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手:弱勢群體有在公共場所自殺的權力
政治學鼻祖亞里士多德有一個經典論斷: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但是,參與政治是要靠實力的,掌握權力、財富和關係越多的人,在政治活動中發言的效力也越高,沒有機會發言的只能自稱草民。現代民主政治致力於建立一個和諧的社會,給各個階層的利益表達設立了制度安排,那就是代議制、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遊行示威、罷工、絕食等。弱勢群體從個體上發言能力較弱,但人數眾多,票源廣泛,政治人物如果不代表他們利益,根本不可能上臺。弱勢群體很少有人有較強的口頭表達能力和書面表達能力,不能直接享受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帶來的好處,但發行市場廣闊,自有媒體來幫助他們講話。即使這些都不能保障他們的權利,弱勢群體還有遊行示威、罷工和絕食等手段。罷工和絕食實際上是一種自戕行為。罷工意謂著沒有收入,只能靠工會的支助和同情者的捐贈,而且還要冒被解雇的風險。絕食就不用說了,輕一點對身體造成損害,重一點要付出生命代價。罷工和絕食都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是弱勢群體無可奈何的權利表達方式,罷工擺出一幅與資產者同歸於盡的架式逼迫對方改善待遇,絕食是擺出一幅可憐相博得人們同情,給權利剝奪者施加道德和輿論壓力。
大陸政府號稱人民政府,是各種政體之中最民主的政府,還要始終堅持三個代表,弱勢群體應該有最廣泛的權力表達方式,因而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人們有罷工、絕食的權力,工會法、勞動法等具體法律也沒有規定人們有這些權力。但在實際政治生活中,代議製成了政治畫妝舞會,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被書報檢查制度扼殺,各地關於遊行示威法令其實應該稱之為遊行示威禁令,罷工和絕食都有警察侍候,也就是說,弱勢群體表達權利的所有制度安排都被現實政治堵死了。
然而,種種侵犯權利的行為還在大行其道,有的直接威脅到人們的生存權。為了維護那點可憐的生存權,弱勢群體不得不選擇更極端的自戕方式。深圳、廣州的打工者一年所得的幾千元到年終還不能兌現時,準備跳樓;內地人的窩居被拆遷得到不相應的補償時,準備自焚。余傑對「跳樓秀」這個詞憤憤不平,認為「在當代漢語中再沒有比『跳樓秀』更加冷酷、更加無恥的新詞彙了」。我還是認為它是一種秀,就像罷工並不是不想工作,絕食並不是想餓死,跳樓、自焚都是做給人看的,目的無非是索回自己應得的。之所以深圳、廣州沒有一個上演「跳樓秀」的人真的跳樓,是因為他們的要求都得到滿足,儘管事後付出了蹲班房半個月的代價;之所以南京、北京演繹「自焚秀」的人真的自焚了,是因為拆遷打手們在旁邊發狠: 「是不是沒膽量了,老子幫你點燃。」
正如民主社會的罷工、絕食是會有效果的,我們這裡的極端自戕行為也是有效果的。每到年末,廣東的報刊就呼籲有關部門敦促老闆結清工資,勞動監察部門確實幫助部分打工者討回了工錢。兩地自焚後,關於拆遷的黑幕在各種媒體上廣為報導,中央政府對拆遷問題也開始重視起來,明令不允許亂拆老百姓的房子。
讓我莫名其妙的是,北京首先不允許苦主在天安門廣場自殺,各地紛紛效仿,規定禁止在公共場合自殺,稱之為「自殺鬧劇」。出臺這些政策的人也許調查過,上演這些「鬧劇」的人哪一個不是先哀求後上告,實在沒有辦法了才採取這種極端手段?他們更清楚,「跳樓秀」、「自焚秀」者爭取的並不是抽象的權利,而是實實在在的生存權,滿足這些條件並不需要牽扯到深層的社會矛盾,也不需要多大的實施成本,對政府來說不過是舉手之勞爾。更重要的是,它不僅不有影響社會穩定,相反,它把虛假的穩定變成了實質性的穩定。為什麼還要出臺這類政策呢?本人的想像力太低了,希望「肉食者」給予一個明確的答覆。
如果有正常的溝通渠道和妥協精神,我不希望出現罷工、絕食等破壞性的行為,更不希望出現跳樓、自焚等殘酷場面;如果其它渠道都被堵死了,我只能贊成人人都有通過自戕來討還公道的權利。
也許有人說,政府並不反對自戕,反對的只是在公共場所自戕。如果不在公共場所自戕就失去了轟動效應,也就失去了輿論壓力,跳樓一千次也不能要回欠薪,自焚一萬次也不能改變野蠻拆遷狀況,跳樓、自焚還有什麼意義?(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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