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湖南婁底市副市長趙更效一審被判死緩。這位市級幹部,案發時被查出身家1812萬。
據華西都市報報導,1995年上半年至2002年5月,趙更效在擔任雙峰縣常務副縣長、婁底地區財政局長、婁底市財政局長、婁底市副市長職務期間,受他人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批准為他人撥款、借款、發包工程、安排工作、調整職務。從中得利,2002年7月26日,趙更效案發時查獲其擁有財產 1812.8963萬元,自1990年以來其全部支出213.4151萬元,財產和支出總計2026.3114萬元。趙更效及其妻子的合法收入為 45.4764萬元,違法所得787.1969萬元,其他收入96.24萬元,受賄犯罪所得861.8094萬元,其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為 235.5887萬元。
據報導,案發後,趙更效立即主動檢舉了一起重要案件,其檢舉的部分線索已查證屬實。他本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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