人民自己投票表決過任何一件重大國事。豈止「三個代表」,可以說在任何領域的任何重大議題,都由中共強行「代表」了廣大人民。因而,就使所謂的社會主義民主變成了地地道道、不折不扣的專制獨裁。
其二,公投是民主的最高表現形式。不可否認,抓鬮、碰運氣的辦法含有一些民主的色彩。但那是原始、落後而低級的一種民主的表現形式。間接的「代表制」雖然也是民主的一種表現形式。但因常在代表資格、代表許可權等環節出現問題,而使代表制失去民主的真意,流於形式,喪失其原有的功能。人類有史以來,已經發明瞭很多民主形式,但與公投相比,還沒有見到任何一種形式可與之相比高。
其三,公投是最廣泛的民主表現形式。無論中共的政治、法律、社會還是其他相關方面的教科書、理論書。都千篇一律地說什麼資產階級民主是虛假的、騙人的、少數人的民主,而只有社會主義的民主才是貨真價實,才真正體現最廣大人民利益和意志,才是最廣泛的民主。事實恰恰相反,從中共五十多年來從不願也不敢進行公投而民主國家卻越來越多地使用公投這一民主形式相比較,就不難看出誰真誰假。嚴格地講,中國根本就沒有民主,無法與民主國家比較民主的範圍大小、廣窄。我們講公投是最廣泛的民主表現形式,是因為民主國家毫不例外、毫無歧視的允許每一位合格公民參加投票,公投的議題和範圍也越來越多,越來越廣。甚至核電廠要不要建造,是不是要求敵人撤出飛彈等軍事威脅,都可以列入公投的議題。這不是民主國家政治家們的優柔寡斷,而是他們對國家、對他的選民認真負責的智慧之舉。
其四,公投是最真正民主的表現。毫無證據的指責、批評他人的民主制度虛假,是沒有說服力的,也是不可能騙人於長久的。在信息已經不能完全封鎖的信息化時代,依然玩弄愚民政策就更顯卑劣、愚拙。中共不也宣稱人民才是創造歷史的英雄嗎?為什麼又自相矛盾懷疑人民的素質,甚至貶低、誣蔑中國人民素質低而不敢就中國的各項重大議題進行公投呢?懼怕廣大中國人民,擔心中國人民會投票否決中共的專制統治,否決少數專制獨裁者的意願,才是中共從來就不 願也不敢進行公投的原因所在。可以說,公投是檢驗真假民主的試金石。也是民主社會走向成熟的標誌。一切致力於中國民主的有識之士和希望中國走向民主道路的仁人志士,那就讓我們從公投憲法,通過一部真正民主憲法開始吧。這是中國民主憲政之路的起點。也是中國民主運動自西單民主牆至今二十多年的 經驗總結。
其五,公投是人類迄今為止的一種最公正、最公開、最合理的辦法。眾所周知,不管是公民個人或某個團體、組織,其作為或不作為都是為了本身獲得利益,至少不會損害本身的利益。但是,這個人或這個組織的行為是否會損害或侵犯他人的利益並因此招致他人的反對、反抗呢?當利益產生衝突時,人們的意願必定有分歧,分歧的結果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怎麼辦呢?解決的辦法大概有三個。A:一方靠強制壓服他人,使他人屈從;B:聽天由命,抓鬮看誰有運氣;C:公投表決,少數服從多數。三者相比,第一種辦法顯然是野蠻粗暴,毫不講理,已經被人類共同否定的專制獨裁辦法。第二中辦法看似公平公正,其實卻不一定公平公正。而且它也完全排除了人類理性的思考與判斷,就更難被人認為是合理的。特別是人類文明已經高度發達的當今世界,聽天由命的宿命論思想也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拋棄。與其聽天由命還不如大家開誠佈公,反覆辯論,充分論證,權衡利弊,趨利避害,最後由全體成員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之。雖然,我們不能說公投是人類解決爭議的盡善盡美的辦法,但卻可以說他是人類迄今為止的一種最公正、最公平、最合理的好方法。
三,公投與台獨
臺灣的中華民國是一個在「實質上」和「法理上」條件全備、完全獨立的主權國家。中華民國有其臺灣、金、馬和彭湖列島組成的不受任何他國侵犯的領土、領空和領海;有二千三百萬不受其他任何外來政權管治的國民;有自己健全的立法、司法、行政、軍事等國家組織機構和法制體系;有獨立的與他國相互承認,互派大使,互設使領館,平等、友好往來的外交權。因此,臺灣人民要不要舉行公投,就什麼議題進行公投,完全是臺灣人民的主權,其他任何國家都不能幹涉或指手劃腳,說三到四。
正因為中華民國早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二千三百萬臺灣人民就不可能也毫無必要再脫褲子放屁、勞民傷財的搞什麼「獨立公投」。中共硬要將臺灣的「公投」與「台獨」掛鉤,以所謂「負責」的態度,鼓動、煽情中國人民,以飛彈和戰爭來嚇唬、威脅臺灣人民,其實只是為了中共自己的專制獨裁統治。
我們討論公投,首先要清楚認識「公投」與「台獨」沒有什麼必然的直接的聯繫,中共強行將「公投」與「台獨」掛鉤是別有用心,是欺騙中國人民和世界輿論。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多次說,臺灣的「3、20公投」根本不是什麼「統獨公投」。一月十六日他更明確宣布:「3、20公投」是就以下兩個議題進行表決:1,如果中共不撤除飛彈,你是否贊成增購反飛彈設備,以強化臺灣自我防衛能力?2,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共協商,推動建立兩岸和平穩定的互動架構,以謀求兩岸的共識與人民的福祉?由此可見,這兩個公投議題與「統獨」沒有任何直接關係。美國等民主國家先被中共所迷惑,對臺灣公投表示關注。當這些國家完全知曉臺灣的公投議題後,予以歡迎。而中共僵硬體制下的國台辦大員還是依然故我,毫無變化地 「堅決反對」。實在欠缺智慧又有失泱泱大國之風範。
中共為什麼如此害怕臺灣公投,以戰爭相威脅,並揚言什麼「不惜一切代價」呢?道理很簡單,因為中共害怕民主。民主國家搞公投,中共想方設法編造謠裕(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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