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怎樣「監督」政府?
11月21日,溫家寶總理在北京接受美國《華盛頓郵報》的採訪,在談到政治改革時,他把「加強監督,特別是人民對政府的監督」看作當前最重要的四件事之一。我們當然沒有理由懷疑溫家寶的誠意,只是他沒有講到「人民」怎樣「監督」政府,未免令人遺憾。何況,「人民」這個概念本身就是模糊的,缺乏明確的界定。誰是「人民」、誰不是「人民」都很難搞清楚,又如何能擔當起監督政府的責任。為了讓共和國總理的良好意願真正化為現實,我想,與其說讓人民監督政府,不如乾脆讓公民監督政府。「人民」是個政治概念,「公民」才是一個法律概念。一字之差,相去卻何止萬里。一旦破除「人民」神話,把懸在空中、寫在紙上、掛在口中的「人民」轉變為活生生的普通公民,每一個公民就可以儘自己所能、運用各種方式監督政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確保公民批評權與公民彈劾權的實施。
公民的批評權首先就是批評政府的權利,不僅允許公民在官方報刊發表任何負責任的批評言論,而且保障公民自辦報刊、網站的自由。1927年10月,一個叫章乃器的銀行職員在業餘時間辦了一個「小規模的言論機關」《新評論》半月刊,自出經費,自寫、自編、自校、自發行,堅持了將近一年,直到被國民黨當局禁止發行。那時離「四一二」事變不遠,到處籠罩著白色恐怖,章乃器可以自辦刊物,發表《蔣介石的婚姻革命》《國民黨到底代表什麼?》這樣尖銳的批評文章。我們現在的大環境應該比那時候好得多了,既無迫在眉睫的外患,更無白熱化的內戰。開放輿論,讓公民自辦報刊,哪怕批評政府,也沒有什麼大不了的。這對改進政府工作、遏止腐敗有百利而無一害,又有哪個公民不熱愛他可以批評的政府?
要想有效地監督政府,公民只有批評權是不夠的,還需要彈劾權。簡單的說,公民彈劾權就是公民可以按一定程序彈劾有違法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現行信訪制度暴露出的弊端足以證明,這一制度已很難適應現實的需要。既然「一切權力歸於人民」是共和國的立國準則,在憲法框架內建立公民彈劾制度就沒有什麼障礙。使公民通過正常途徑行使直接監督政府的彈劾權,這是「發揚民主,加強監督」的有效方式,也是國家保持長期穩定的根本出路。有了這樣的公民監督,「政府才不敢懈怠,才不會人亡政息。」
追根溯源,政府本來就是為了保護人們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而產生的,在這一大前提下,監督政府既是每個公民天賦的不可轉讓的權利,也是他們義不容辭的責任。不知道熟讀美國《獨立宣言》的溫家寶先生是否同意?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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