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內被處宮刑 一個超期羈押者的非正常受傷

下跪,不斷的下跪……

  10月下旬,北京五棵松一家旅館的地下室,26歲的李文獻又犯病了。姐姐李密再一次將弟弟從水泥地面扶回床沿。李文獻的眼睛木然直視前方,雙手懸在胸前,鼻息沈重。

  「出來後發作了好幾次,每次都下跪,勸不住,總說有人要抓他、害他。」李密說。

  3年半前,李文獻因確診精神病而獲准「患病取保」,此前,他被羈押在河南商丘市鹿邑縣公安局看守所。

  「他原本是個非常健康的孩子。」為了照顧弟弟,今年31歲的李密中止了在北京一所大學的進修。雖然沒有固定工作,她不斷地奔走於全國人大、高法、高檢等等機構的信訪部門。在河南商丘,年愈六旬的母親劉素蘭也重複著同樣的事,向幾家司法機關申訴。

  為李文獻的被捕,李家人不斷鳴冤叫屈。他們最不能接受的事實是--就在李獲准取保的前幾天,在看守所裡,他的龜頭被割掉了。

  一起非正常受傷事件

  2000年5月14日晚,河南商丘市鹿邑縣穆店鄉蘆莊村村民李樹新接到縣公安局看守所的電話。

  李文獻出了事,正在縣中醫院治療。

  「全身青一塊紫一塊,一看就知剛被打了。」李樹新說,當他趕到醫院時,兒子李文獻戴著腳鐐躺在病床上,手上的手銬已解除,他的下身被紗布纏裹著。

  「龜頭闕如,龜頭部位只剩下一點點皮肉」。當時,縣中醫院外科大夫何延中與精神病科的一位大夫對李文獻進行聯合治療。何延中說,他和他的同事們對李今後的性功能表示擔憂。

  接診時,李文獻「胡言亂語,驚恐不安」,而且「右側頸部、右腋後、腋下、雙股內側有多處皮下瘀血」。何回憶,看守所是以精神病治療的名義將李文獻送診的,醫院則為李實施了簡單的龜頭清創縫合手術。事後,河北省廊坊市人民醫院對李所作的診斷是:「陰莖曾被刀割,無龜頭」。

  當時,家人為李文獻的身體受傷部位拍了照。此後,李在中醫院住院兩月餘,精神病症逐漸消除,但因龜頭清創縫合手術「太過草率」,「尿只能一滴一滴地排」,後轉治鄭州才徹底治癒。而他的精神病,幾年中出現多次反覆,先後在河南、河北、北京等地治療,花費數萬元。

  2000年5月18日,李文獻獲准取保。此前,4月21日,商丘市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委員會對他進行了精神病鑑定,該所5月2日提供的鑑定結果顯示:李文獻「有明顯的被害妄想、關係妄想」,屬於「急性妄想發作」,「建議住院治療」。

  「是李文獻自己割的。」2003年11月5日,鹿邑縣公安局副局長宋豐收這樣說。

  三年前的事發當晚,看守所的民警給也是這樣回答李樹新:「李文獻精神失常,自己用玻璃片將龜頭劃傷的。」

  宋豐收說,李文獻因涉嫌故意傷害被拘後,多次毆打同室人員,先後關過3個號,後來又調到4號,一個多星期後又多次打人,並割手腕自殘。看守所只好給他戴上刑具。

  所謂刑具,根據李樹新的說法,是腳戴腳鐐,手戴手銬,腳鐐、手銬間又有鐵鏈連著。他在領醫生給兒子打針時,多次遠遠看到,因鐵鏈太短,兒子走路時必須佝僂著身體。

  宋豐收回憶,事發當天下午,一同室人員發現李文獻一直躺在被子裡,掀開被子發現李手上有血跡,立即作了報告。民警把李帶到看守所大院,發現其襠部有血跡,脫掉褲子,看到其龜頭正流血,連忙用三輪摩托送往縣人民醫院外科治療。經檢查,發現李文獻龜頭被割掉一部分。

  宋豐收說,送李文獻治療同時,民警在他的被窩裡發現了「豆粒大的玻璃片」。經反覆訊問,李文獻交代說,是上午醫生來打針時他在看守所的院子裡偷偷揀拾到的,然後蒙著被子自己把龜頭割了。

  「那天上午,醫生根本就沒有給他打針。」李樹新對公安局的說法提出了一個細節上的異議。他回憶,當天早晨,是他本人領著醫生到看守所為兒子打針的。但醫生很快就出來了,告訴他,李文獻不肯打針,說自己沒病。李樹新的另一個疑問是:「在手和腳都被銬住、行動非常困難的情況下,他能自己把自己弄出一身的傷痕?他能用小小一塊玻璃片把那麼敏感的龜頭割了?」

  他回憶,當時醫生進入看守所後,看守所的看門人悄悄告訴他:你兒子又罵人了,這回罵了看守所的一位副所長。

  事後,當李文獻病情穩定時,家人多次問起此事,李都說「記不清當時發生啥事了」。

  「鹿邑縣公安局對此事非常重視,經多次調查,最後認定此事件純屬李文獻個人行為。」宋豐收說,鹿邑縣公安局當時的結論是:在李文獻被關押期間,看守所民警沒有對他進行任何體罰和污辱行為。

  宋豐收也承認看守所事件中的失職。事發後,公安局責令看守所進行了安全教育,要求以此為教訓,查漏洞,完善管理制度,堅決杜絕類似事件發生。

  打人事件後的違規辨認程序

  李文獻的被抓,源起一宗打人事件。

  1998年12月25日晚9時許,鹿邑縣人李彬與兒子,縣一高讀一年級的的李鹿旗,以及李鹿旗的4名同學晚自習後離開學校,走到縣化肥廠門口時,被蹲在路燈下的兩名青年扭住並打倒在地。李的一名同學上去拉架,眼鏡也被打飛。

  後經法醫鑑定,李鹿旗鼻骨粉碎性骨折,傷情為輕傷。

  在向警方報案時,李鹿旗指認打人凶手是同村人李文獻。隨後,警方讓李文獻和另4人走在一起,由4名在場學生辨認。很快,李文獻被指認為當晚的打人凶手。

  李文獻則稱,案發時,他正在130多公里外的商水縣巴村鎮政府(李大專畢業後,分配在此)和幾個年輕同事一起過聖誕節。

  警方採信了這次辨認結果。李文獻在交納3000元保證金給李鹿旗看病後,回到巴村鎮繼續上班。

  對於這次辨認,李文獻的家人提出了眾多懷疑。李文獻的律師在後來取證時發現,4名在場學生中,李鹿旗的堂弟作出了肯定辨認,另外三名學生有的說「沒看清楚他(打人凶手)長什麼樣,心中不十分肯定」,有的說「主要是受了另兩人的影響,就跟著附和了」。

  兩名自稱「附和」別人看法的學生告訴李文獻的律師:派出所當時告訴他們,「這裡邊(供辨認的5人)一定有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後來參與辦案的鹿邑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趙氣光也承認,辨認程序違規,是後來公訴不利的主要原因。

  一個事實是,李彬和李樹新兩家曾有積怨:1997年,李彬因毆打李樹新,被當地公安機關拘留7天。李樹新說,此後,李彬多次揚言說他有親戚在縣政法機關,一定要把面子撈回來。

  關鍵證人為何四度改口

  1999年元月,鹿邑警方來到商水縣巴村鎮政府,找李文獻的同事曹玉林、範華、馬致遠取證,三位同事證實了李文獻的說法。隨後,巴村鎮政府辦出具了李文獻在1998年12月25日和26日沒有缺勤的證明。另有其他幾名幹部也證實,案發當天下午,李文獻還在蹲點的村裡搞換屆選舉工作。不久後,鹿邑警方再次來到巴村鎮取證。這次,曹玉林、馬致遠改變了說法,兩人表示,記不清在李文獻那吃米飯是25日還是26日了。馬致遠還對警方說,第一次的說法是李文獻提示他那樣說的。

  同年3月12日,鹿邑縣檢察院對李文獻實施逮捕,此前,他以涉嫌故意傷害被刑拘。

  但李文獻始終不承認打了李鹿旗。檢察院也認為,鹿邑警方在巴村鎮得到的證據有所矛盾,退卷要求補充偵查。

  同年5月,鹿邑警方第三次來到巴村鎮時,曹玉林、範華又堅持了第一次的說法,並稱「因為那天是聖誕節」,所以記得很清楚。

  當警方問曹玉林為何前後矛盾時,曹回答,第二次來調查他時,警方調查人說:「李文獻已經承認了,現在後悔的直摔頭,」

  此後,鹿邑縣檢察院三次退卷,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其他有關證人,以查銷矛盾。最後,此案被作為疑難案件向縣政法委作專題匯報。

  同年10月,鹿邑警方第4次來到巴村鎮。

  這一次,曹玉林被戴上了手銬,理由是「前三次說法不一致,肯定作了偽證」。結果,曹提供了新的證詞:「記不清是哪天和李文獻吃的米飯」。根據記錄,曹還對警方說,第三次調查前,李文獻的哥哥李文革找到他說,「李文獻現在沒啥事,公安局的也沒抓住啥確鑿的證據,你只要按你第一次說的就中」。

  已調往商水縣另一個鄉工作的範華,在聽說曹玉林的事後,請了十多天假沒有上班。後來他主動來到鹿邑縣公安局,也改口說「時間長記不清了」。2003年11月6日,馬致遠對記者回憶當時情景時說,因那天是聖誕節,記得是和曹玉林、範華在李文獻房間裡吃的米飯,然後還一起看了新聞聯播。範華點子多,還提議搞個什麼聖誕儀式什麼的。曹玉林、範華拒絕了記者的採訪。

  檢察院撤訴前的一波三折

  1999年12月18日,鹿邑縣檢察院對李文獻提起公訴。

  1個月後,李被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罪名是故意傷害。

  此時,從被拘到審判,李文獻已在押1年3個多月,遠遠超出羈押時限。當家人提出上訴後,李哥哥李文革因涉嫌包庇,被鹿邑警方刑拘15天。不久,從看守所傳出消息,李文獻聽說哥哥也被關進來,「因壓力過大」,瘋了,叫嚷著「有人害我全家」。

  一審判決後,李文獻家人不服,向周口地區中級法院(即現在的周口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2個月後,周口中院的裁定:發回重審。

  周口中院認為,原判所使用的證據中,「有的證人證言使用姓名、住址均是假的,查無此人;有的證人證言卷中就無材料、亦未當庭質證就作證據使用;有的證據在取證時就違反法律程序」,因此認定李文獻「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其中的一個例子是,鹿邑警方所提供的重要證人吳長江稱,事發當天下午5點左右看到李文獻出現在縣城,周口中院調查後,卻發現沒有吳長江這個人。鹿邑縣公安局後來補充偵查時,吳長江改名為吳國信,但中院調查仍無此人。

  事後,鹿邑警方一位人士向記者解釋,吳長江真名武國信,因與李樹新同一個村,怕李知道後打擊報復,才用了假名和假的家庭情況。這位警方人士認為,只要他反映的情況屬實,仍可採信。

  案捲髮回重審後,鹿邑縣法院遲遲沒有開庭。在李文獻家人強烈要求下,一年半後,周口中院指定由鄰近的鄲城縣法院審理案件。

  一個多月後,在鹿邑縣法院刑事庭,李文獻的母親劉素蘭,因催法官盡快移交案卷,與該庭庭長季義昌發生衝突,被法院以妨礙公務拘留15天。在指定審理的近一年半後,2003年3月20日,鄲城縣檢察院終於對李文獻提起公訴,罪名仍是故意傷害。

  此時,被周口中院「查無此人」的吳長江和被其他幾份被周口中院質疑的證人證言,仍然出現在鄲城縣檢察院的起訴書上。

  鄲城縣法院開庭後不久,鄲城縣檢察院突然撤訴,理由是「認為鹿邑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得到鄲城縣法院裁定准許。

  事後,李鹿旗不服,向周口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該裁定。

  2003年7月7日,周口中院駁回李鹿旗上訴,維持原裁定。

  劉素蘭對鄲城檢方的突然撤訴也表示不滿,她「本想得到法院無罪判決」。

  但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她認為「終於還是得到了遲來的正義」--「我兒子證明是清白的」。

  李文獻家人正在對鹿邑縣有關部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但目前尚未得到回應。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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