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院關於黃琦有罪判決的兩個死穴 ──黃琦有罪判決荒唐性的法理分析

黃琦(網上筆名:難博),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於四川省內江市,漢族,文化程度大學,住四川省內江市沱江路31-1-44,現住成都市人民中路51號。2000年6月5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經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成都市第一看守所。2003年5月9日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1998年,黃琦與妻子曾麗成立了中國首家尋人事務所-天網尋人事務所,並於次年6月4日開啟了天網尋人網站(6-4TIANWANG.COM)。99年12月底,天網尋人網站報導全國有20多萬農民外出打工被搜刮錢財,並全部被切除人體器官-闌尾的消息。朱鎔基總理為此作出批示,要求調查。之後,黃琦數十次受到恐嚇、利誘,並兩次被公安局傳訊,網站被關閉。2000年6月3日,黃琦和曾麗被帶走,6月5日,黃琦因涉嫌散佈、傳播危害國家安全言論被刑事拘留,曾麗於6月6日被釋放。2001年8月14日,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黃琦一案。黃琦的家人不被允許旁聽。審理進行了3個小時,未做宣判。自被捕後,黃琦的家人一直不被允許探望黃琦。2003年5月9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我們認為,黃琦能否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取決於以下事實:

一、出現在天網尋人網站上的文章是否黃琦創作或者黃啟轉貼

下面我們來分析一下法院判決的理由。法院認定黃琦構成本罪的證據是:

1、公安機關在案發後通過黃琦的電腦在「天網尋人」網站查獲的證據清單,證實黃琦在「天網尋人」網站主頁的「走向論壇」欄目中登載有上述文章。

(這只能說明上述文章在天網尋人網站上出現過,不能說明是如何出現的,是誰創作或張貼的)

2、公安機關在對黃琦的辦公地點進行搜查時,從其電腦中查獲的往來電子郵件,證實黃琦曾收到過以下郵件:(1)2000年5月17日22:31主題「你是如何預測大陸的將來」,發件人brims;(2)2000年5月21日23:46,主題「看你如何處理」,內容為「六、四」難屬呼籲書,發件人J;(3)2000年6月2日17:07,主題「六、四不是事件,不是風波,是屠殺」,發件人張三。同時,黃琦曾發出以下郵件:(1)2000年5月18日15:59,主題「回覆」,回件人難博;(2)2000年5月22日14:27,主題「回覆:看你如何處理」,回件人難博;(3)2000年6月2日23:05分,主題「回覆六、四不是事件,不是風波,是屠殺」,回件人難博。

(這只能證明黃琦收過這些郵件,不能證明黃琦將這些郵件發到網上去了。並且,這些證據從反面證明了黃琦不是這些文章的作者)

3、四川省公安廳的電子物證鑑定表,證實成都市公安局所送檢的《熱比亞何罪之有?》(2000年3月14日)、《新疆維吾爾人的獨立意識:因為歷史上我們一直是一個獨立的國家》(2000年3月15日)兩份材料系從「天網尋人」網站上查獲並提取。

(這能證明甚麼?因為畢竟不是天網網站上所有的文章都是黃琦所貼)

4、成都天網尋人諮詢服務事務所與成都華美計算機網路有限公司於1999年6月4日簽訂的企業上網合同。

5、證人曾俐的證言證實,我與黃琦於1998年申請成立了天網事務所,法人代表是黃琦。1999年上網成立「天網尋人」網站,黃琦原來不懂電腦,是華美公司負責培訓了三個月的時間。網站由黃琦負責,由他一個人在操作維護,每天早上11點鐘上網,從境內外報紙上下載想要的內容,下午6點鐘又訪問其他網站,下載所需內容,然後把這些內容組合起來,製作成天網的主頁,有「冤情聯播」、「網海拾遺」、「遙看中華」「走向論壇」等欄目,製作好後,晚上八九點鐘開始通過華美計算機網路公司發出去,要晚上十一二點才完成。3月30日,網站被關閉,後通過境外一個公司的伺服器重新上網,還是黃琦獨自在維護,過程和以前一樣,只是在製作好後,就發給這個境外伺服器,通過它發出去,內容都是黃琦在編輯,更新,每天如此。

6、證人曾洪的證言證實,天網事務所搞了一個「吶喊」網站,由黃琦負責,電腦只有他一個人懂,他一般是中午,晚上九十點或更晚才走,他負責製作和發送尋人資料,除此之外,他還在網上轉載一些報刊、雜誌上的新聞等內容,每天發送。

7、證人曾全富的證言證實,我因勞務糾紛一事找到天網事務所求助,所上有正式職員三人,所長是曾俐,工作人員是黃琦和曾洪,三人的分工為曾俐和曾洪負責尋人,聯繫尋人業務,與有關部門打交道,黃琦負責網路電腦,只有他懂得電腦的使用,他在網上發布新聞,製作新聞,製作網頁。

8、證人劉洪海的證言證實,1999年10月,我通過同學介紹到「成都天網尋人事務所」,主要是幫助黃琦維護計算機,教他製作網頁的知識,當時事務所有黃琦、曾俐和曾洪。我只知道該網站主要業務是尋人,還有就是幫一些上訪人員在網上喊冤。

9、證人李昱的證言證實,曾對黃琦進行過網頁製作方面知識的輔導。

10、被告人黃琦在公安機關及庭審中的供述。

(上述所有的證人證言都是間接證據,都沒有直接證明黃琦創造或者張貼了上述文章,間接證據只有在形成證據鏈條的時候才有證明力,上述證據根本形不成證據鏈條,得不出天網尋人網站上張貼的文章就是黃琦所貼的唯一結論,因為幾乎所有尚國天網尋人網壇的網友都有條件張貼文章)。

二、出現在天網尋人網站上的文章是否具有顛覆國家政權的內容呢?

對這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判決書沒有一個字的證據,那麼,法院是如何得出被告人黃琦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得的?總不能說只要在網上發貼子就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吧。根據公訴機關舉證證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無須證明其有罪無罪的刑事司法理念,法院判決書沒有列明上述文章具有顛覆國家政權的內容,就應視為不存在這些內容,被告人黃琦當然就不可能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通過我們對以上兩個方面的法理分析,黃琦根本不能構成犯罪!成都中院對黃琦的有罪判決,既無事實根據,又沒有法律依據,完全是以言治罪的文字獄,在口口聲聲倡導法治的二十一世紀的中國,實在是讓國人感到羞愧!(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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