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親母親》引發著作權官司

小說《我的父親母親》在改編成電視劇的過程中引發了一場著作權官司。日前,北京市朝陽法院已審理了原告武然訴被告北京陽光計畫影視廣告有限公司著作權合同糾紛案。

原告武然說:2003年4月22日,其與被告簽訂合同,約定由被告聘請原告獨自將小說《我的父親母親》改編為20集同名電視連續劇,改編費為每集7000元(稅後),共計改編費14萬元(稅後),並約定被告拍攝該劇的編劇一職為原告獨立署名。合同簽訂後,原告完成改編任務,並向被告交付了全部20集劇本,被告也簽收了。但被告只支付了49000元改編費。後來雙方又達成補充協議,被告確認原告改編的20集劇本已符合被告拍攝要求,承諾欠改編費91000元,逾期支付則按照日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誰知被告在宣傳中聲稱該劇由小說的作者、著名作家鮑十和原告共同改編,並將小說原著作者列在原告前面進行署名。

武然認為,由於被告的行為嚴重違約,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改編費及至起訴之日的違約金123760元,編劇署名違約金1元,共計123761元,以及自起訴之日至改編費給付之日的違約金,並承擔訴訟費用。

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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