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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言論自由、維護基本人權——關於湖北警方拘捕作家杜導斌的聲明

 2003-11-03 15:5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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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驚悉:10月28日,湖北孝感地區和應城公安局拘捕了網路作家杜導斌。兩天後警方向家屬送達了確定「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司法文書。我們注意到:最近一段時期以來,各地已有數名作者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名義被拘捕或判刑,如先於杜導斌先生一天被拘捕的山東魚臺縣的翟羽佳先生,及已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長春市羅永忠先生。我們對這些事件表示最深切的關注,並提出強烈的呼籲。

據我們瞭解,這三位先生都是在中文網際網路上從事寫作和社會批評的作者。

羅永忠先生是一位殘疾人士,從對他的判決書看,所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證據僅侷限於他在網上寫作張貼的兩篇文章。除此之外,足不出戶的羅先生沒有其他任何與其被加罪名相關的言行。杜導斌先生則是中文網路空間一位廣受稱讚的作家,他的時評和政論文章以鮮明的立場、尖銳的筆鋒和坦誠的正義感贏得了廣大讀者群的尊敬。類似他筆下的那些文字,我們在臺灣、香港和歐美的公共知識份子筆下,其實也能經常性的看到。杜先生的勇氣在於,他把自己假設在一個能夠對基本的言論自由擁有清晰判斷力的語境下,去開始自己的寫作。我們認為,在行使自己的言論及表達自由方面,他的努力是出色和值得敬重的。但湖北警方卻以蠻橫的拘捕行為,嚴重地踐踏了憲法所確立的言論自由原則。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對言論自由所施加的一種嚴重的刑事限制。根據目前刑法,這一罪名在行為方面的構成是「以造謠、誹謗或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但令人不安的是,從近期一系列相關案件看,這一定罪標準的底線有不斷後撤、下滑的趨勢。我們幾乎看不到任何基於「造謠、誹謗」的案例,只看到司法實踐部門越來越傾向於將言論本身普遍性的等同於所謂「其他方式」的煽動行為,並絲毫不考慮發表的場合、方式和動機。甚至到了單憑一兩篇文章就可以入罪的地步。我們認為,這樣的趨勢在最近杜導斌一案中達到了一個難以容忍的極端。

我們相信,這一趨勢將導致刑法和警察成為對一篇文章的內容進行實質審查的言論法官。這種對言論內容的實質審查等於取消了《憲法》第三十五條所確立的言論自由。這種刑事審查對每一位自由發表觀點的公民,將意味著一種基於刑事責任的脅迫和綁架。我們認為,將批評性的言論等同於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這樣的司法標準是站不住腳的,是所有從事中文寫作的知識份子無法接受的。這將從根本上扼殺一切對中國問題嚴肅的思考和評論。

因此,我們對湖北警方侵犯憲法所保障的公民言論表達自由和人身權利的錯誤的拘捕行為,表示最強烈的抗議。

我們認為,對一個逐步走向自由開放的社會、一個潛伏著希望與危機的轉型社會及國家政權而言,以言論定罪,這才名副其實地是一種顛覆性的破壞力量。而維護公民的言論自由,如同維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一樣,是真正維護社會和諧和政治秩序穩定、並積極推動政治進步的正道。捍衛言論自由、尊崇憲法權威,不但是民權的題中之義,同時也關係著民族和民生的訴求。對一個苦難深重和急劇轉型中的國家,言論自由不僅意味著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同時也和保障其他各項經濟與民事權利密切相關,並最終有助於中華民族的復興及廣大民眾的福址。

我們希望訴諸公共輿論,向湖北警方,向更高級的政府當局,向公眾,表明我們對於拘捕杜導斌先生這一行為的譴責,並提出兩點要求:

1、我們認為,杜導斌先生的行為是在行使《憲法》第三十五條賦予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除非警方有足夠證據表明杜導斌先生在寫作和發表文章、參與論壇討論和各種公開文本的簽署等言論活動之外,另有通過「造謠、誹謗或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否則我們要求湖北警方盡快撤銷此案,無條件的釋放杜導斌先生,並公開向杜先生及其家人道歉,作出相應的國家賠償。我們並呼籲全國人大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對此案及近期一系列相關案件進行監督性的調查。呼籲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對警察方面「適用法律行為是否違憲」進行審查;建議修改人民警察法和行政訴訟法,除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之外,另行賦予公民就警察執行職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和請求法院進行司法監督的權利。

2、我們認為,在轉型時期的中國,面對種種困局,法律理應鼓勵知識份子就現實問題進行嚴肅的甚至尖銳的思考和討論。知識份子因此批評政府行為、批評執政黨的政策及其個別領導人的言行,甚至在觀念上批評和質疑執政黨及其政府的統治方式,都應屬於憲法所確保的言論自由範疇。對這些批評性言論的「發表」是表達自由的一個組成部分。我們認為,不能根據文章在思想上的傾向去認定「煽動」,只要一個作者沒有涉及對意圖推翻國家政權的具體行動和手段的煽動性宣傳,就不應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鑒於最高人民法院從來不公開發布涉及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例,使各地法院長期以來無法在實踐中形成可參照的司法標準,因此我們呼籲最高人民法院盡快通過司法解釋,明確該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

我們注意到,目前的《憲法》序言指出:「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 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我們希望立法、司法、行政和政治部門,在對杜導斌案件的處理上,能夠真正承擔起保障言論自由,維護基本人權的職責。

我們呼籲更多人關注這一事件,呼籲認同此份聲明意見的人以真實姓名參與簽名。簽名可與任何一位初次簽名者郵件聯繫。


42人署名(以姓氏字母為序):

安替(記者) 崔衛平(學者)
陳永苗(編輯) 範亞峰(法學博士)
樊百華(學者) 郝建(學者)
賀衛方(法學教授) 胡發雲(作家)
季衛東(法學教授) 劉軍寧(政治學者)
劉海波(法學博士) 劉檸(學者)
流沙河(作家) 盧躍剛(作家)
李亞東(學者) 李和平(律師)
秋風(學者) 冉雲飛(作家)
師濤(記者) 王怡(學者)
王俊秀(學者) 王光澤(記者)
吳玲玲(學者) 吳茂華(獨立撰稿人)
吳冠軍(學者) 徐友漁(中國社科院)
徐劍一(編輯) 徐曉(編輯)
徐晉如(學者) 許良英(學者)
許章潤(法學教授) 許宏泉(畫家)
許醫農(編輯) 肖雪慧(西南民院)
笑蜀(作家) 夏業良(學者)
余傑(作家) 余世存(作家)
閻克文(學者) 周青風(學者)
昝愛宗(記者) 趙誠(山西社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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